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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2) 1991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4)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29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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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國家體委係統成人統考工作暫行辦法\\n\\n(91)體科字68號\\n\\n(1991年2月23日國家體委釋出)\\n\\n一、報考條件\\n\\n原則上按國家教委當年成人教育招生檔案精神執行。考慮到成人教育特點,各院、各專業考生報考年齡均應在18週歲以上。全日製教練員專修科考生資格按國家教委和國家體委規定執行,直屬體院函授運動訓練專科考生其年齡、工齡不限;脫產、半脫產運動訓練專科考生的工齡按國家教委規定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運動技術學院需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n\\n各招生院校在接受報名時要嚴格稽覈考生資格,杜絕不合格者參加考試。即使不合格考生參加了考試並上了分數線也一律不予錄取,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解決。\\n\\n報名時凡具備加分條件的考生要交驗原始證件並留存影印件。\\n\\n二、考點設置及有關問題\\n\\n設置考點的原則是:(-)考點設在省會所在地,(二)各考點每個考場人數以25人為基準3(三)考點必須具備考試所必備的設施條件;(四)如有特殊情況可設分考點,分考點必須設在與主考點交通便利的城市。分考點考生人數不得低於35人;\\n\\n(五)各考點均需按規定配齊主考一名,巡視員兩名,每個考場監考人員兩名,機要保密人員兩名(可兼職),場外監考人員兩名。\\n\\n國家體委於今年5月1日前下發《國家體委成人教育統考綜合情況報表》和該報表的樣表,請各院造表存檔,無格式變更不再重發。各院於每年7月25日前將表格詳細填寫報科教司。各設點院校在預定有關考點的試卷時應留出一定的餘量(每個考場不得超出五份),試卷數量上報科教司後不予更改。凡有借考考生的院校要及早與借考地院校聯絡落實,並將試卷數量計算在該考點試卷總數內,乾7月25日前與附表同時上報國家體委科教司,逾期不報不安排借考。\\n\\n凡被取消考點設置資格一年以上的院校,可以申請重新設點,其申請報告務必於每年7月正日前報送國家體委科教司,經批準後方可設點。\\n\\n三、招生計劃\\n\\n各直屬體院招生計劃必須按照國家體委下發的成人招生檔案規定執行。如需調整招生計劃,應先征得國家體委科教司同意,然後與生源變更地教育主管部門協商,雙方協商同意後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審批。各地方院校應於每年7月25日前。將當地教育部門批定的招生計劃影印件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個彆地方院校如需變動招生計劃,須於11月1日前將地方教育部門批覆的變更招生計劃影印件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各院校均不得超計劃錄取。\\n\\n四、有關考紀問題\\n\\n國家體委係統成人統考的考風、考究逐年好轉。為杜絕替考現象,要求各院一律使用雙聯準考證,其底聯由主考人掌握與準考證進行覈查;考生報名交用的報名錶、體檢表、準考證照片必須是同一底片,近期免冠照,考生參加考試時憑身份證和準考證入場;有條件的單位可派專人帶隊組織考生集體進入考場,並在主考人員要求下協助監考人員查處替考及其他違紀情況。帶隊人在無查處違紀工作需要時不得進入考場。\\n\\n五、試卷提取、傳遞、啟用及保管工作要求\\n\\n試卷提取、傳送、啟用、保管除嚴格按國家教委公佈的試卷保密守則執行外,要注意選派思想作風正派,原則性強,有高度責任心為同誌擔任有關工作。各考點到省級教委機要部門取卷時,須由二人乘專車前往,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取卷人提卷後途中不得擅離試卷,取卷人當天不得請假缺勤。試卷提取後直接送保密室,由兩名保管員當麵驗收,辦理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後封存在保險櫃內。\\n\\n試捲進入考場前,絕對不允許啟封。\\n\\n考試前提取試卷時,要求有兩名保管員同時在場,經查驗試卷袋密封簽完好無損後方可交各考場來取卷的監考人員。各考場要由兩名監考員領取試卷。\\n\\n書考場在考試前10分鐘啟封試卷,並由監考人員逐份核發考卷。自考卷拆封後監考人員不得離開考場。\\n\\n每場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考試終了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將試卷翻放在課桌上按序退離考場。監考人員收卷時按考號順序將試卷排列好,包括缺考考生空白試卷,按準考證底聯將缺考人姓名、考號填寫在缺考捲上。此後監考員應將各考場備用試卷與裝訂好的試卷連同填好的考場情況登錄單一同裝入試卷袋內,按規定密封完畢後送交保密室。每次交接已考試卷都要求與保密室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進行登記,並雙方簽字。\\n\\n全部考試結束後,各考點主考人指定兩人護送本考點試卷至指定地點評閱。各考點主考人要覈查送卷人帶交的以下材料。\\n\\n(一)裝訂密封好的試卷。\\n\\n(二)填寫好的《國家體委係統成人教育統考試卷交接情況表》。\\n\\n(三)本考點分考場、按考號順序排列的考生名單。\\n\\n(四)本考點各考場發生各類違紀情況彙總登記表。表內要求分考場註明違紀人姓名、考號、違紀科目、違紀情節和處理情況。\\n\\n(五)本考點各考場情況登記表(包括各考場報考人數、實考人數、各科已考試卷數、缺考試卷數等)。主考人和送卷人要在這份登記表上簽字。\\n\\n送卷人返程車票的訂購時間、車次、目的地,務必在每年國家體委通知截止日期前告知國家體委科教司或科教司指定的承辦單位,逾期則不負責訂票。\\n\\n六、試卷密封、裝訂\\n\\n考試結束後裝訂試卷前應在試卷前後各加一頁白紙,正麵白紙上放置密封紙,其密封線與試捲上密封線對齊後穿線裝訂;線裝後將密封紙翻過,蓋上裝訂線繩用膠水塗在密封紙底邊貼在試卷背麵襯白紙上,切勿貼在試捲上。\\n\\n試卷裝訂好,連同備用卷和考場登錄單一詞裝入試卷袋內,袋口加貼密封簽,密封簽上不得簽字或做任何標記。監考人員應按試卷袋錶麵欄目逐項填寫後交主考人核並送交保密室。\\n\\n七、閱卷評分工作\\n\\n國家體委科教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閱卷、評分、登分、造冊等工作。