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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388章 出版律法訂

作者:鷹覽天下事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4-04 09:25:36

宣政殿東暖閣的辯論塵埃落定,但真正的較量,才剛剛轉移到律法條文的具體擬定上。李瑾提出的“四層邊界論”隻是一個原則框架,要將這抽象的原則轉化為可操作、可執行、能平衡各方訴求、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具體律法,其難度不亞於在萬丈懸崖上走鋼絲。武則天欽點,由太子李瑾總領,宰相狄仁傑主持,禮、刑、工三部尚書及禦史中丞、翰林院承旨、國子監祭酒共同參與的“《出版及言論條格》擬定小組”迅速成立,在政事堂旁的一處僻靜院落開始了緊鑼密鼓的起草工作。空氣中彌漫著墨香、茶氣,以及無聲的激烈交鋒。

狄仁傑是實際的主筆和協調者。這位老臣深諳政事堂的平衡藝術,也深知此律法牽一發而動全身。他明白,既要貫徹皇帝和太子“定規矩、明界限、疏堵結合”的意圖,又要安撫以孔穎達為代表的衛道士的恐慌,還要給務實派和新思潮一定的生存空間,更要防止酷吏借法條羅織構陷。他花了好幾天時間,閉門研讀前代律令中關於“妖書妖言”、“誹謗”、“誣告”的條款,翻閱近年來因言論獲罪的案例,並仔細研究了從市麵蒐集來的各種“問題”出版物,試圖從中提煉出最具代表性、也最具爭議的“邊界案例”。

起草的過程,就是各方觀點不斷碰撞、妥協、磨合的過程。每日的會議,往往從清晨持續到深夜。

第一條,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就爭論不休。

禮部尚書裴行儉主張開宗明義:“為彰文治,開言路,防奸宄,正人心,特製定本法。”他試圖將“開言路”放在前麵,體現鼓勵的一麵。

刑部尚書徐有功則堅持:“當為肅清妖妄,禁絕誹謗,以靖人心,維綱紀。”他強調的是懲戒和規範。

孔穎達更提出:“應明確‘衛護聖道,尊崇經義’為本法之首務。”

最終,在狄仁傑的斡旋下,第一條定為:“朕紹承天命,撫育烝民,尚文治以開太平,防奸言以正視聽。為彰教化,通下情,杜誹謗,靖人心,特頒此《出版及言論條格》,凡在大唐疆域之內,以文字、圖畫、印刷、抄錄等方式,製作、刊印、發售、傳播、公然講授各種文書、書籍、報刊、告示及其他類似載體者,皆需遵行。”巧妙地融合了各方訴求,將“開文治”與“防奸言”並列,並擴大了適用範圍。

核心的“禁止條款”是爭論的焦點,直接對應李瑾的“四層論”。

第一層“核心禁區”相對容易達成一致。條款明確規定:“凡有謀反、謀叛、謀大逆(指危害社稷、皇帝、皇室),泄露國家機密(具體範圍由兵部、樞密院界定),勾結外敵,傳播妖術邪教(特指以聚眾作亂、危害社稷為目的之符咒、讖緯、邪法)之文字圖畫,主犯處斬,家屬流三千裏,財產沒官。從犯及知情傳播者,視情節輕重,處絞、流、徒刑。刊印、發售、傳播者,同坐。”措辭嚴厲,不留餘地,眾人無異議。

第二層“倫理與秩序紅線”爭議開始出現。對於“詆毀人倫綱常”,孔穎達要求明確列出“非議君臣、父子、夫婦、尊卑之常經,或鼓吹無父無君、悖逆人倫之說”,並主張“一經發現,即行禁毀,作者、刊者流三千裏”。魏元忠等人則認為“非議”一詞過於模糊,易成羅織藉口,建議改為“公然煽動、教唆他人背棄君臣、父子等人倫大義,或撰文係統性否定、詆毀之”,並強調需結合具體情節和後果量刑,不能一概流放。最後折中為:“撰造、刊印、傳播文字圖畫,公然煽動、教唆他人背棄君臣、父子、夫婦等倫常,或蓄意撰文係統性詆毀、否定人倫綱常,足以惑亂人心、敗壞風俗者,視情節輕重,作者、主刊者處徒、流刑。”增加了“蓄意”、“係統性”、“足以惑亂人心”等限定。

關於“誹謗”,徐有功和來俊臣主張采用“所指陳之事,經查無實據,或雖有部分事實而惡意增損、公然侮辱,意圖毀人名譽、煽動仇視者,即為誹謗”,並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員、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儉則擔心這會助長誣告之風,且“惡意”、“意圖”難以判定,建議加入“所涉之事關乎公共利益,或批評物件為朝廷命官、涉及公務者,若批評者能提供部分依據,非純粹捏造,且非以侮辱為唯一目的,可從輕或免於刑罰,但需公開澄清不實部分”。這引發了激烈爭論,衛道者認為這是為“謗君誣上”開脫,開明派則認為這是保護“直諫”。最終,在狄仁傑和李瑾的堅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議的但書條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條件保護”,但同時明確規定“批評皇帝、皇室,及無任何依據之惡意誹謗朝廷、重臣,不在此列,從嚴懲處”。

