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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513章 臣民權利書

作者:鷹覽天下事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4-04 09:25:36

永昌二十九年,正月。洛陽城的年節氛圍還未完全散去,上元燈會的餘韻仍在大街小巷流淌,但帝國的政治中心——皇城大內,卻已籠罩在一層與喜慶格格不入的嚴肅與凝重之中。自臘月廿八延英殿那場石破天驚的會議後,《大周盛世憲章》的起草工作,便在皇帝武媚孃的嚴令和宰相狄仁傑的主持下,緊鑼密鼓卻又秘而不宣地展開了。

參與起草的核心成員,除狄仁傑、宋璟、張柬之三位宰相外,還包括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禦史大夫,諫議大夫,以及被特意召入的幾位以學識淵博、精通典製著稱的翰林學士和致仕老臣,宗正寺和太常寺亦派員參與諮議。這是一支涵蓋了朝廷主要衙門、兼顧了革新與守舊、實務與清議力量的龐大團隊,也預示著起草·過程的艱難與博弈。

起草的地點,設在平日宰相們議事的政事堂旁一間僻靜寬敞的廳堂內。廳堂門窗緊閉,炭火融融,卻驅不散眾人心頭的寒意與紛亂。厚厚的簾幕垂下,隔絕了外界的窺探與喧囂。案幾上堆滿了從蘭台、秘閣調來的曆代典章製度、律令格式,以及《尚書》、《周禮》、《貞觀政要》等經典。空氣中彌漫著墨香、陳舊書卷的氣息,以及一種無形的、緊繃的張力。

爭論,從第一次會議就開始了,而且異常激烈。焦點,自然集中在李瑾提出的、並被皇帝原則上認可的“君權天授,而顯於民,當為民用”這一根本原則,如何具體化為《憲章》條文,尤其是如何界定“民”(在此處更準確地說是“臣民”)的“權利”與“義務”。

“荒謬!簡直是荒謬絕倫!”保守派中堅、禮部尚書崔日用臉色漲紅,將手中的一份草案草稿重重拍在案上,“‘臣民之生命、財產,非依律法,不得擅奪’?此乃天經地義!何須寫入憲章?律法自有規定!寫入此處,置君王於何地?莫非君王要處置某個臣子,還需先翻看此憲章,看看是否‘依律’不成?這豈不是將君王與庶民等同,束縛君王手腳?”

他出身博陵崔氏,是傳統禮法的堅定維護者,對任何可能削弱君王神聖性與絕對權威的條文都極為敏感和抵觸。

“崔尚書此言差矣。”刑部尚書,一位相對務實、深受李瑾影響的官員沉聲道,“寫入憲章,正是要彰其重要,定為根本。律法可修可改,憲章高於律法,非經特定程式不得輕動。此條旨在明確,即便君王,亦需遵循律法程式,不可憑一己好惡,肆意剝奪臣民性命家產。這正是為了維護律法尊嚴,防止……防止冤濫。”他最後幾個字說得很輕,但在場眾人都明白其意——武則天朝初年酷吏橫行、羅織構陷的陰影,並未完全散去。

“那這條呢?”另一位出身關隴集團的官員指著草案另一處,聲音尖銳,“‘臣民有依法科舉入仕、依才授官之權利’?科舉取士,本是朝廷恩典,廣開才路,何時成了臣民的‘權利’?若人人皆以為有權利科舉、有權利做官,朝廷不能取才,豈不是要天下大亂?此條斷不可行!科舉乃為國選才,豈是人人可求之‘權利’?”

“還有這條,‘臣民有陳情、訴訟、申辯之權,官府需依法受理,不得阻撓、拖延、枉法裁判’。”一位禦史台的官員皺眉道,“若如此,刁·民訟棍豈不蜂起?些許小事皆要告官,官府如何應付?此條看似保護小民,實則助長刁風,擾亂吏治!”

“此言謬矣!”宋璟終於忍不住,出言反駁,他雖也覺有些條文過於超前,但更看重其約束官府、保護良善的初衷,“民有冤屈,若無門可訴,或申訴無果,則冤氣鬱結,易生禍亂。給予陳情訴訟之權,並規定官府需依法受理裁判,正是為了疏解民怨,彰顯朝廷公正。至於刁·民訟棍,自有律法製裁,豈可因噎廢食?”

