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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 第1章 《》解析

作者:(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鳩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27 07:55:09

達朗貝爾[1]

大部分討論《論法的精神》的文人都不會給予其客觀評判,而隻會醉心於對其說長道短。我會竭儘所能將本該由他們做的事情做好,同時將該書的大綱、特色與對象闡述出來。可能有人會認為我這篇解析篇幅過長,可當他們讀完本書以後,便會覺得要對作者的寫作手法有深入理解,這是唯一的途徑。另外不應忘記,對有名的作家來說,他們的曆史其實就是他們的思想史與作品史,對他們思想與作品的讚美,是對他們的讚美中最重要、最具價值的部分。

先將所有宗教丟到一邊,在可能出現的各種爭端中,處於自然狀況中的人隻懂得依照弱肉強食的動物法則,因此在我們眼中,社會建立便成了一種契約,用於對抗這種不公正的權力。在人類不同的群體中建立一種平衡,就是這種契約的目的所在。可除了精神外,平衡還牽涉到物質,因此極少有完備且持久的平衡。跟君主和君主的契約一樣,人和人的契約也是一個禍患的源頭,會持續引發分裂。人們會因利益、需求、快樂相互接近,但與此同時,這些因素又讓他們逃避承擔社會的義務,隻想享受社會帶來的利益。因此,我們能在這個角度上跟本書的作者達成一致:人組成社會後,馬上便會進入戰爭狀態。因為戰爭對那些交戰者而言,就算不表示力量對等,最低限度也表示讚成這種對等的言論,擊敗對方的心願與希望便從中產生。社會狀態中的人與人之間,儘管從未有過徹底的平衡,但也從未有過徹底的不平衡。反過來,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冇必要爭搶任何事物,就算一定要爭搶,也隻會出現一種狀況:麵對強者,弱者選擇退卻,受壓迫者不會去反抗壓迫者,後者甚至不必動用武力。

就這樣,集中並武裝起來的人在彼此擁抱的同時,又互相傷害,法律便是為打擊或阻止這種相互進攻的束縛,隻是成效有大有小。可是人類隻能劃分爲多個國家,根據適用於各國的法律相互區分開。因為人類生活的地球廣闊無邊,各地有著不同的土地和民族性質,要將所有人都置於相同的政體中是不現實的。若全體人類都采用相同的政體,地球便會耗儘所有精力,日漸衰落,再也找不到半點生機。事實上,各個國家作為個體,都很靈活、強大,大家共同努力藉助自身的活動,讓各個地區的活動和生活得以維持下去。

政體可以分成共和政體、君主政體、**政體三種類型。共和政體中的人民以整體身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政體中的某個人藉助法律單獨進行統治。**政體中冇有其他法律,隻有君主的意誌。但這並不意味著除這三種政體外,再無其他政體。一切國家都一定要采用其中一種政體。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大部分國家都兼具其他政體的部分特征,但程度多少不一。例如,這個君主國家傾向於**政體,那個君主國家兼具共和政體的一些因素,還有某個國家的法律是部分人民而非全體人民共同製定的。不過,這並不表示以上分類是不準確或不正確的。這三種政體之間存在巨大差異,一點相同點都冇有,現在已知的國家全都能劃歸為其中一類,所以確定這三種政體的類彆,竭儘所能製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就變得很有必要了。製定好法律後,不管是哪種政體的國家,都能比較輕而易舉地根據其所屬政體類彆的程度,對法律做出修改。

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僅關係到國家的性質,也就是國家的組成,還關係到國家的原則,也就是給予其支援,維持其運行的事物;這個區分相當關鍵,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法律,決定性因素便在於此,其很多後果本書的作者都表述出來了。

人民因為跟民主政體性質相關的重要法律,在某些方麵成了君主,在某些方麵又成了臣民,他們選舉官員,並對其進行評價,但在部分場閤中,做決策的卻是官員。君主政體的性質決定了有很多中間權力與階層存在於君主與人民之間,另外還應該有一個安放法律的實體,作為臣民和君主之間的中介。而**政體的性質決定了暴君要單獨上陣,或讓其代表單獨行使權力。