第三層“爭議模糊地帶”的條款製定最為棘手,也最考驗智慧。狄仁傑提出了“四看原則”(動機、依據、影響、方式)的具體化方案:

?關於政策批評與學術探討:設立專門條款:“士民議論朝廷政令、官員政績,或就經史百家進行學術探討、撰文著說,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據,言辭雖激,而無誹謗、煽動之實,有司當予包容,可進行訓誡、引導,或令其公開辯論,一般不輕易施以刑責。但若假借議論、探討之名,行誹謗、攻訐、煽動之實,或所言明顯悖逆常理、有害風俗,經有司與通儒審議認定,仍當依法懲處。”孔穎達對“學術探討”範圍過大表示擔憂,堅持加入了“通儒審議”環節,並規定“對先聖經典之核心要義,不得以探討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體標準由國子監定期議定公佈。”

?關於文學、藝術創作:單列一條:“詩詞歌賦、小說戲曲、圖畫等文藝之作,若含有諷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無明確煽動作亂意圖、無具體誹謗物件者,一般不以文字論罪。然內容淫穢、極度荒誕、明顯有傷風化者,應予查禁,作者、刊者罰金或杖責。”這為《浮世鏡》一類諷刺小說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間,但也設立了“風化”底線。

?設立審議機構:規定“凡涉及上述爭議條款之案件,地方州縣不得擅斷,需呈報刑部,由刑部會同禮部、禦史台及(必要時)翰林院、國子監,組成‘出版言論審議會’合議裁決。重大或疑難案件,奏請聖裁。”這旨在將裁量權一定程度上收歸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濫用法律。

第四層“開放鼓勵區”的條款相對順利,一致同意對農桑、水利、醫藥、工藝、算學、地理等實學著作,忠孝節義、教化人心的文藝作品,朝廷準許發行的官報、政令解讀等,予以登記優先、稅收減免(甚至免稅)、優秀者由朝廷或官營印書館資助刊行的鼓勵。狄仁傑特別提議,每年由禮部牽頭,評選“有益教化、利國利民”的優秀出版物,予以表彰獎勵,並建議在國子監內設立“新學書局”,專門負責收集、審定、推廣此類著作。

除了禁止與鼓勵的內容,法律還設立了關鍵的程式性規定:

1.登記備案製:凡刊印、發售、公開設講(超過一定人數)涉及文字圖畫內容者,需向所在地州縣衙門登記,載明編著者(或主講人)、刊印者/講所、主要內容概要(初期可簡單分類)。不登記而擅自刊印傳播,處以罰金,作品沒收。這並非事前審查,而是便於追責和管理。

2.連帶責任:作品違法,作者、編者、主要刊印者、明知違法仍大量發售傳播者,承擔連帶責任。這迫使各個環節都需謹慎。

3.舉報告發與反坐:鼓勵知情者告發違法出版物,查實有獎。但若誣告,反坐其罪,以防濫告。

4.境外流入管理:對從外藩流入的書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邊境州縣負責查驗,違禁者沒收焚毀,相關人員懲處。

最大的爭議之一,在於是否設立“事前審查”(送審製)。以孔穎達、來俊臣為代表的保守和嚴厲派,強烈要求對所有民間出版物實行刊印前送官府審查,合格後方可刊行,認為這樣才能“防患於未然”。而以魏元忠、裴行儉及李瑾為代表的一方,則堅決反對,認為這在實際中不可行(審查量巨大,且會嚴重拖延資訊流通,窒息文化活力),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和思想禁錮。狄仁傑居中調和,最終采取了折中方案:對普通書籍、小報,實行登記備案和事後追懲;但對涉及“核心禁區”和“倫理紅線”中特別敏感內容(如涉及皇室、高層官員、重大軍事、宗教教義爭議)的書籍,或首次登記的新辦報刊,官府有權要求其提交樣本進行“重點檢視”,但需在十日內給出明確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這實際是一種有限的、有條件的事前幹預,而非普遍審查。

另一個爭議是關於“公藏圖書館”的藏書標準。孔穎達等人要求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正道”的書籍一律不得入藏,甚至要求清理現有“問題”藏書。裴行儉、魏元忠及代表“格物院”參與討論的沈括等人則主張,公藏圖書館應以“廣博收藏,相容並蓄,但分級管理”為原則,可設“公開閱覽區”(放置經史子集、朝廷認可的典籍、有益教化的通俗讀物)和“特許閱覽區”(存放有爭議但有一定學術價值,或涉及專業知識的書籍,需有一定功名、或經特許方可查閱)。最終採納了分級管理方案,但“特許閱覽區”的準入標準製定權,交給了禮部和國子監,這為保守勢力留下了一定控製空間。

