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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是怎樣煉成的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

作者:嚴行方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10 05:20:26

企業名稱既是區彆與他人的標誌,也是一種無形資產。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覈準。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覈準行為,都應當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為根本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這一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4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例如:| ××市 | ○○○ | ◇◇◇◇ | 有限公司|

↓↓↓ ↓

| 行政區劃| 字號 | 行業特征 | 組織形式|

關於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根據現行規定,除了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果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這類名稱應當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準方可使用。

關於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彆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企業名稱的標誌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來體現的。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

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一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一新、記憶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樣起一個具有一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經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名稱字號的選擇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傳統字號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詞、寓意投資人美好的希望。例如“福”、“順”、“發”、“隆”、“興”、“瑞”、“豐”等字。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勝古蹟的名稱作企業名稱的字號也屬此法,例如“泰山”、“崑崙”、“長江”、“長城”等等。

2、簡稱法,即使用投資人名稱的簡稱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用以表明本企業的隸屬關係。例如。現在使用“中”、“華”開頭的字號多屬此法。此外,也有的從2個以上的投資人的企業名稱字號中分彆選擇一個字組成一個新字號,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資人企業名稱的字號作字號。

3、字號與商標一致法,即用企業已經註冊或準備申請註冊的文字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

4、譯名法,即使用的字號源於外文單詞,是由外文單詞直譯或意譯而來,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註冊時多用此法。例如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將“Coca Cola”譯為“可口可樂”,在音譯的同時巧妙地迎合了中國文字的特點。

5、諧趣法,即起名不是按照傳統和常規、而是追求新奇和個性,或者幽默風趣、或者以怪異取勝。例如天津的“狗不理”。

6、圍繞曆史重大事件或時代熱門話題起名。例如“北京南巡實業公司”、“後九七餐廳”。

在選擇企業字號時,一些創業者熱衷於以外文字母、數字做為企業名稱字號。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無論如何漢字還冇有貧乏到讓企業冇有選擇餘地的境況,所以個彆地方工商局的這種覈準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屬於一種無效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但應當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外商投資企業如果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則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定。

關於行業或經營特點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範圍中的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字詞的,應當有下屬3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企業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仿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的類彆使用一個具體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標誌,是企業的第一廣告,是社會公眾瞭解一個企業的第一途徑。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在采購商品或選擇合作夥伴時,一般都是首先從企業名稱去尋找對象。在不審查某一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公眾要瞭解它的業務一般隻能看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因此,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詞務必準確,如果涉及到跨行業經營的,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

近年來由於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申請將名稱中的行業改換成大行業名稱甚至不要行業字詞的要求。實際上,這種做法對於一些大企業尤其是新辦企業未必有利。因為這樣往往無法突顯自己的特長、失去了宣傳自己的良好機會。

關於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目前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較多,根據適用的不同登記法規,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大類:

一是公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簡稱為“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形式,但中外合作企業中如不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則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形式。

二是一般企業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此冇有作明確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用得比較雜亂,常用的有“中心”、“店”、“場”、“城”、“局”、“廳”、“堂”、“館”、“院”、“所”、“社”、“廠”、“鋪”、“村”、“屯”等。

企業名稱的規範要求

1、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拚音字母、數字(包含漢字數字)。但是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固定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3、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共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凡是1994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稱為“公司”。

6、企業申請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3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與登出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這是因為,企業名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體現在企業名稱項下。由於企業變更名稱後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可能讓社會公眾或企業客戶周知,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在一定時間內其債權債務不可能全部清結,如果在此期間有一個新的企業使用與上述企業完全相同的名稱,雖然並不構成重名,但是卻容易引起公眾和上述企業特定客戶的誤認。

企業名稱覈準的內容

1、符合法律規範的企業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規範要求。

2、申請在先、設立在先的原則。

3、規定範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近似。

企業名稱預先覈準

企業名稱預先覈準是企業明證登記的特殊程式。預先覈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有正當理由在預先覈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內未完成企業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期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名稱的註冊登記

企業名稱的登記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特殊程式。

企業名稱登記的一般程式,是指企業名稱作為企業登記註冊的一個法定登記事項,通過企業提出的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來實現企業名稱的登記註冊的程式。除了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企業在申請登記註冊前必須經過特殊程式將名稱登記註冊外,其他企業均可以直接通過一般程式進行企業名稱的登記。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或擬變更使用的企業名稱,填寫《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連同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有關材料,一起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受理。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經審查、依法覈準登記註冊並且頒發或換髮營業執照後,企業名稱登記即告完成。

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式,是指新設立的企業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如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其申請名稱登記主管機關與企業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確定的設立登記主管機關不一致時,企業應當按照特殊程式預先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準,經覈準後再向企業設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覈準

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提出了“名稱預先覈準”的概念。

根據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覈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覈準,並以企業登記機關覈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覈準。

企業名稱經預先覈準程式在設立登記前確定下來,可以使企業避免在籌組過程中因名稱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登記申請檔案、材料使用名稱雜亂,並減少因此引起的重複勞動、重複報批,對統一登記申請材料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規範登記檔案材料,均有重要作用。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準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企業名稱預先覈準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4、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覈準申請書;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的批準檔案(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準時,不要求此批準檔案);

4、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書麵證明;

6、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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