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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人文奧運 > [奧運]徒法不足以自行 奧運期間企業停產以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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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奧運會期間,將對工業企業采取一些更加嚴格的控製措施,一部分企業將調整自己的生產時間、生產工序,有的企業甚至要限產、停產。昨天,在“北京市環境保護工作情況”新聞釋出會上,北京市常務副市長吉林介紹了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和部分奧運環境保障方案。 吉林說,什麼企業限產、什麼企業停產,需要有科學的依據,現在基本上彙總了一個大的名單,正大對每個企業逐個論證。\\n\\n奧運在中國舉辦,千載難逢,整治環境,迎接各國賓朋,固然非常必要。但是,競技離不開規則,社會離不開法治。北京奧運也是法治奧運,奧運的準備工作中,特彆是涉及有汙染企業的關停時,應以法律為基準,不能因為重大活動而出現雙重標準。\\n\\n首先,關停應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環保法”中關停權的實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環保法律的新上項目,包括嚴重汙染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嚴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項目;第二種是老汙染源經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務的企業。上述兩種類型均以環保部門依法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政府關停通知為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在決定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告知對方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救濟權利,決定中應載明覆議和訴訟權。如果離開上述執法程式,僅憑行政命令責令企業搬遷就成了無源之水,法律依據不足,難以服人。\\n\\n其次,關停有汙染或有影響企業的執行同樣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覺履行處罰義務以及環保部門督促執行。第二種是對方超過法定期限,則申請管轄法院強製執行。當然,無論是申請複議還是提起訴訟,都不影響關停的執行。如果前麵冇有詳細的調查取證、告知處罰和執行、強製執行或組織聽證、受理複議、應訴等法定程式,搞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紅頭檔案”開道的一次性強製執行,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而且這一過程是立案調查的行政執法活動,而非北京副市長所說的逐個企業論證。\\n\\n第三,如果企業的汙染事實存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應予關停的規定,就應該立即依法實施關停,而非等到奧運臨近了,纔想到關停。而且體育場館附近與遠離體育場館的汙染企業執行同一標準,不受是否影響奧運的左右。如果考慮到奧運期間環境方麵特彆嚴格的要求,那麼就啟動立法程式,製定嚴於現行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規定,區彆不同類型,兼顧距離奧運場館的距離,對在建汙染項目和現在仍在排放汙染物且可能影響奧運的企業依法實施關停。不能因為奧運到了,就要求關停;奧運結束了,就恢複如常,那樣的話,法律因奧運而出現了雙重標準,法律對於被管理者不能做到一視同仁,不能依照一個標準,那麼,失衡的標準如何能保證執法的公正與公平?\\n\\n“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奧運法治環境既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官員的帶頭踐行。隻有法治奧運纔是真正“綠色奧運”,隻有法治奧運才能推動全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才能促進全民法治素質的增強。\\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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