張柬之也補充道:“諸位,李相提出此憲章,本意是為國定規,防患於未然。其核心,便在‘權責’二字。既要明確君王、朝廷之權責,亦需界定臣民之權責。所謂臣民之‘權利’,非是憑空賦予,而是自古有之。聖人雲‘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又雲‘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父母對子女,有養育教誨之責,子女對父母,亦有奉養孝敬之義。此乃天倫,亦是君臣之道。憲章所言臣民權利,如生命財產不受非法侵奪,如科舉入仕之途公平開放,如冤屈有處可申,正是‘父母’對‘子女’應盡之責,亦是朝廷保有百姓、穩固社稷之必需!豈可視為洪水猛獸?”

他巧妙地將“權利”與儒家的“責任倫理”掛鉤,試圖在傳統話語體係中為這些新概念尋找合法性。

狄仁傑端坐主位,一直凝神靜聽,沒有輕易表態。他深知此事之難,難於上青天。李瑾留下的理念骨架太大膽,幾乎是要重新構建一套政治倫理和權力執行規則。如何將這些理念轉化為能被當下絕大多數朝臣、乃至天下士人接受的條文,同時又不失其製約權力、保護臣民(哪怕是有限保護)的初衷,需要極高的政治智慧和文字技巧。他必須平衡各方,既要推進皇帝認可的憲章製定,又要避免引起過於激烈的反彈,導致事與願違。

“諸公,”狄仁傑緩緩開口,聲音平和卻帶著不容置疑的份量,“陛下旨意,是為江山社稷長遠計,製定根本**。憲章之要,在‘定分止爭’,明確各自權界,使上下有所遵循。關於臣民權利之條款,確需慎之又慎。老夫以為,可把握幾個原則。”

眾人安靜下來,看向這位德高望重、被皇帝委以主持起草重任的老宰相。

“其一,所有條款,需有經典依據,或可從現行律令、祖宗成法中引申而出,不可憑空創造,更不可與聖人之道、朝廷綱常明顯抵觸。譬如‘生命財產’之保,可引《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及《孟子》‘製民之產’;科舉之公平,可引《尚書》‘明明揚側陋’及本朝科舉取士之祖製;訴訟之權,可引《周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及曆代帝王‘慎刑恤獄’之訓。”

“其二,條款需立足現實,考慮可行。不可過於理想,脫離當前吏治、民情。譬如,可強調‘依法’、‘依製’,將權利之行使,框定在現行律法與製度框架內。如此,既彰保護之意,又不至於立刻衝擊現有秩序。”

“其三,權利與義務,需對等而言。享權利,亦需盡義務。臣民之權利,可寫。臣民之義務,如納稅、服役、守法、忠君愛國,亦需明確寫入,且位置在前,以示君臣大義,本末有序。”

“其四,行文需莊重、凝練、留有餘地。多用‘依製’、‘依律’、‘不得無故’、‘非經程式’等語,為具體執行留下解釋空間。避免使用過於絕對、容易引發爭議之詞。”

狄仁傑的四點原則,可謂老成謀國,既試圖落實李瑾理唸的精髓——對權力的製約和對臣民基本權益的承認,又充分考慮了現實的政治阻力和接受度,試圖在理想與現實、創新與傳統之間找到一條可行的窄路。

“狄相高見!”不少中間派官員點頭稱是。崔日用等保守派雖然仍覺不妥,但狄仁傑提出的原則,至少在表麵上都立足於儒家經典和現有製度,讓他們難以從根本道理上反駁,隻能就具體措辭進行爭論。

接下來數日,起草小組陷入了對具體條款字斟句酌的激烈辯論中。每一句話,每一個詞,甚至每一個字的順序,都可能引發長時間的爭吵。

關於“生命財產權”,最終措辭為:“臣民之身家性命,及合法所置田產、宅邸、資財,受律法保護。非依國家律令,經有司明正典刑,或為社稷安危、非常之時依法征用並予補償,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奪、損毀。”增加了“合法所置”、“明正典刑”、“依法征用補償”等限製條件,強調“依法”,並給“非常之時”留下了口子。

關於“科舉入仕權”,措辭更為含蓄:“國家設科舉、選貢諸途,以廣納賢才。天下士子,凡身家清白、通曉經義、符合定製者,皆可依製參與,朝廷當以公心取才,勿拘門第,以顯至公。”將“權利”弱化為“皆可參與”,並強調“依製”、“符合定製”,且與“勿拘門第”的進步理念結合。

關於“訴訟申辯權”,則寫道:“臣民遇有冤抑,可依律向有司陳情、訴訟。有司需依法受理,詳加勘問,公正裁判,不得無故拖延、推諉,更不得徇私枉法,屈陷良善。”重點放在了要求官府“依法公正”處理訴訟上,而非強調臣民的“起訴權”。