閱卷工作結束後,應按國家體委招生檔案公佈的日程表將考生成績通知主考院校。同時,劃定最低錄取分數線,報國家教委批準後,以明傳電報形式將當年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通知有關招生院校。\\n\\n八、錄取審批工作\\n\\n各招生院校要根據本院招生計劃,在國家體委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基礎上,劃定本院最低錄取分數線,依此製定當年錄取新生名冊。錄取新生總數(包括免試、照顧錄取考生)不得超出本院計劃數。未經批準,直屬體院與地方院校不得變通招生計劃。\\n\\n要求各院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函寄或派專人辦理新生錄取審批手續。各院辦理新生錄取審批手續時必須具備以下材料:\\n\\n(一)按國家體委通知考生成績的順序排列的新生錄取名冊;免試生報批手續按檔案規定執行,並於每年9月20日前報到國家體委科教司。科教司不負責地方院校免試生錄取審批手續。\\n\\n(二)彙總的新生政審材料。\\n\\n(三)本院招生工作情況小結。\\n\\n此外,按有關檔案規定,各招生院校每錄取一名考生撥繳錄取費30元。\\n\\n未按要求上報各種必備材料或未按規定撥繳錄取費的院校不予辦理審批手續。\\n\\n重申有關招生考試錄取工作各項材料必須通過學院上報,國家體委不受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上報的錄取材料和證明。科教司根據每年招生情況進行總結。\\n\\n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n\\n(91)體計基字381號\\n\\n(1991年10月10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為了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計委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委直屬單位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投資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n\\n第三條各直屬單位應由經過專業學習、培訓或有兩年以上基建財務工作經驗的財務人員擔任基建財務工作。財務人員如有變動,應向國家體委主管部門通報,並辦好交接手續,不得中斷財務工作。\\n\\n第四條基建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覈算,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n\\n第五條基本建設發生的費用,其記帳方法應當采用借貸記帳法,明細帳應當采取多欄式帳頁。\\n\\n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設置覈算建設單位各種資金來源的會計帳戶;設置覈算各項基本建設支出的會計帳戶;設置為覈算基本建設儲備的材料和需要安裝設備的帳戶。要求做到帳目清晰,覈算準確。\\n\\n第七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體委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不得突破。對於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建設項目的未完成工作量投資,必須在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的同時,向國家體委主管部門報送\\\"申請動員內部資源擴大工作量\\\"的計劃,經國家體委批準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不得擅自擴大工作量。\\n\\n第八條基本建設撥款必須堅持以下原則:\\n\\n(一)按照國家體委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使用建設資金,保證計劃內項目,禁止計劃外工程。\\n\\n(二)按照基本建設先勘察,後設計;先設計,後施工;先驗收,後使用的程式撥付建設資金。\\n\\n(三)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確定的預算撥款總額和下達的年度撥款限額範圍內供應資金。\\n\\n(四)在工程建設預算範圍內,資金撥付的數額同工程進度相適應,完成多少工作量,撥付多少工作價款。\\n\\n第九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後,工程預付備料款的撥付和抵扣應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1989年7月釋出的《建設工程公款結算辦法》執行。\\n\\n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按時報送基建財務快速月報和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n\\n基本建設財務快速月報必要時可用電訊報表,過期不報不予撥款。\\n\\n第十一條投資完成額是建設單位在計劃年度內完成的工作量投資,技已形成工程實體的工作量和不需要安裝的設備義價值反映。建設單位應如實反映本年實際完成的基本建設投資額,不很虛報或少報。\\n\\n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峻工結算前,必須清理結餘資金。屬於中央預算撥款形成的結餘資金,應全部上交中央,不得長期掛帳,不得擅自用於擴大工作量和設立小金庫。債權要全部收回,債務要清償。呆帳、壞帳要嚴格按有關會計製度處理。屬於自籌資金投資的,應把結餘資金轉回待轉自籌資金帳戶。\\n\\n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按時、準確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決算中的年初數一定要與上年度批覆的決算數一致。如有變動,可以調整並在決算中說明。報表要附有經辦銀行的簽證單,並列出應收款和應付款項的明細帳目。\\n\\n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n\\n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國家體委向直屬公司、文教企業集中部分留利的試行辦法\\n\\n(91)體計直財字461號\\n\\n(1991年11月15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為了向直屬公司、文教企業(以下簡稱直屬企業)集中部分留利,用於重點技術改造、重點項目投資、調劑餘缺.