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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競賽總則(2) > 擊劍競賽規則 第一篇 三個劃種的概述和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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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 規則的適用範圍\\n\\n第1條 現行規則各條款必須“不能變動地”用於國際劍聯正式比賽中,即:\\n\\n——世界成年、青年、少年錦標賽;\\n\\n——奧運會擊劍比賽;\\n\\n——世界盃比賽。\\n\\n第二章 術語\\n\\nA)競 賽\\n\\n第一節 實戰與比賽\\n\\n第2條 兩名擊劍愛好者(或運動員)之間的有禮貌格鬥叫做“實戰”;如果把這種實戰(競賽)記錄成績,便叫做“比賽”。\\n\\n第二節 團體相遇\\n\\n第3條 兩個隊的運動員之間進行所有比賽的總稱為“團體相遇”。\\n\\n第三節 分項比賽\\n\\n第4條為了確定競賽的優勝者而進行必要的個人比賽或團體相遇的總稱。競賽以劍種、參賽者性彆、年齡、個人或團體性質來劃分。\\n\\n第四節 錦標賽\\n\\n第5條 對於一個聯合會、一個地區、世界範圍及一段限定時間內,為確定每個劍種中的最佳擊劍手或最優秀團體而進行的比賽叫“錦標賽”。\\n\\nB)在擊劍裁決中最常用的一些術語的解釋\\n\\n第一節擊劍時間\\n\\n第6條 擊劍時間指完成一個簡單動作所用的時間。\\n\\n第二節 攻擊與防禦動作\\n\\n第7條 定義:各種不同的攻擊動作包括進攻、還擊與反還擊。\\n\\n——進攻是一個攻擊動作,首先伸出手臂,在完成弓步或衝刺動作之前,連續威脅對手的有效部位;(參閱第56條及以下條款,第75條及以下條款)\\n\\n——還擊是對進攻進行防守後的攻擊性動作;\\n\\n——反還擊是對還擊進行防守後的攻擊性動作;\\n\\n各種不同的防禦性動作都叫做防守。\\n\\n——防守是指為阻止對方的進攻性動作擊中自己,用武器所做的防禦性動作。\\n\\n第三節 解 釋\\n\\n第8條 攻擊動作\\n\\na)進攻動作進行時隻是單一動作,即為簡單進攻。簡單進攻可以直接(在同一條線上)也可以間接(在另一條線上)進行。\\n\\n當進行由多個動作組成進攻時即為複雜進攻。\\n\\nb)還擊有及時與不及時之分,但這隻是還擊動作速度問題。例如:\\n\\n1.直接的簡單還擊:\\n\\n——直接還擊:防守後未離開防守線而擊中對手的還擊;\\n\\n——壓劍還擊:防守後在對方劍身上滑動而擊中對手的還擊。\\n\\n2.間接的簡單還擊:\\n\\n——轉移還擊:防守以後,在相反線上擊中對手的還擊(如果防守是在上線,那麼經過對手劍的下方還擊。如果防守在下線,那麼經過對手劍的上方還擊)。\\n\\n——交叉還擊:防守以後,經過對手劍尖前麵,轉向相反線上擊中對手的還擊。\\n\\n3.複雜還擊:\\n\\n——畫圓還擊:防守後,在對方劍的周圍畫了一個完整圓周,而在相反線上擊中對手的還擊。\\n\\n——兩次轉移還擊:防守後首先經過對手劍的下方轉移到相反線上,再回到防守線後擊中對手的還擊等等。\\n\\nc)反攻\\n\\n反攻是在對手攻擊時,做出的攻擊或帶有防禦性的攻擊動作。\\n\\n1.一般反攻:對一個攻擊動作做出的反攻;\\n\\n2.對抗反攻:關閉對方進攻線而終止對方進攻所做的反攻(以前稱為擊劍時間劈刺);(參閱第56條及以下條款、第64條及以下條款和第76條及以下條款)\\n\\n3.及時反攻:擊劍時間內的反攻;(參見第59條,第79條)\\n\\nd)其他攻擊動作\\n\\n1.延續進攻:緊接第一個動作之後,冇有收回手臂,而在對方防守或後退之後,或者放棄還擊,或者還擊遲緩,或間接,或複雜,而這時立即做出的簡單攻擊動作;\\n\\n2.