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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籃球是1891年由美國春田大學的詹姆斯·奈史密斯先生髮明和創造的。最早的籃球競賽規則,也是奈史密斯先生製定的。\\n\\n當時他製定籃球規則的宗旨是:\\n\\n①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n\\n②手拿著球走或者跑都是不允許的;\\n\\n③運動員可以到場上任何地方,隻要不影響和妨礙對方運動員;\\n\\n④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n\\n⑤籃圈應該是水平的。\\n\\n根據這5條基本原則,奈史密斯先生製定出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一共有13條。這13條的基本內容是:\\n\\n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n\\n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n\\n3.球員不能帶球走。\\n\\n4.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n\\n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n\\n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n\\n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n\\n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裡,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n\\n8.如果防守者冇有觸到球或乾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n\\n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n\\n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n\\n11.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n\\n12.比賽在兩個 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 5分鐘。\\n\\n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n\\n這原始的13條籃球競賽規則,雖然不繫統,不完整,有些條文還不夠明確,但對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彆是籃球運動發展到今天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技、戰術水平越來越\\n\\n高,規則就顯得更加重要,它要求嚴格、科學、係統地管理籃球競賽。\\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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