促進體育經濟的發展,根據國發(1984)12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體育服務公司,中國國際體育旅遊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體育報社,人民體育出版社,新體育雜誌社,瀋陽滑翔機製造廠,成都滑翔機製造廠以及今後開辦的直屬企業。\\n\\n第三條向各直屬企業集中的金額均為稅後留利的10%,各企業應於年底終了3個月內(3月31日前)從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中提交國家體委計劃司統一掌管。\\n\\n第四條向直屬企業集中的部分留利資金,應全部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新開辦企業的投資借款、急需臨時週轉借款等,不得用於委機關自身的支出和福利、獎勵支出。\\n\\n第五條各企業需要動用集中的留利資金,必須事先對使用資金的效益進行論證,並向國家體委計劃司提出立項申請。申請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投資項目及用途;\\n\\n(二)需要的資金數額;\\n\\n(三)產出預測;\\n\\n(四)還款日期;\\n\\n(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n\\n第六條動用此項資金的審批權限是:動用資金55萬元以下者,由計劃司司長審批250萬元以上的,由計劃司報委領導審批。\\n\\n計劃司應對批準立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財務監督,同時每年向企業公佈一次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各企業監督。\\n\\n第七條本辦法自1991年度起執行。\\n\\n體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n\\n(91)體計計字433號\\n\\n(1991年12月6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了保障體育資料的全麵性、及時性、準確性,發揮體育統計在瞭解情況,指導工作,預測未來中的重要作用,以適應體育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需要,更好地為體育事業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實施細則》,結合體育係統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體育係統的各級體委機關、各直屬企業、事業組織和外係統設有體育機構的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聯營組織,以及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和港、澳、台同胞、華僑獨資、合資或者合作經營的企、事業組織。\\n\\n第三條體育統計工作的任務包括:對體育現狀、發展情況及人、財、物進行全麵、抽樣、重點或典型調查,開展統計分析,並提供各種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n\\n第四條體育統計內容包括:投入——指人、財、物;活動——指群眾體育(含學校體育、職工體育、農村體育、少數民族體育、殘疾人體育、老年人體育)、競技體育(含一、二、三線隊伍訓練、競賽等)、體育科研、體育教育、體育宣傳、體育對外交流、體育場地建設、體育經濟活動、體育服裝和器材的生產、使用等;產出——指人民體質(形態、機能、素質等)、體育人才、體育運動成績、體育科研成果、體育經濟效益等。\\n\\n第五條各級體育統計部門應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劃上配備計算機,實現體育統計資料的計算、整理、分析、傳遞、儲存和查閱的自動化。\\n\\n第六條各級體委機關要加強對體育統計工作長領導,切實抓好體育統計部門的思想、組織、業務建設,保障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n\\n第二章體育統計人員的職責和權利\\n\\n第七條各級體育統計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的職責是:\\n\\n(一)根據上級要求和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體育事業統計製度;提出體育統計工作的計劃;檢查下屬各級體委機關的統計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n\\n(二)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的統計工作,製定和審定統計調查方案、統計指標。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本係統統計的全麵、抽樣、重點、典型調查及業務工作研討會等。\\n\\n(三)蒐集、整理、彙編、提供各種體育統計年度和曆史資料。\\n\\n(四)負責管理各項體育事業統計資料,提供對內、對外有關統計資料。\\n\\n(五)認真執行統計法規,完成統計工作任務。\\n\\n(六)嚴格管理各項統計資料,保守國家和有關單位的機密。\\n\\n(七)向各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服務。\\n\\n第八條體育統計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的權力是:\\n\\n(一)依法進行統計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各種體育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偽造、篡改。\\n\\n(二)檢舉揭發統計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n\\n(三)監督檢查下屬各級體育統計主管部門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製度的情況。\\n\\n(四)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n\\n(五)有權提出參加專業培訓和進修,以更新專業知識。\\n\\n(六)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有權申請統計員、助理統計師和高級統計師為職稱。\\n\\n第三章體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n\\n第九條國家體委計劃司設計劃統計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體委在計劃財務處內設專職或固定兼職統計人員;各地區、州(盟)、其它省轄市和各縣(市、區、旗)體育主管部門在計財科、股或辦公室設固定兼職統計人員。