連續進攻:當對手防守後冇有還擊,或隻是用後退或躲閃的方式避開第一個動作後,做出新的簡單或複雜進攻;\\n\\n3.重新進攻:在恢複實戰姿勢後立即做出新的進攻;\\n\\n4.反反攻:進攻者對於對手的反攻動作所做出的任何動作。\\n\\n第四節 防禦動作\\n\\n第9條 在進攻線上做出的防守是簡單防守,在進攻相反線上實施的防守是劃圓防守。\\n\\n第五節“擊劍線”姿勢\\n\\n第10條 運動員持劍手臂伸直,劍尖威脅對手有效部位為“擊劍線”。\\n\\n第三章場 地\\n\\n第11條 場地表麵必須平坦併成水平狀態,尤其是在光線照射上不能有利於也不能不利於雙方運動員中的任何一方。\\n\\n第12條 用於實戰的場地叫做劍道(比賽場地)。\\n\\n三個劍種的比賽均在同樣的劍道上進行。\\n\\n第13條 劍道的寬度為1.5米——2米。\\n\\n劍道的長度為14米。以中心線為界,比賽開始時,雙方運動員應各自位於距離中心線兩側2米處,身後5米的劍道為其活動空間。可以後退,但雙腳不得越過劍道的端線。\\n\\n第14條 在劍道上要非常明顯地畫出與劍道長邊垂直的5條線,即:一條中心線:按劍道寬度畫一虛線;兩條準備線:在中心線兩邊各兩米處,按劍道寬度各畫一虛線;兩條端線:劍道兩端,距中心線各七米處,按劍道寬度畫一實線。此外,在端線前麵2米處應作出明顯標記。如有條件,可使用不同顏色的劍道線加以區彆,以便運動員更容易確定自己在劍道上所處的位置。\\n\\n第四章 運動員的器材\\n\\n(武器、裝備、服裝)\\n\\n第15條 運動員自己負責各自的武器、裝備、服裝進行比賽,並自己承擔一切後果。\\n\\n現行規則及附屬規定的安全措施和檢驗措施,隻是為了加強運動員的安全,不能確保安全,因而無論以什麼方式實行這些措施,如出意外,都不能由國際劍聯、比賽組織者、官員、措施執行者或偶然事故肇事者來負責。\\n\\n第五章 實 戰\\n\\n第一節 持劍方法\\n\\n第16條 在三個劍種中,運動員采取防禦動作時,唯一方法是藉助於劍身與護手盤分彆使用或配合使用。\\n\\n如果冇有專用裝置或係扣帶或專用(矯形)物等限製,運動員可以自由隨意地握住劍柄。可以在比賽中改變手握劍的位置或姿態。但是不管以持久或短暫的、明顯或隱蔽的方式,都不得拋擲武器;武器必須緊握在手中,手不能離開劍柄。在一個進攻動作過程中,手不能在劍柄前後滑動。如果有專門裝置或係扣帶或專門(矯形)物存在,則手握劍柄時拇指指甲麵(花劍和重劍)應與劍身凹槽方向一致;而佩劍中拇指應與劍身柔韌麵垂直。\\n\\n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武器隻能用一隻手控製,比賽結束前不能換手。除非在手或手臂受傷時,裁判員允許的情況下才能換手。\\n\\n第二節 準備姿勢\\n\\n第17條 第一個被點名的運動員應站到裁判員的右側(除非比賽是在一個右手持劍和一個左手持劍的運動員之間進行,而第一個被點名的又是左手持劍的運動員)。裁判讓比賽雙方各就各位,雙方前腳應站在離劍道中心線2米的位置(即在準備線後麵)。 比賽開始和重新準備時,運動員都應當站於劍道寬度的中央處。\\n\\n實戰中處於準備姿勢時,兩名運動員的距離應當為雙方伸直手臂,成擊劍線,劍尖不能接觸。\\n\\n在每次被視為有效的擊中之後,運動員應在開始線恢複準備姿勢。如果擊中不被承認,他們應回到實戰中斷時各自所占據的位置上恢複準備姿勢。\\n\\n在每一局及可能進行的加時賽開始時,運動員都應當在開始線進入準備姿勢。\\n\\n運動員雙方恢複準備姿勢時應相隔一段距離,但是在比賽暫停一刻站在端線以內的運動員不能被安排在端線以外恢複準備姿勢。\\n\\n如果當時他已將一隻腳越出端線之外,那麼他站在原地不動。\\n\\n如果這時他又越出邊線,應當命令他站在端線之外恢複準備姿勢並處罰一劍。\\n\\n裁判員發出“準備”命令時,運動員作好準備姿勢。然後裁判詢問“準備好了嗎?”在得到肯定回答或者冇有否定回答時,他發出比賽信號“開始”。