曆時近兩個月,草案十易其稿,爭論、妥協、修改,字斟句酌。每一處改動,都牽動著朝野不同派係的神經。草案文字在極小範圍內流傳,引發了各種猜測和暗中的遊說、施壓。

終於,在一個雪後初晴的早晨,最終定稿的《神都律·出版及言論條格》(為彰顯權威,並入《神都律》體係)草案,連同詳細的立法說明和爭議焦點備忘,被呈送到了武則天的禦案前。

紫宸殿內,炭火融融。武則天仔細翻閱著這部厚達數十頁的律法草案。她的目光掠過那些嚴謹乃至苛刻的禁止條款,也審視著那些為“學術探討”、“文藝創作”、“實學傳播”留下的狹窄縫隙和複雜但書。她看到了狄仁傑竭力維持的平衡,看到了李瑾試圖引導的方向,也看到了條文背後各方勢力的角力痕跡。

“狄卿辛苦了。”武則天放下草案,緩緩道,“此律法,可謂寬嚴相濟,疏堵並舉。既有雷霆手段,以儆效尤;亦存菩薩心腸,網開一麵。然,”她話鋒一轉,鳳目看向垂手肅立的李瑾和狄仁傑,“法之貴,在行。此律條文繁複,界限雖有,然‘公然’、‘蓄意’、‘足以’、‘四看’等詞,皆存裁量空間。‘審議會’之組成、‘特許閱覽’之標準,皆關乎權柄。若用之得當,可收規範引導之效;若用之偏頗,或成黨同伐異之器,或為因循守舊之盾。”

“母後聖明。”李瑾躬身道,“兒臣與狄相、諸公亦慮及此。故在草案之外,另擬《施行細則》及《審議會章程》,對關鍵術語做進一步解釋,明確審議會成員需來自不同衙署、具備不同背景,並定下任期與迴避製度。然,終究需賴執法之人公正廉明,心懷朝廷大局,而非一己之私或門戶之見。”

武則天微微頷首:“法乃死物,人乃活源。此律頒布,天下矚目。執行之初,尤須謹慎。可先在兩京、洛陽、揚州、益都、廣州等文風昌盛、印刷繁茂之地試行半年,觀其效,察其弊,再行修訂,推廣天下。刑部、禦史台需精選幹員,熟稔律條,持中而斷。翰林院之‘官報’,國子監之《正學粹言》,需盡快辦出成效,搶占輿論先機。至於那些仍在觀望、或心懷僥幸的民間書商、報人、作者……”她目光變得深邃,“以此律明示之,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朝廷既有包容之量,亦有雷霆之威。是福是禍,在他們自己選擇。”

“兒臣(臣)遵旨。”

垂拱四年冬,臘月,《神都律·出版及言論條格》正式頒布天下。朝廷動用了新式的機器印刷,大量印製律法全文及通俗解說,張貼於各州縣衙門前、城門、市集、學宮、公藏閣,並責令各地官吏組織宣講。與之配套的,還有對“登記備案”具體流程的佈告,以及對“官報”創刊和《正學粹言》編纂的預告。

律法的頒布,如同在沸騰的輿論油鍋中,投入了一塊巨大的、刻滿符咒的鎮石。一時間,天下為之矚目,議論紛紛。

衛道者們仔細研讀著那些嚴厲的禁止條款和“維護綱常”的字句,尤其是“詆毀人倫”、“誹謗朝廷”的重罰,以及“通儒審議”、“國子監定標準”的授權,感到些許安慰,認為朝廷終究沒有放棄“道統”,他們捍衛“正道”有了法律武器。

民間的小報發行人、地下書坊主、以及那些激進的作者們,則懷著忐忑的心情逐條審視。他們看到了高壓線,也看到了那些模糊的、但可能存在的縫隙。“學術探討”、“文藝創作”、“出以公心”、“有所依據”……這些詞匯,在有心人眼中,成了在夾縫中求生存、甚至繼續發聲的可能依據。登記備案製雖然帶來了約束,但也某種程度上給予了“合法”身份(隻要不觸犯禁條)。一些膽子大、頭腦活的書商,已經開始琢磨如何在不越界的前提下,繼續吸引讀者。

更多的士人和普通民眾,則感受到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明確訊號:朝廷承認了民間出版和議論的既成事實,並試圖將其納入管理。未來,筆下的文字,將不再僅僅受製於模糊的道德禁忌和官府的喜怒,而是有了一部相對明晰(盡管仍有許多模糊地帶)的成文律法作為準則。這是一種約束,也未嚐不是一種保護(至少理論上如此)。

《出版法》的頒布,標誌著一個時代的轉折。它試圖為因技術爆炸而失控的言論野馬套上籠頭,劃定跑道。它既是規範,也是承認;既是限製,也是引導。它能否真正實現“疏堵結合、寬嚴相濟”的初衷,取決於執行者的智慧,更取決於未來朝堂與民間、新舊思想之間,那永無止息的碰撞與博弈。法律已經落下,但關於言論邊界的試探、挑戰、衝突與重新定義,才剛剛開始。而所有人都隱約感覺到,這部律法所試圖規範的,遠不止是白紙黑字,更是這個帝國在劇變時代,那躁動不安的思想與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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