談到三種政體的原則,民主政體以熱愛共和國,也就是熱愛平等為原則。君主政體中有一個人不涉及官位與獎賞,人民總會把他和國家榮譽相互混淆,也就是有理想,熱衷於權位,便是這種政體的原則。至於**政體,其原則就是恐懼。因此,越是強大的原則,越能讓政體穩固;越是衰敗的原則,越能讓政體走向滅亡。在說到民主政體的平等時,作者是指一種令人欣慰的平衡,能讓全體公民平等接受法律製約,平等關注並遵從法律,而非那種極端、絕對以致於不切實際的平等。

每種政體的教育法都應跟政體原則存在關聯。此處的教育並非家長與老師的教育,而是人步入社會後應接受的教育,通常說來,前者跟後者是背道而馳的,特彆是在部分國家中。君主政體的國家將禮貌和彼此尊重作為教育的目標。**政體的國家將恐懼和頹廢作為教育的目標。共和政體的國家要求教育將自身的力量完全發揮出來,教育應刺激產生這樣一種感情,既高尚又痛苦,將自我割捨掉,進而生出愛國之情。

立法者製定的法律,應跟各種政體的原則相符。共和政體的法律應維繫平等與製約,君主政體的法律應支援貴族,同時對平民的壓迫不要超出其承受限度。**政體的法律應讓各個等級都保持沉默。不管怎麼樣,我們都不應因孟德斯鳩先生在此處大致描繪出了絕對權力原則,而對他進行批判。“絕對權力”這個詞語賢明的統治者一聽見便厭憎至極,而有智慧又高尚的公民隻會更厭憎它。由於**政體達到最完備的時候,就是它毀滅的時候,因此極力消滅**政體便是儲存它的方法。作者點明的**政體的確切標誌便是暴君們最為恐懼的諷刺與災難。其他各種政體各具優勢。共和政體對小國最為適用,君主政體對大國最為適用;共和政體更易走向偏激,君主政體更易導致濫用權力;在法律的執行方麵,共和政體更加成熟,君主政體更加高效。

三種政體不同的原則導致其法律對象的多少、審判的方式、刑罰的性質都存在差彆。君主政體的機構具備不變性與基本性,為了能用相對統一且不專斷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需要有更多的民事法與法院。不管是實行君主政體還是共和政體的國家,隻要其政體很溫和,刑事法的訴訟程式都不會過於繁瑣。刑罰要與罪行統一,且量刑要儘量輕,特彆是在民主政體中。一般而言,相較於罪行,社會輿論對量刑的影響更大。共和政體中的判決,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一切個人都冇有改變法律的權力。君主政體中,某些情況下,法律的嚴厲程度可因君主的仁慈而減輕,但無論審理何種罪行,都不能指定特定的官員。最後,法律應對追求奢侈、敗壞社會風氣、引誘女性等行為予以嚴懲,這主要是針對民主政體。由於自身的溫和、孱弱,民主政體對君主政體非常適用,民主政體光榮地帶來王冠的例子,在曆史上出現過很多次。

在逐一闡明瞭各種政體後,孟德斯鳩先生又審視了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但這種審視隻是從關係其性質與原則的最具普遍性的角度出發。藉助這一方法看到的各國關係,隻有自衛或是進攻。因為隻有小國纔會實行共和政體,所以這種國家要自衛,隻能依靠結盟,但隻應跟共和政體的國家結盟。君主政體的國家不受侵略的國界,是其最重要的防禦。跟人一樣,國家也有權通過進攻彆人,保護自身。從戰爭權引申出了一種必要、正當而又悲慘的權利,即征服權,其永久性地虧欠了人類本性一筆钜債,儘量把給被征服者帶來的災難降至最低,便是其普遍法則。共和政體發起的征服少於君主政體;因為征服過多,就表示是**政體或保障**政體。要滿足自然法的要求,並跟國家準則相契合,那征服精神的最大原則中就應包含一項,儘量幫助被征服人民改善生活條件。傑隆跟迦太基人訂立契約,禁止後者殺死自己的孩子祭神,這是最好的一種契約。征服秘魯後,西班牙人本應迫使當地人不再為祭神sharen,可他們覺得殺死當地人祭神能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好處。西班牙人要征服的地區變得十分荒蕪,他們隻能將大麵積的土地變成了無人居住的地區。長久以來,因為這種勝利,他們日漸衰落。某些情況下,征服者也會被逼改變被征服人民的法律,但強迫被征服人民改變其風尚甚至是風俗習慣則永遠都不可取。而一般說來,風俗習慣便是風尚。最穩妥的維持征服成果的方法,就是儘量提升被征服人民的生活水準,使之與征服者持平,同時將相同的權利與特權賦予這些被征服的人。以前羅馬人便經常采取這種方法,特彆是愷撒對高盧人。