\\n\\n第十條國家體委的統計業務受國家統計局指導;省級以下(含省級)體委統計業務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n\\n第十一條體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負責製;國家體委計劃統計處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體育統計工作;地方各級體委統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體育統計工作。\\n\\n第十二條統計人員應由責任心強、熟悉體育業務、統計知識、法律知識的人擔任。\\n\\n第十三條各級體育部門要保持統計人員為相對穩定;若需調動,應當在接替人員熟悉業務和辦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開。\\n\\n第四章體育統計調查\\n\\n第十四條全國性體育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由國家體委計劃統計處擬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調查內容涉及到外係統為,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本係統內的,由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統計局備案。\\n\\n地方性體育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由各級體委統計業務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調查內容涉及到外係統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審批,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本係統內的,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n\\n第十五條體育統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範圍、填表說明、上報時間、調查內容(含調查目的、意義、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由國家體委統一製定)。地方各級體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製定補充性指標和調查內容。\\n\\n第十六條製定和審查調查方案應掌握以下原則:\\n\\n(一)調查方案應具有科學性、時效性和可行性;\\n\\n(二)新的調查方案應與已實施過供統計調查相銜接;\\n\\n(三)抽樣、重點、典型調查能滿足需要出,不得製發全麵統計調查表;\\n\\n(四)一次性調查能滿足為,不得搞經常性調查;年報能滿足的,不得搞季報或月報。\\n\\n第十七條各級體委統計主管部門對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右上角標明製表機關名稱、表號、批準機關或備案機關名稱、批準文號。未有上述標誌的統計調查表屬非法報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n\\n第五章統計分析\\n\\n第十八條各級體委統計主管部門應在現有基礎數據和調查研究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群眾體育(含學校體育、職工體育、農村體育、少數民族體育、殘疾人體育、老年人體育等)、競技體育等情況進行全麵或專題性中分析。\\n\\n第十九條各級體育統計部門在對體育情況的分析中要聯絡經濟情況,重點分析體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找出規律,提出有價值的見解。\\n\\n第六章體育統計資料的使用和管理\\n\\n第二十條本辦法所指—體育統計資料,是指體育統計工作中蒐集、整理的各種數據、資訊及與之相聯絡的各種文字資料.\\n\\n第二十一條對外公佈體育統計資料,必須依照體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統計部門複覈提供。\\n\\n第二十二條對於內部掌握和保密的體育統計資料,體育係統內部需使用時,由統計部門領導批準;外係統需使用時,須持單位的介紹信,由主管統計部門提供,報上一級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供和公佈體育統計資料。\\n\\n第二十三條各級體育機構的檔案、簡報和內部刊物等引用統計數字,需經統計部門複覈,有關業務部門使用統計資料時,需加強聯絡覈對。\\n\\n第二十四條各級體委機關要建立體育統計資料的稽覈、查閱、訂證製度和保密製度。\\n\\n第七章獎勵與懲罰\\n\\n第二十五條各級體委機關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的工作應定期進行考覈、評比,對在體育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應根據《實施細則》第五章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彆給予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可適當給予物質獎勵,並報上級體育統計主管部門備案。\\n\\n第二十六條違反《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統計部門查實後,按照乾部管理權限,由主管機關研究決定對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n\\n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違反《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所受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向作出處分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對違反《統計法》已構成犯罪為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統計主管部門負責解釋。\\n\\n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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