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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足以媲美陸雲崢任何文章的文章。

但他摘不到,因為山崖太高了,船靠不了岸。

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不自由?

不是別人攔著他不讓他去摘,而是他自己做不到。

他想要做某件事但因為能力不夠或者條件不具備而做不到,這種不自由對應的自由是什麼?

是你想做什麼就能做什麼的自由,是你的意誌不受任何阻礙就能轉化為行動的自由。

高育良寫道:“這種自由在政治哲學上叫做積極自由。

Liberty to do something。

你想摘花但你摘不到,你覺得不自由。

你想上大學但你考不上,你覺得不自由。

你想升職但你升不上去,你覺得不自由。

積極自由的背後是‘能夠’和‘不能夠’的問題。”

他又舉了一個完全不同的例子。

一個普通人在街上走著,突然被幾個警察無緣無故地攔下來要搜他的包,他覺得自己不自由。

這種不自由不是因為他不具備搜包的能力,而是因為他被阻止了,被強製了,被侵犯了。

這種不自由對應的自由是一種不受乾擾、不受強製、不被侵犯的狀態。

高育良寫道這種自由在政治哲學上叫做消極自由。

Liberty from something。

法律保護的自由是liberty from,而不是liberty. To do something。

法律不會保護你想摘花就能摘到花的權利。

法律也不會保護你想上大學就能上大學的權利,因為那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那是一個你能不能考上的問題。

法律保護的是你的財產免於被他人侵犯的自由,是你的身體免於被他人傷害的自由,是你的名譽免於被他人誹謗的自由。

這些自由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它們是“免於”的自由,不是“去做”的自由。

高育良引用了詹姆斯·斯蒂芬對穆勒的批評。

斯蒂芬說水流如果可以在大地上任意漫流,它帶來的不是滋潤而是毀滅。

隻有在道德和法律的堤壩中,水流才能沿著正確的方向流到該去的地方,產生正麵的、有益的作用。

高育良寫道斯蒂芬的這個比喻比穆勒的原著更接近我對法律的理解。

法律不是在限製自由而是在引導自由。

它告訴你哪些路通向毀滅,哪些路通向遠方。

你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地選擇你的路,但你不能選擇法律禁止的那條路,因為那條路的盡頭不是你的自由而是你的毀滅。

文章中最引人深思的一段是對盧梭的分析。

高育良寫道“以賽亞·伯林說過一句很重的話,盧梭如此熱愛自由的一個人,卻是自由最危險的敵人。

這句話聽起來很矛盾,一個整天把自由掛在嘴邊的人怎麼就成了自由的敵人呢?”

高育良解釋了其中的邏輯。

盧梭式的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是一種突破一切規則、不要任何約束、追求絕對自主的自由。

這種自由看起來很美好很浪漫很讓人熱血沸騰,但它的邏輯推到最後會走向自己的反麵。

你想做任何事情的時候都不受任何人的阻礙,那別人想做任何事情的時候你會不會去阻礙他?

溫馨提示: 搜書名找不到, 可以試試搜作者哦, 也許隻是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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