之前,我們在分彆審視各種政體與其彼此間的關係時,並未留意它們的共同性,以及它們源自地方性質或人民性格的特殊性。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這幾個問題。

一切政體,或至少一切溫和並因溫和而正確的政體,都具備所有公民都應擁有政治自由這項共同法律。此處的自由是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任何事的權利,而絕非荒誕的肆意妄為的通行證。在審視政治自由時,應將其放在其與基本製度或公民的關係中。

所有國家的基本製度都包含立法權和執行權這兩項權力,後者在國內外都適用。相較於製度,政治自由最大的完善是由以上兩種權力正當、合理的分配與執行決定的。孟德斯鳩先生為該論點確定的證據是羅馬共和國與英國的基本製度。在他看來,羅馬共和國的原則包含在古日耳曼人zhengfu這一基本法中,也就是由首領決定不太重要的事務,重要的事務則先由諸位首領討論,之後交由全民法庭審議。孟德斯鳩先生並冇有去調查英國人是不是享有本國的基本製度賦予他們的這一極端政治自由,對他而言,隻要這一自由能得到法律的確認即可。他更加不願意諷刺彆國,正好相反,他覺得就算是好事也不能過火,無論是極端的自由還是極端的奴役都存在弊端,通常在中等國家中,人的本性才能得到更好的維持。

從政治自由跟公民的關係角度說,主要是公民受法律保護的人身安全,最低限度是這類安全的社會輿論,因此公民之間完全冇必要相互畏懼。刑罰的性質與量刑的準確,是確定這種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對宗教罪應處以的刑罰是剝奪藉助宗教得到的財富,對風化罪應處以的刑罰是羞辱,對破壞社會安定罪應處以的刑罰是囚禁或是放逐,對危及他人安全罪應處以的刑罰是責打。相較於行為罪,對文字罪的量刑應該更輕,若冇有實際行動,僅止步於思想,應不予追究。利用非司法指控、密探、寫匿名信等暴政手段的人和被利用的人一樣卑鄙;因此良好的君主政體應嚴禁采用這種手段。隻有在法律麵前才能提出指控,無論何時,法律都是懲罰被告或誹謗者的。主政者麵對其他各類狀況,都應跟君士坦提烏斯皇帝[2]一樣說:“有敵人但冇被指控的人,我們不會質疑。”部分公眾以國家的名義,承擔起懲罰罪行的責任,他們並無告發者的卑鄙、缺點與無恥,卻能行使告發者的職能。

稅收應與自由直接構成比例。在各種政體中,民主政體的稅收應該是最高的,不過也不能太高,因為在公民眼中,納稅便是向自己進貢,以此保障全體公民的安定與命運。另外,在民主國家中,非法挪用公共資金的難度極高,因為很容易暴露受罰,無論哪個公民要求查賬,掌管公共資金的官員都不能拒絕。

由於在繳納商品稅時,公民根本感覺不到自己在交稅,因此不管在哪種政體中,商品稅都是最輕的一種。在和平年代維持過多的軍隊,僅僅是種向人民征收重稅的托辭,是減弱國家力量的手段,以及奴役人民的工具。稅收管理機構能將全部稅收收入國庫,使人民的負擔大幅減輕,反觀包稅製,卻總能讓一些個人占有國家的部分稅收;相較於後一種方法,前一種方法更加優越。若包稅人這種盈利的職業因更容易斂財而獲得了極高的地位,那就全完了(孟德斯鳩的原話就是這麼說的)。在奢侈風盛行的情況下,用不了多久,包稅人這個職業便會獲得極高的地位。過去在一些國家出現過這樣的情況,任由一些人依靠公眾的工作謀生,並反過來剝削公眾;這實際上是用一種不公整治另外一種不公,最終將產生兩種而非一種弊端。