此外,還增加了“臣民有依法置產、經商、遷徙(需符相關律令)之自由”、“臣民有依法納稅、服役之義務”、“臣民需忠君愛國,遵守法度,維護綱常”等條款。

這些條款,在狄仁傑的主持和斡旋下,艱難地、一點一點地達成著妥協。每一款都充滿了限製詞,每一款都保留了巨大的解釋空間,距離現代意義上的“公民權利”相去甚遠,但在這個時代,明確將臣民的這些基本權益(哪怕是被重重限製的)寫入一部旨在“根本**”的檔案中,並強調官府和皇帝也需要“依法”行事,已是石破天驚的進步。

爭論最激烈的,莫過於是否要將“若皇帝或朝廷嚴重違背憲章根本精神,致使天怒人怨,臣民……可有勸諫、甚至……非常之權?”這類隱含反抗權的條款寫入。這觸及了皇權的底線,連相對開明的宋璟、張柬之都堅決反對,認為這等於賦予了下犯上的合法性,萬萬不可。最終,這一條被徹底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句更為模糊的“皇帝與朝廷,當敬畏天命,體察民情,以保社稷長安。若有失德,天象示警,言路當暢,以資規諫。”將可能的“反抗”弱化為“天象示警”和“言路規諫”。

就在政事堂旁的小廳內爭論得麵紅耳赤之時,上陽宮寢殿中,李瑾的生命已如風中殘燭。他已無法起身,大部分時間處於昏睡,偶爾清醒,也極為短暫。王懷恩會低聲向他稟報起草的進展和遇到的爭論。李瑾聽著,渾濁的眼中時而閃過微光,時而黯淡。他清楚地知道,自己那些超越時代的理念,在這個時代註定會被稀釋、扭曲、妥協。但他更知道,能開這個頭,已屬不易。哪怕隻是將“臣民權利”、“依法行事”這些概念,以某種形式寫入一個具有崇高地位的檔案,就是播下了一顆種子。這顆種子可能深埋土中,曆經寒冬,但隻要有合適的時機,或許就能萌芽。

“告訴他們……”在一次短暫的清醒中,李瑾用盡力氣,對王懷恩低語,“權利……是爭來的,不是賜予的……但能有此開端……已很好……關鍵在於……寫入……確立……名分……有了名分,後人……便可據此……去爭……”

王懷恩含淚記下,輾轉將這番已近乎譫語的話,通過特殊渠道,傳給了狄仁傑。狄仁傑拿到這張字跡歪斜、語意模糊的紙條,沉思良久。他明白了李瑾最後的意思:不必追求一步到位,不必強求條款完美,最重要的是將“臣民有某些基本權益需被尊重”、“皇帝朝廷需依法行事”這些原則,以“憲章”的名義確立下來,獲得名分。有了這個名分,後世便有了依據,有了爭取和改進的起點。

“名分……”狄仁傑喃喃自語,看著眼前爭吵不休的同僚們,心中喟歎。李懷瑾啊李懷瑾,你至死所思所慮,皆在百年、千年之後。這份遺願,何其沉重,又何其深遠。

數日後,一份經過反複爭吵、妥協、修改的《大周盛世憲章(草案)·臣民篇》初稿,終於擺在了政事堂的案頭。雖然依舊充滿了限製、模糊和傳統的烙印,但它畢竟第一次,以“根本**”章節的形式,試圖對“臣民”的地位、權益與義務,做出相對係統的、成文的界定。這不僅是一份法律檔案,更是一份政治宣言,悄然撼動著千年帝製“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絕對倫理。

下一步,將是更核心、也更敏感的部分——明確“律法為至高”,以及設計“內閣理政體”。可以想見,那將是更加激烈的風暴。

而在上陽宮,李瑾在得知“臣民篇”草案初成的訊息後,陷入昏睡的時間越來越長。偶爾醒轉,他望向窗外的目光,已不再有焦點,彷彿穿透了宮牆,望向那不可知的未來。他的嘴唇偶爾會無聲地嚅動,守在榻邊的王懷恩將耳朵湊近,依稀能分辨出幾個模糊的音節:“權利……義務……法……種子……”

臘月廿八延英殿播下的那顆關於限製君權、明確權責的種子,在永昌二十九年的正月寒風裏,經過無數激烈爭吵與艱難妥協,終於催生出了第一片稚嫩而帶著驚人力量的葉片——《臣民權利書》的雛形。盡管它孱弱,布滿枷鎖,但畢竟,已破土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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