\\n\\n運動員應當處於正確準備姿勢,並且完全保持不動,直到裁判員發出“開始”命令。\\n\\n第三節 交鋒開始、停止和重新開始\\n\\n第18條\\n\\n1.“開始” 口令的發出表明雙方可以開始交鋒。\\n\\n在此口令前發起的任何劈刺都無效。\\n\\n2.交鋒的終止是以“停” 口令為標誌的(改變正常交鋒條件的情況除外)(參閱第 32條)。\\n\\n“停”的口令一發出,運動員便不能再進行新的動作,隻有已經做出的劈、刺仍然有效。此後發生的一切均絕對不再有效(參閱第32條)。\\n\\n如果運動員一方在“停” 口令前,自己停下來並被擊中,這一擊中有效。\\n\\n如果運動員動作危險、混亂或違反規則,如果運動員一方武器脫落,或者離開劍道,或者後退時靠近觀眾或裁判,都可以下達“停” 口令(參閱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73條)。\\n\\n3.除特殊情況外,裁判不得準許運動員離開劍道。如果運動員未經允許擅自這樣做,他將受到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規定的處罰。\\n\\n第四節 近戰\\n\\n第19條 隻要運動員能正常使用武器,並且在花劍和佩劍中裁判員能繼續觀察運動員的動作,就允許進行近戰。\\n\\n第五節 身體接觸\\n\\n第20條 兩名對手在交鋒時如身體互相接觸,裁判應發令停止交鋒(參閱第25條、第63條)。\\n\\n在花劍和佩劍中,禁止發生對手之間任何身體接觸(包括不粗暴、不故意的接觸)。如發生這類犯規,裁判將給予犯規運動員以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中的規定處罰。\\n\\n三個劍種的比賽均禁止為避免被擊中而故意造成身體接觸或擠撞對手。如發生此類犯規,裁判員應按條款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規定處罰犯規運動員,同時該運動員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第六節 躲閃、移動和超越\\n\\n第21條 移動和躲閃是允許的,甚至不持劍的手可以接觸地麵。\\n\\n在比賽過程中,禁止轉身背向對手。當發生這種錯誤時,裁判員將按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的條款處罰犯規運動員。同時該運動員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在比賽過程中,當一個運動員超越他的對手時,裁判應立即發出“停”的口令,命令雙方回到超越之前各自占據的位置。\\n\\n在超越過程中,如發生相互擊中的情況,立即做出的擊中被視為有效,而超越之後的擊中則被視為無效。但是受到攻擊的運動員在轉身時立即做出的擊中應為有效。\\n\\n比賽過程中,當一個做衝刺的運動員顯示被擊中,同時他超越場地頂端很長距離,而引起拖線盤或拖線盤聯接線被脫開,他受到的擊中不會被取消。\\n\\n第七節 不持劍手及手臂的代替使用\\n\\n第22條 禁止使用不持劍手和手臂進行進攻或防守動作(參閱第 114條、第 116條、第 120條)。如發生此類犯規,該運動員刺中的一劍視為無效。\\n\\n在花劍與佩劍中,禁止用身體其他部位做出遮掩或異常動作來保護或替代有效部位(參閱第 114條、第116條、第120條)。\\n\\n在比賽進行時,運動員不持劍的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抓握電動器材的任何部位。(參閱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n\\n第23條 如果裁判員發現在一場比賽中兩名運動員之一使用不持劍的手或(和)手臂,或者用無效部位保護或遮蓋有效部位時,他可以請求技術指導處指定兩名中立的助理裁判協助自己。