接下來,我們來跟孟德斯鳩先生共同瞭解一些特殊狀況,不涉及政體的性質,但會引發法律變動。有兩種來源於地區性質的特殊狀況,分彆跟氣候和土地相關。氣候會影響身體健康,所以也會影響人的性格,這點任何人都不會否認。因此法律應在那些不會被氣候影響的方麵,跟氣候的物理因素契合,反過來,麵對那些由氣候引發的惡劣後果,法律應對氣候的物理因素予以反擊。所以禁酒法在那些喝酒傷身的地區便是好的法律;鼓勵勞動的法律在那些因天氣炎熱導致懶散的地區便是好的法律。這說明zhengfu能夠改變氣候引發的後果,這樣一來,就能避免出現法律將所有責任都推給氣候冷熱的指責,這種指責是相當不公平的。因為各類氣候之間存在差異的因素並不僅僅侷限於冷熱,否認氣候的一些影響當然很荒誕,但將氣候因素當作唯一的原因一樣很荒誕。

氣候適宜的歐洲國家,對亞洲、美洲部分氣候炎熱的國家使用奴隸強烈不滿,作者因此闡述了民事奴隸。總之,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權是人的最高自由權,所以奴隸製整體而言是對自然法的一種背離。不可能是戰爭產生了這種讓人變成奴隸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在戰爭中隻能以生命的買賣為基礎,可那些已經放下武器的人,這時候已經冇有生命權了;自我售賣同樣不可能產生讓人變成奴隸的權利,因為所有公民都冇有售賣自己的權利,畢竟所有公民之所以擁有生命,都是因為有了國家,之所以擁有自由,自然更是因為有了國家。另外,一個人到底價值多少?由於售賣者在將自己變為奴隸時,全部財產就都屬於其主人了,因此他在售賣自己時不可能得到與自身價值相符的金錢;跟一份冇有訂立條件的契約一樣,一樁冇有訂立價格的生意完全是種幻象。羅馬法中對債務人變為債權人奴隸的規定,是從古至今唯一支援奴隸製的公正法律。但為表公正,羅馬法限定了對奴隸的奴役程度和時間。隻有**政體的國家才能接受奴隸製,那些國家的自由民冇有跟zhengfu反抗的力量,就想辦法把自己變成了暴君的奴隸,以維護自身利益;而炎熱的國家也有可能接受奴隸製,因為當地的炎熱讓人乏力而頹廢,除了對懲罰的畏懼外,冇有什麼能讓當地人做完一項艱苦的工作。

除了民事奴役,部分氣候條件中還存在家庭奴役,針對的是部分女性。亞洲一些地區存在這種狀況,在心智成熟之前,當地女性跟男性住在一塊兒,在當地的氣候條件中,這些心智還未成熟的女孩在性方麵已經成熟了,但在自然性質方麵還未成年。家庭奴役在實行多妻製度的地區更有必要。孟德斯鳩先生不打算從違反宗教的角度幫多妻製度尋找原因,可從一定意義上說(隻是針對政治來說),在實行多妻製的地區很容易找到兩個原因:當地的氣候性質和男女人口比例。在這一問題上,孟德斯鳩先生說到了休妻與離異,表示若休妻是被許可的,那女性休夫同樣應被許可,在這方麵,他的理由很充足。

在嚴重影響家庭奴役與民事奴役的同時,氣候還大大影響著政治奴役,即一個民族對另外一個民族的奴役。相較於南方民族,北方民族更加強健、勇猛,順理成章,前者應是被奴役者,後者應是征服者,前者應是奴隸,後者應是自由民。曆史上,亞洲被北方民族征服了十一次,歐洲卻很少有這種經曆,這便是證據。

從關係到土地性質的法律角度說,民主政體顯然比君主政體更適合做貧瘠土地的擁有者,因為耕種這種土地要很勤勞才行。自由在這種情況下,就像是對艱苦勞作的補償。農耕民族需要比遊牧民族更多的法律,遊牧民族需要比狩獵民族更多的法律,使用貨幣的民族需要比對貨幣毫無概唸的民族更多的法律。

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民族的特性予以關注。虛榮是zhengfu很好的推動力,因為其能擴張目標;傲慢是zhengfu危險的推動力,因為其能縮小目標。立法者應對原有的觀點、感情乃至一些弊端持尊重態度,不過不能超過一定限度。立法者應向梭倫[3]學習,他為雅典人製定的法律不是最好的,卻是最適合他們的,因為雅典人是個直爽的民族,他們的法律執行起來要很簡單。法律並非改變風俗習慣和風尚的好方法,獎勵與榜樣纔是。但法律隻要不簡單、粗暴地背棄風俗習慣,便能在無意中對風俗習慣產生影響,使其變得更穩固或發生改變。

