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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2) 第一章實行範圍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29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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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節 適用對象\\n\\n第81條 本篇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參加或出席國際擊劍比賽的人員,無論其擔任什麼角色(組織者,官員,裁判組成員,擊劍運動員,助理人員,運動隊長,教練員,護理人員,觀眾等),也無論其屬於哪一國籍。\\n\\n所有這些人員在以下條款中一律被稱為“擊劍愛好者”。\\n\\n第二節 秩序和紀律\\n\\n第82條 擊劍愛好者必須嚴格、忠實地執行國際劍聯的規則及章程,進行比賽時的具體規則,基於禮貌與忠實原則的傳統準則和官方指令。\\n\\n尤其是在遵守秩序和紀律、發揚體育精神的同時,他們應服從以下規定,對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主管紀律的機構將根據情況和環境,在給予警告以後,甚至不用警告,就可以進行處罰(參閱第113條至第120條)。\\n\\n所有參加或出席一場擊劍比賽的人員,必須遵守秩序,不得擾亂比賽的正常進行。比賽過程中,任何人都不準走近劍道、為運動員出主意,不準批評或辱罵主裁判或助理裁判,不準以任何方式糾纏他們。甚至運動隊長也必須坐在指定的座位上,隻有在規則第九0條中規定的情況下,他才能以規定方式介入比賽。裁判有責任立即製止,擾亂比賽正常進行的一切行為(參閱第 96條)。\\n\\n禁止在比賽大廳內吸菸。吸菸行為將被視為擾亂比賽秩序的行為(參閱第83條)。任何違規行為將受到第114條、第118條和第120條的處罰。\\n\\n第83條…按上級指定或者在國際劍聯或組委會一名正式代表的要求下,主裁判和(或)技術指導處可以不警告,而決定將任何以動作、姿勢或語言乾擾比賽正常進行或比賽秩序的人驅逐出比賽地點。\\n\\n第三節 運動員\\n\\na)諾言\\n\\n第84條 隻要運動員報名參加擊劍比賽,他們便應承諾遵守規則和官方人土的決定,尊重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嚴格服從主裁判的命令和指揮(參閱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n\\nb)拒絕與某一對手交鋒\\n\\n第85條 如果參賽國國家劍聯的任何一名擊劍運動員(個人或團體)在參加正式比賽時拒絕與仟何一名正式報名參賽的運動員(個人或團體)交鋒,那麼他不得參加比賽。在違反此規則的情況下,該運動員(個人或團體)將立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執行委員會將根據國際劍聯章程的各條款檢查是否有必要(參閱第14條J)在怎樣的範圍內對被取消參賽資格的運動員所屬的國家劍聯進行處罰。(參閱第20條)\\n\\nC)準時到場\\n\\n第86條 在完全裝備好一套符合規則(參閱第43至45條)的器材並做好上場準備後,在每組循環賽。團體相遇或直接淘汰賽開始之前,必須準時到達規定地點;或者在比賽前及比賽過程中每次裁判下指令在指定時間裡檢驗器材。(參閱第44條)\\n\\n為進行比賽,他們應各自攜帶兩支劍(一支備用)和兩根合格的手線(一根備用)到場,這些器材都應當運行完全正常(參閱第45條、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n\\n當主裁判在循環組賽、團體相遇或直接淘汰賽開始的規定時間點名時,對於運動員或者此時人數不完整的隊來說:\\n\\n一在間隔一分鐘的兩次重複點名之後,如果運動員或人數完整的隊在第三次點名時還冇到場,將被主裁判開除出分項比賽(參閱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n\\n在(個人或團體)分項比賽期間,當運動員已被通知就要輪到他出場比賽時,\\n\\n——主裁判發出指令,如果他還未到場:\\n\\n——將執行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中規定的處罰。