兩名助理裁判分彆站在劍道兩側,各自觀察一方運動員,助理裁判員可以主動舉手示意運動員的犯規行為(參閱第49、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n\\n主裁判也可以讓兩名運動員交換位置,使犯規者不背向自己。\\n\\n第八節 獲得和失去比賽場地\\n\\n第24條“停” 口令發出後,該運動員獲得的場地應得到承認。當恢複準備姿勢時,每個運動員應退回同樣距離以保持準備距離,直到一方運動員完成一次有效擊中為止(參閱第17條)。\\n\\n第25條 然而,當發生身體接觸而中斷比賽時,運動員將重新恢複準備姿勢,以便受到身體接觸的人回到他原來的位置;即使對方向他衝刺而冇有身體接觸也同樣如此。\\n\\n第九節 越出界線\\n\\na)交鋒暫停\\n\\n第26條 當某一運動員雙腳越出劍道的界線時,裁判員應立即叫“停”,並取消出界以後的一切動作。除非出界的運動員甚至是出界後才被擊中,隻要是連續交鋒時被擊中也算有效。\\n\\n當雙方運動員的一方出了界,即使雙方互相擊中,也隻有留在劍道上的運動員做出的擊中視為有效。\\n\\nb)端線\\n\\n第27條 當一名運動員雙腳完全越出劍道端線,被判擊中一劍。\\n\\nC)邊線\\n\\n第28條 如果運動員僅一隻腳越出劍道邊線,不受處罰,但裁判應立即發出“停”的口令,並要求運動員在劍道上恢複準備姿勢。\\n\\n雙腳越出劍道邊線的運動員要受到處罰。在恢複準備姿勢時,他的對手從自己原來的位置向前一米,被罰運動員應後退相應距離。運動員被執行這一處罰時,如雙腳已在端線之外,判為被擊中。\\n\\n運動員為避免被擊中,尤其在衝刺時雙腳越出邊界,將受到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中規定的處罰。\\n\\nd)意外出界\\n\\n第29條 運動員由於任何意外情況(如擠撞)而越出界線,不受任何處罰。\\n\\n第十節 比賽時間\\n\\n第30條 比賽時間應理解為實際比賽時間,即“開始”和“停”之間的總和,除去暫停的時間。\\n\\n比賽時間由裁判員或一名計時員控製。對於國際劍聯的正式比賽都應具備計時裝置,計時器應放置在劍道上兩名運動員、裁判員和觀眾都能見到的地方。\\n\\n實際比賽時間為:\\n\\n——循環組賽:擊中5劍,最長4分鐘;\\n\\n——直接淘汰賽:擊中15劍,最長9分鐘,分成3局,每局3分鐘,兩局之間休息1分鐘;\\n\\n——團體賽:每場接力賽4分鐘。\\n\\n第31條 擊劍運動員在每次中斷比賽時可以詢問時間。\\n\\n如果一名運動員多次企圖引起比賽中斷或延長中斷時間,裁判將按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中之規定對他進行處罰。\\n\\n第32條 在規定時間終止時,如果計時器和裁判器聯接在一起(這是國際劍聯所有正式比賽的決賽必須遵守的規定),它應該自動發出響亮的聲音信號,並自動切斷裁判器的運行,但是在裁判器終止運轉之前記錄下的信號應固定地保留在裁判器上。一旦聽到聲音信號,比賽就終止。如果計時器冇有和裁判器聯接在一起,計時員應叫“停”或發出聲音信號,這時比賽結束,此時即使做出劈刺,也無效。\\n\\n如果計時器出現故障,或計時員有誤,裁判員應當自己估計所剩下的比賽時間。\\n\\n第十一節 運動員意外事故和退出比賽\\n\\n第33條 對於比賽過程中意外發生的外傷應當由醫務委員會的代表或值班醫生按規定出具證明確認。為此比賽最多可以暫停川分鐘,並且應扣除醫生診斷的時間。暫停的10分鐘應嚴格用於治療。在10分鐘暫停結束時或之前,如果醫生證明運動員冇有能力繼續比賽,他決定這個運動員退出個人比賽,\\n\\n如果是團體賽可以換人上場(參閱組織規則第44條)。\\n\\n在同一天內,隻有發生不同於先前的意外事故,才允許暫停。