在用這種方法深刻論述了法律的性質、精神跟各民族、國家的關係後,作者又重新審視了各國之間的關係。他先從整體上比較了各國;先前他隻能以各國可能會出現的弊端為切入點,審視各國,眼下他已經能以各國能給予彼此的支援為切入點了,這種支援主要以商業為基礎。儘管商業精神會很自然地產生一種追求利益的精神,背離了高尚的倫理道德,但與此同時,商業精神也會讓一個民族很自然地走向公正,擺脫懶惰與偷盜。跟受到奴役的民族比起來,實行溫和政體的自由民族對商業應該更有熱情。任何一個民族都不應拒絕跟另外一個民族進行商業往來,除非有很重要的原因。另外,這種自由是不應對商人進行約束,除非能有利於商業,而不是允許商人隨意行動的絕對權力,因為一般情況下,這種權力隻會損害商人。在君主政體中,貴族不應該經商,君主自然更加不應該。但對一些國家來說,商業卻表示利益受損,這些國家不是能完全自給自足的國家,而是完全不能自給自足的國家。為瞭解釋這個有違常理的現象,作者列舉了波蘭的例子,除小麥外,波蘭什麼都缺,但該國的商業卻奪走了農民維持生計的糧食,以使權貴的奢侈需求獲得滿足。在論述商業需要的各類法律時,孟德斯鳩先生敘述了商業曆史上的各類變動。書中這些章節並非最枯燥乏味或最趣味盎然的。他比較了發現美洲導致西班牙貧窮的曆史和寓言中那名愚蠢的王子的命運。王子向上帝禱告,希望能將自己摸到的所有事物都變成黃金,以至於差點活活餓死。貨幣使用是商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工具。因此作者覺得有必要闡述貨幣的各類交易與兌換、國債償還等。他在法律方麵為有息貸款做出劃分,說明瞭借貸的額度,在有息貸款和不公正的高利貸之間劃分了明確的界線。

人口與居民數量跟商業直接相關,孟德斯鳩先生對婚姻這一重要問題做了深入研究,畢竟生育子女是婚姻的結果。公眾節慾是最有效的促進人口增長的因素。違法的兩性結合無法有力推動人口增長,甚至會對其造成阻礙,這點已在實際中得到證實。有人提出,結婚一定要獲得父親的許可,這很正確,但應對此加以限製,畢竟整體而言,法律對婚姻應持支援態度。禁止母子結婚的法律是相當好的民事法(先不理會宗教教義)。就算拋開其他原因,母子結婚也難以將繁殖後代作為目的,畢竟雙方的年紀相差太大了。禁止父女結婚的法律也有相同的依據,但(隻是針對民事)這項法律從人口角度來說,並不像禁止母子結婚的法律一樣絕對有必要,畢竟男性擁有相當長的生殖期。因此,在一些還未被基督教的光芒照耀的民族中,還有父親跟女兒結婚的事情發生。兩性結合受自然推動,不好的政體纔有必要鼓勵結婚。人口真正的原則與支援是自由、安全、低稅,以及禁止奢侈。但若在**的情況下,人民依然對祖國懷有熱愛,依然有踴躍的動力,那就可以製定法律,鼓勵結婚,且一定能取得成功。奧古斯都[4]鼓勵繁殖後代的法律,冇人能望其項背,稱得上最好的法律。製定這項法律時,羅馬已經衰落,也可以說共和國已開始走下坡路,公民都很沮喪,認為自己的後代將來隻會變成奴隸。所以這項法律在冇有宗教信仰的皇帝執政時,根本得不到有效執行。最終,君士坦丁[5]在成為基督教徒後,廢止了這項法律,以至於讓人覺得減少人口,遊說部分人接受完美無缺的獨身製,好像就是基督教的宗旨所在。

在人道精神基礎上建立的濟貧院對人口增長有利還是有弊,尚無法確定。一個國家的人民,若隻能藉助辛勤工作掙紮求生,那建立濟貧院就是可行甚至是應該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就算辛勤工作,也未必能生活得好。但濟貧院的幫助隻會是暫時的,如若不然,便是在鼓勵人們乞討、變得懶惰。首先,應儘力讓人民過上富足的生活,之後再為了應付意外的緊急情況思考建立濟貧院。有些國家遍佈濟貧院和修道院,後者也是濟貧院,不過是永久性的。悲哀的是,很多濟貧院和修道院讓所有人都過上了舒適的生活,卻隻讓工作的人生活得不舒適。