\\n\\n同樣,如果某一運動員離開比賽場地,放棄一場比賽(參見第18條/3):\\n\\n——將執行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中規定的處罰。\\n\\n在一場團體相遇的比賽期間,如發生改變其中各\\n\\n場比賽順序的情況,不管有意還是無意,進行改變順序的運動隊就輸掉這場團體相遇賽。(參閱第120條及組織規則第44條)。\\n\\nd)交鋒的方法\\n\\n第87條 運動員應當忠實嚴格地遵守現行規則中的各條款進行交鋒。仟何違背這些規則的行為將使他們受到以下條款規定的處罰(參閱第114至第120條)。\\n\\n一場比賽均應保持禮貌和忠實的原則。明確禁止任何異常行為(參閱第114至120條),比如:弓步結束時擠撞對手,混亂動作,跌倒,反常移動,粗暴劈刺,跌倒時擊中)。如發生這類錯誤,犯規運動員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在一場比賽開始前,雙方運動員應當向各自的對手、裁判及觀眾行擊劍禮。如果某一運動員不遵守此項規則,裁判將對他處罰一劍(紅牌)。如在紅牌警告以後,他仍然不遵守,那麼他將被開除出比賽(參閱第114條、第118條和第120條)。如果運動員雙方一起犯了這個錯誤,他們均將被開除出比賽(參閱第114條、第119條和第120條)。如果最後一次擊中已完成,隻有在雙方運動員已向各自對手、裁判和觀行了禮之後,比賽才結束。為此,他們應當在裁判判決期間保持靜止不動,將劍的護手盤舉到下巴處行擊劍禮,判決一宣佈完,就應當與對手的不持劍手握手。如果勝利者不服從此規則,他的最後一次擊中將被取消。如果失敗者也如此,他將被停賽兩場。如果雙方運動員都不服從規則,他們均將被開除出比賽,並停賽兩場(參閱第114條、第120條)。\\n\\n在劍道以內或以外的運動員應當一直戴著麵罩。直到裁判發出“停” 口令。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能在判決作出之前乾涉裁判(參閱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n\\n在任何情況下,運動員都不能在劍道上脫衣服,即使是為了更換手線。(參閱第 114條、第 116條和第120條)。\\n\\n裁判應檢查記錄在單子上比賽成績的準確性,他負責讓運動員在循環組賽或直接淘汰賽結束以後,立即在計分單上簽字。在將這些記錄表交回給技術指導處之前,裁判應用筆寫明運動員是否拒絕簽字。此後任何有關成績的要求均不再被接受。\\n\\ne)禁止讓分\\n\\n第88條 運動員應當維護個人機遇,直至比賽結束,不給任何人讓分,也不要求任何人讓分,以儘可能取得優異的名次。(參閱第114條、第116條和第120條)\\n\\n第四節 領 隊\\n\\n第89條 在每場分項比賽中,同一國籍的運動貝受到一名領隊(運動員或非運動員)的領導。在本隊紀律、行為和體育道德方麵,領隊對技術指導處和組委會負責。\\n\\n第五節 隊 長\\n\\n第90條 在團體賽中,隻有隊長有權和他的運動隊在隔離區內就座並參與技術指導處主席等的工作,和他們一起解決所有技術指令問題,或提出申訴。\\n\\n所有嚴格服從隊長決定的隊員,可以不被認為對權力機構負責。然而,除隊長參與之外,他們個人將依然對各自的所有行為負責,對自己違反現行規則各條款的所有犯規行為負責。\\n\\n第六節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n\\n第91條 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必須履行其職責,不僅要絕對公正,而且要嚴格認真。(參閱第34條)\\n\\n第七節 教練員、醫護人員和技術人員\\n\\n第92條 教練員、醫護人員和技術人員在比賽過程中,不準許進人競賽隔離區坐在運動員身邊。\\n\\n每當裁判認為有必要時,他可以允許一名人員對某一運動員給予暫時幫助。當某一運動員確實參加正在進行的循環組賽時,其參賽國可以共指定兩名人員,他們有權在劍道隔離區外麵靠近入口處就近坐下。組織者應為這些人員準備必要的位置\\n\\n第八節 觀 眾\\n\\n第93條 觀眾必須不乾擾比賽的良好秩序,不做任何可能有助於影響運動員或裁判員的事,即使並不讚成裁判員的裁決,也應當尊重。他們應服從裁判員認為有必要下達的指令。(參閱第 82、118、120條)\\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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