如果運動員無理要求暫停,經醫務委員會的代表或值班醫生按照規定手續證明無理,裁判將按規定的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給予犯規運動員以處罰。\\n\\n在團體比賽中,被值班醫生判定冇有能力繼續比賽的運動員,仍然能夠由同一名醫生決定參加同一天中接下來的團體相遇。技術指導處可以更改循環組比賽順序,以確保比賽的順利進行(參閱組織規則第16條)。 第五章 實 戰\\n\\n第一節 持劍方法\\n\\n第16條 在三個劍種中,運動員采取防禦動作時,唯一方法是藉助於劍身與護手盤分彆使用或配合使用。\\n\\n如果冇有專用裝置或係扣帶或專用(矯形)物等限製,運動員可以自由隨意地握住劍柄。可以在比賽中改變手握劍的位置或姿態。但是不管以持久或短暫的、明顯或隱蔽的方式,都不得拋擲武器;武器必須緊握在手中,手不能離開劍柄。在一個進攻動作過程中,手不能在劍柄前後滑動。如果有專門裝置或係扣帶或專門(矯形)物存在,則手握劍柄時拇指指甲麵(花劍和重劍)應與劍身凹槽方向一致;而佩劍中拇指應與劍身柔韌麵垂直。\\n\\n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武器隻能用一隻手控製,比賽結束前不能換手。除非在手或手臂受傷時,裁判員允許的情況下才能換手。\\n\\n第二節 準備姿勢\\n\\n第17條 第一個被點名的運動員應站到裁判員的右側(除非比賽是在一個右手持劍和一個左手持劍的運動員之間進行,而第一個被點名的又是左手持劍的運動員)。裁判讓比賽雙方各就各位,雙方前腳應站在離劍道中心線2米的位置(即在準備線後麵)。 比賽開始和重新準備時,運動員都應當站於劍道寬度的中央處。\\n\\n實戰中處於準備姿勢時,兩名運動員的距離應當為雙方伸直手臂,成擊劍線,劍尖不能接觸。\\n\\n在每次被視為有效的擊中之後,運動員應在開始線恢複準備姿勢。如果擊中不被承認,他們應回到實戰中斷時各自所占據的位置上恢複準備姿勢。\\n\\n在每一局及可能進行的加時賽開始時,運動員都應當在開始線進入準備姿勢。\\n\\n運動員雙方恢複準備姿勢時應相隔一段距離,但是在比賽暫停一刻站在端線以內的運動員不能被安排在端線以外恢複準備姿勢。\\n\\n如果當時他已將一隻腳越出端線之外,那麼他站在原地不動。\\n\\n如果這時他又越出邊線,應當命令他站在端線之外恢複準備姿勢並處罰一劍。\\n\\n裁判員發出“準備”命令時,運動員作好準備姿勢。然後裁判詢問“準備好了嗎?”在得到肯定回答或者冇有否定回答時,他發出比賽信號“開始”。\\n\\n運動員應當處於正確準備姿勢,並且完全保持不動,直到裁判員發出“開始”命令。\\n\\n第三節 交鋒開始、停止和重新開始\\n\\n第18條\\n\\n1.“開始” 口令的發出表明雙方可以開始交鋒。\\n\\n在此口令前發起的任何劈刺都無效。\\n\\n2.交鋒的終止是以“停” 口令為標誌的(改變正常交鋒條件的情況除外)(參閱第 32條)。\\n\\n“停”的口令一發出,運動員便不能再進行新的動作,隻有已經做出的劈、刺仍然有效。此後發生的一切均絕對不再有效(參閱第32條)。\\n\\n如果運動員一方在“停” 口令前,自己停下來並被擊中,這一擊中有效。\\n\\n如果運動員動作危險、混亂或違反規則,如果運動員一方武器脫落,或者離開劍道,或者後退時靠近觀眾或裁判,都可以下達“停” 口令(參閱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73條)。\\n\\n3.除特殊情況外,裁判不得準許運動員離開劍道。如果運動員未經允許擅自這樣做,他將受到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規定的處罰。\\n\\n第四節 近戰\\n\\n第19條 隻要運動員能正常使用武器,並且在花劍和佩劍中裁判員能繼續觀察運動員的動作,就允許進行近戰。\\n\\n第五節 身體接觸\\n\\n第20條 兩名對手在交鋒時如身體互相接觸,裁判應發令停止交鋒(參閱第25條、第63條)。\\n\\n在花劍和佩劍中,禁止發生對手之間任何身體接觸(包括不粗暴、不故意的接觸)。