前麵,孟德斯鳩先生隻論述了世俗法律,後麵他又討論了宗教法,宗教法基本上在所有國家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zhengfu課題。孟德斯鳩極力想讓人熱愛基督教,無時無刻不在讚美基督教,說明其優越性與偉大之處;跟佩爾[6]一樣,他也覺得一群最善良的基督教徒可以組成一個能長久維持的國家。不過,他覺得自己能夠審視各種類型的宗教(從人的角度出發),研究其跟宣揚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色與地位相符和不符的方麵。我們在閱讀他跟宗教相關的闡述時,應以這一觀點為依據,之後,這些闡述受到了很多不公正的批判與攻擊。在這個讓人回想起無數野蠻時期的世紀中,居然有人將他對寬容的闡述當成罪行,好像對某種宗教的寬容就表示讚同,好像《福音書》說宗教傳播唯一的方法就是溫柔和遊說,冇有什麼比這更讓人驚訝了。在閱讀了呈交給宗教裁判所的陳述書後,尚未因迷信喪失同情心與正義感的人,必然會被深深打動;宗教裁判所這種法庭讓人厭憎,假裝為基督教報仇,實際卻是在侮辱基督教。

說完了人可能擁有的各種法律,接下來還要比較這些法律,對它們和它們的對象間的關係進行審視。各種類型的法律都在約束著人。所有人都受到以下法律的約束:自然法,宗教法,管理宗教的教會法,全體社會成員都要遵守的公民法,管理社會的政治法,製衡各個社會關係的萬民法。這些法律都有各自獨有的對象,絕對不能混為一談。適用於法律一的事情,絕對不能用法律二約束,如若不然,便會讓各項管理人的原則變得混亂而不公正。製定法律的過程,也應用確定法律性質與對象的各項原則貫徹始終。一切法律條款都應儘量展現寬容精神。良好的法律就算表麵看來是相互對立的,實際也必然會跟立法者的精神相符。梭倫製定的著名的法律便是如此,一切不參加暴動的人在該法律中都是卑鄙的人。該法律迫使共和國全體成員關注自身真正的利益,這一方麵能預防暴動,另一方麵又能讓暴動發生後給社會帶來好處。即便是《陶片放逐法》[7]也是一項良好的法律,因為在被該法律懲處的公民看來,該法律是很體麵的;並能預防野心帶來的惡劣後果;再者說一定要有很多人讚同,才能放逐某個人,且放逐時間要在五年以下。某些表麵看來相似的法律,實際上不管原因還是結果,都不完全相同,甚至公正性都不一定等同。政體形式、具體狀況、人民的性格特征,都有可能使一切發展改變。最後一點,法律應采取簡練、嚴肅的文體。由於立法原因都是假設出來的,且都存在於立法者的腦子裡,因此用不著在法律中闡述。但若有必要闡述原因,就應該以毫無爭議的原則為基礎確立這種原因,絕對不能出現以下狀況:某項法律因盲人在法庭中無法看到法官的裝飾物,就禁止盲人自我辯護。

孟德斯鳩先生選擇了兩個民族作為例證,來闡述這些原則的實施狀況。這兩個民族都是全世界最有名的,跟我們存在最密切的曆史關聯,他們分彆是羅馬人和法蘭西人。羅馬人最吸引他的隻有羅馬法中與遺產繼承相關的內容。但他卻詳細闡述了法蘭西公民法的起源和變革,還有現在已被廢止和還在沿用的各類實際應用。此外,他還專門闡述了法蘭西封建法,這種治理方法帶來了那麼多好處與弊端,卻不被古代所知,也可能永遠不被未來所知。他還專門闡述了法律和法蘭西君主製的建立與變革間的關聯。在駁斥迪波教士[8]時,他證實法蘭克人的確曾與高盧人一決雌雄,而非像迪波教士所言,各族人民招來法蘭克人,作為各族人民的壓迫者,羅馬皇帝大權的繼承人。這樣的細節相當深刻、精準、讓人好奇,我們卻領悟不到,真是遺憾。

我對孟德斯鳩先生的著作初步且不完整的整體解析到此為止。為了能一鼓作氣寫完,我故意冇把這篇文章和“頌辭”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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