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都已經來了半個月了,怎麼還會留下和殺人動機有關的東西?”
“你下來看看就知道了。”
顧峰見林宇死活不肯說,隻能順著水箱壁垂下繩索,然後攀爬到底部與林宇匯合。
見到林宇時,林宇的表情很凝重,這才讓他相信林宇並非耍他,而是真有什麼隻能在水箱內看的證據。
他順著林宇手指的方向看去,發現不遠處的水箱壁上有一處刻痕,痕跡雖然歪歪扭扭,但隱約能看出那是人寫出的字跡。
顧峰湊上前去仔細察看,立刻辨認出所寫內容:
“今日之辱,以命償還!”
他隻覺得心底生出一鼓涼意,眉頭簇成一團:
“看這句話的意思是……有人在這水箱底部受過折辱?”
“我推斷這人多半就是曾寶寶。”
“這也能看出來?”
顧峰左看右看,都無法從字裏行間看出曾寶寶來。
“如果是你,選擇拋棄兇器,會不會選在水箱這種地方?”
“嗯……不會……
水箱裏沉下東西很容易因為水質改變或檢修等特殊情況被人發現。
在招待所這種地方,最好的拋棄兇器的辦法應該是將它們扔進垃圾堆,然後與其他垃圾一同清運。”
“對,可是曾寶寶卻選了水箱。
一個為殺人謀劃近兩個月,運用自己的聰明玩弄一個商人於股掌之間的人,卻沒想好哪種銷毀兇器的辦法最為可靠,這合理嗎?”
“不……不合理。”
“所以,我認為曾寶寶把兇器投入水箱應該另有緣由。
這行字則是將緣由說得非常清楚。”
這時,水箱壁上的字跡在顧峰眼中也開始變得不太一樣,他彷彿能從字裏行間看到一臉憎恨之色的曾寶寶正在咆哮著要報仇雪恨。
他將字跡拍攝下來,然後轉身來到繩索前便朝上爬,林宇也沒多說什麼徑直跟上。
兩人回到天台後,顧峰立刻拿出手機:
“你們立刻去監控室,將能拷貝出來的視訊全部拷貝送到技術科,另外,去前台把登記名冊拿出來檢查,發現曾寶寶的名字立刻上報!”
聽到顧峰這番命令,林宇放下心來:
“我本以為你會不知道我準備幹什麼,聽到你的命令我就放心了。”
“曾寶寶、趙偉和何宇真的矛盾是積怨,而且就發生在這家招待所。
隻要能把他們之前的入住記錄找出來,或許就能找到當年曾經目擊過兩人矛盾的人,深挖出殺人動機,從而使曾寶寶殺人的證據鏈閉環!”
林宇用自己向上的大拇指給顧峰點了個贊。
很快,被派去查登記冊的同僚就傳回訊息,登記冊上並無曾寶寶的名字,這與顧峰和林宇的推測相差甚遠。
林宇隻覺得費解,他雖然並不是萬能的推理機器推啥對啥,但也不至於在證據鏈已經就差最後一環時出現如此大的紕漏。
他思慮許久卻不得法,隻能無奈地向顧峰提出先回警備局,等技術科對監控的調查有結果後再說。
顧峰也知這一時半會很難找到新證據,也便答應回到局裏。
很快,鑒證科的鑒定結果先一步出來,那把被發現的刀的確是兇器,上麵沾有死者血跡,同時刀柄上發現了塗樂的指紋,但抓握痕跡與殺人時應該出現的痕跡並不相同,這與塗樂的供述一致。
為儘快查明真相,林宇又把塗樂的口供拿出來反覆研究,直看得字裏行間都冒出金星才作罷。
口供裡的所有內容都在他的腦海裡如同跑馬燈般不斷閃過,終於,他發現了一個疑點!
“顧隊長!招待所以前不是孟於民的!”
“對啊,所以呢?”
“所以我們才查不到任何記錄!”
“哦……你是說,曾寶寶與兩名死者的舊怨其實舊到孟於民接手招待所前?”
顧峰見林宇點頭,立刻聯絡手下前去調閱招待所的舊檔。
結果,他們還沒來得及在招待所工商登記裡找出相應線索,卻在警備局自己的檔案裡發現了答案。
一年前,招待所的前身黑金娛樂城因涉黑被警方搗毀。
裏麵查獲大量與顏色、交易式娛樂和禁藥相關人員物資。
最終,娛樂城老闆被判處死刑,這件事才告一段落。
娛樂城老闆被抓後,娛樂城被整個翻新,並且連周邊街道也出現較大變化。
這才使林宇和顧峰到那裏數次卻始終沒有與當年舊案聯想起來。
為了證實曾寶寶與趙偉他們的舊怨與娛樂城有關,林宇和顧峰親往檔案室逐字檢視涉案名單。
兩人花費了數小時功夫,差點累趴在檔案室裡。
但是,他們的成果也是喜人的。
曾寶寶、趙偉、何宇真甚至劉正義的名字全都被他們在檔案中找到。
事到如今,已經完全可以證實曾寶寶在娛樂城期間因為某事被趙偉與何宇真扔進水箱,最終記恨至今,最終殺人報仇。
不過這舊怨到底是什麼,則需要進一步追查。
“要不要直接問曾寶寶?”
林宇這個提議,讓顧峰一陣無語。
顧峰想過許久,也想不出反對的理由,於是點頭答應下來。
曾寶寶被帶的審訊室時似乎心中已有所悟,他看林宇和顧峰時,眼神沒有之前那種玩味或是瘋狂,隻有一潭死水般的安靜。
“曾寶寶,黑金娛樂城還記得嗎?”
曾寶寶的睫毛顫動一下,然後閉上眼睛:
“我就算化成灰也不會忘記那個地方!那裏的人都是惡魔!都是惡魔!”
“特別是三個漏網之魚,趙偉,何宇真和劉正義?”
“對!不……不對,劉正義不是惡魔……
要是沒有他,我根本活不到今天……”
曾寶寶開始絮絮叨叨地說起當年舊事,那是在黑金娛樂城尚未覆滅的時候。
曾寶寶那時叫曾貝,雖然也是個服務員,隻是並非招待所清理房間的服務員,而是黑金娛樂城的服務主管。
當初在警方破獲娛樂城案時,他已經消失不見,但因為他身上背負的罪並不足以當逃犯去追,所以就沒有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