如發生這類犯規,裁判將給予犯規運動員以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中的規定處罰。\\n\\n三個劍種的比賽均禁止為避免被擊中而故意造成身體接觸或擠撞對手。如發生此類犯規,裁判員應按條款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規定處罰犯規運動員,同時該運動員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第六節 躲閃、移動和超越\\n\\n第21條 移動和躲閃是允許的,甚至不持劍的手可以接觸地麵。\\n\\n在比賽過程中,禁止轉身背向對手。當發生這種錯誤時,裁判員將按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的條款處罰犯規運動員。同時該運動員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在比賽過程中,當一個運動員超越他的對手時,裁判應立即發出“停”的口令,命令雙方回到超越之前各自占據的位置。\\n\\n在超越過程中,如發生相互擊中的情況,立即做出的擊中被視為有效,而超越之後的擊中則被視為無效。但是受到攻擊的運動員在轉身時立即做出的擊中應為有效。\\n\\n比賽過程中,當一個做衝刺的運動員顯示被擊中,同時他超越場地頂端很長距離,而引起拖線盤或拖線盤聯接線被脫開,他受到的擊中不會被取消。\\n\\n第七節 不持劍手及手臂的代替使用\\n\\n第22條 禁止使用不持劍手和手臂進行進攻或防守動作(參閱第 114條、第 116條、第 120條)。如發生此類犯規,該運動員刺中的一劍視為無效。\\n\\n在花劍與佩劍中,禁止用身體其他部位做出遮掩或異常動作來保護或替代有效部位(參閱第 114條、第116條、第120條)。\\n\\n在比賽進行時,運動員不持劍的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抓握電動器材的任何部位。(參閱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之條款)。\\n\\n第23條 如果裁判員發現在一場比賽中兩名運動員之一使用不持劍的手或(和)手臂,或者用無效部位保護或遮蓋有效部位時,他可以請求技術指導處指定兩名中立的助理裁判協助自己。兩名助理裁判分彆站在劍道兩側,各自觀察一方運動員,助理裁判員可以主動舉手示意運動員的犯規行為(參閱第49、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n\\n主裁判也可以讓兩名運動員交換位置,使犯規者不背向自己。\\n\\n第八節 獲得和失去比賽場地\\n\\n第24條“停” 口令發出後,該運動員獲得的場地應得到承認。當恢複準備姿勢時,每個運動員應退回同樣距離以保持準備距離,直到一方運動員完成一次有效擊中為止(參閱第17條)。\\n\\n第25條 然而,當發生身體接觸而中斷比賽時,運動員將重新恢複準備姿勢,以便受到身體接觸的人回到他原來的位置;即使對方向他衝刺而冇有身體接觸也同樣如此。\\n\\n第九節 越出界線\\n\\na)交鋒暫停\\n\\n第26條 當某一運動員雙腳越出劍道的界線時,裁判員應立即叫“停”,並取消出界以後的一切動作。除非出界的運動員甚至是出界後才被擊中,隻要是連續交鋒時被擊中也算有效。\\n\\n當雙方運動員的一方出了界,即使雙方互相擊中,也隻有留在劍道上的運動員做出的擊中視為有效。\\n\\nb)端線\\n\\n第27條 當一名運動員雙腳完全越出劍道端線,被判擊中一劍。\\n\\nC)邊線\\n\\n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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