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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 ◎第三章 發票

作者:邊玉芳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5 1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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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發票\\n\\n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麵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覈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n\\n發票的種類與使用範圍\\n\\n1、發票的種類與使用範圍\\n\\n目前,有權征稅、費的機關有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都用行政專用收款收據,較簡單,在此不闡述。企業一般業務較多,發票開具較多涉及企業,國稅、地稅都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海關由海關總署垂直管理,海關負責進出口方麵,主要是關稅等,國、地稅發票的管理權限按主體稅種劃分,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如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業商業企業商品銷售發票、加工修理髮票等;營業稅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如服務業、建築安裝業、運輸業、金融保險業等開具的各種發票。\\n\\n發票的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n\\n2、發票分為\\n\\n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n\\n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髮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用;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n\\n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製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n\\n3、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n\\n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n\\n4、香港發票\\n\\n內陸因為有增值稅的原因,所以要用稅局的統一發票,而其他的就用財政局印行的收據,作為單位記賬和報銷。香港冇有存在增值稅和冇這個規定,所以和內陸不一樣。香港冇有國內書麵意義上的“發票”。因為除了政府控製的幾類商品,其他商品是不含稅的。但是在香港購物有和發票一樣等同的票據invoice,在香港取得的票據通常是invoice,可以做為入賬憑證,一般跟收據分彆不大,這跟國內的情況不一樣。香港的發票是可以企業或團體單位印刷或電腦列印的,例如某公司使用電腦列印一張單據出來,在抬頭印上寫上發票或英語invoice字樣,就已經是正規發票了,但是必須有公司蓋章及簽名章。\\n\\n香港的憑據在內陸一樣可以入賬,但是首先必須有護照(或港澳通行證)、出行等證明一起提供,如果公司有港幣戶報賬時可直接入港幣戶,到月底再摺合成人民幣覈算。如果冇有就按當時銀行的中間牌價折算後用人民幣入賬。\\n\\n我們為什麼要賣家開發票?\\n\\n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消費後要賣家開發票,要發票對我有何好處?如果你隻是學生,冇有在職或者在職單位不給報銷的話,那麼你要了也冇有什麼好處,隻是個消費憑據而已。如果你是在職,那單位可將發票彙總起來,當作一種成本,在計算所得利潤時增加成本以減少納稅額,比如你公司本期收入20萬,成本10萬,納稅額就是10萬,稅率為25%,需交稅2.5萬。如果將成本算為15萬,納入額就是5萬,交稅為1.25萬,這是發票的一種避稅手段。\\n\\n另外,企業自已又很不願意開發票,除非你主動要它纔給,這是為何?因為發票是向當地稅務局“買”的,象買商品一樣每張發票都是有價格的。企業開出的發票越多,向稅務局買的就越多,書上講,發票是一種消費憑證,稅務局憑證收稅,似乎稅務局是某一天登門查賬按發票量收稅,其實是通過企業向稅務局買發票的時候收的,所以企業當然不喜歡開發票了。\\n\\n稅務局總是教育我們消費後要開發票,我們向賣家要的越多,賣家向稅務局買的就越多,稅務局就發大財了。書上講稅務局是為國收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實際情形怎樣就不好說了。\\n\\n對於外資公司,比如肯德基、樂購,消費後應該要發票的,那樣會逼著它們交稅,對於本國中小企業,你可以本著扶持的態度考量。當國家出台政策對中小企業扶持的時候,其實就是稅務局在發票價格上調整一下而已\\n\\n普通發票的開具規定\\n\\n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n\\n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n\\n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n\\n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n\\n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n\\n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n\\n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n\\n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n\\n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n\\n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n\\n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n\\n主要內容\\n\\n發票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帳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一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製章”,統一後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一細線。上環刻製“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製”字樣,中間刻製監製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n\\n發票保管及丟失被盜處理\\n\\n要建章立製;設置台賬;定期儲存,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及賬冊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銷燬。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專人保管;放在保險櫃內;設置領、用、存登記簿;取得的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已開具的存根儲存5年,期滿後報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出入國境。\\n\\n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於當日書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並接受稅務機關處罰。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在事發當日書麵報告國稅機關,並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n\\n購買普通發票的程式\\n\\n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通常情況下,最快3-4個工作日就可以通過審批允許購買發票,需要跟本公司稅務專管員及時溝通),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辦稅員證(如果忘帶辦稅員證,可以用法人身份證,加蓋公章財務章的購買發票委托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如果曾經購買過發票,那麼還需出示使用完畢的最後一張發票的影印件(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亦如此)。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的領購發票申請及有關證件稽覈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上覈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n\\n辦稅員證:需要申請(身份證,照片等資料),申請下來後,還要參加培訓。購買發票時,需攜帶出示該證件。\\n\\n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即需要發票時,可以憑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麵證明直接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n\\n臨時到省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n\\n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n\\n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程式\\n\\n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於一般納稅人領購,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首先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蓋有一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經縣(市)稅務機關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核發《發票領購簿》。納稅人就可以憑《發票領購簿》、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發票領購簿》上覈定的票麵金額、數量和購票方式,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專用發票。\\n\\n申請發票所需資料\\n\\n一、商業所需資料:\\n\\n1、增加發票覈定數量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空白蓋章。\\n\\n2、企業所得稅覈定征收(3張)、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n\\n3、納稅人稅種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1張)。\\n\\n4、增值稅小規模企業申報稽覈表(2張)、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n\\n5、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企業告知書、白紙蓋公司章、涉稅覈定單、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2張)、查帳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n\\n二、服務業所需資料:\\n\\n1、增加發票覈定數量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空白蓋章。\\n\\n2、企業所得稅覈定征收(3張)、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n\\n3、納稅人稅種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1張)。\\n\\n4、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企業告知書、白紙蓋公司章、涉稅覈定單、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2張)、查帳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n\\n印製\\n\\n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製。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麵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製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製度。\\n\\n發票的作用 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n\\n附圖:《北京市定額專用發票》100元\\n\\n專用發票的作用\\n\\n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n\\n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製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彆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參見“增值稅”(337頁)。\\n\\n專用發票,海運條例術語,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統一印製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n\\n發票是指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納稅人根據經營範圍向稅務機關領購相關發票。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n\\n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製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製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它為工商部門檢查經濟合同,處理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消費者向銷貨方要求調換、退貨、修理商品,公安機關核發車船牌照,保險公司理賠等,提供了重要依據。所以消費者個人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的習慣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n\\n2.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覈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製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覈算的基礎。隻有填製合法、真實的發票,會計覈算資料纔會真實可信,會計覈算質量纔有可靠的保證,提供的會計資訊纔會準確、完整。\\n\\n3.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一經開具,票麵上便載明征稅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計稅基數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發票還為計算應稅所得額、應稅財產提供必備資料。離開了發票,要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是不可能的,所以稅務稽查往往從發票檢查入手。\\n\\n4.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發票具有證明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質。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各類發票違法行為,不僅與偷稅騙稅有關,還與社會秩序的諸多方麵,如投機倒把、貪汙受賄、走私販私等案件關係甚大。發票這一道防線一鬆,將為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打開方便之門。所以,管好發票,不僅是稅務機關自身的責任,也是整個社會的工作。\\n\\n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n\\n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n\\n第587號\\n\\n《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n\\n總 理 **\\n\\n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n\\n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n\\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刷、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n\\n第三條\\n\\n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n\\n第四條\\n\\n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n\\n第五條\\n\\n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n\\n第六條\\n\\n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n\\n第二章發票的印製\\n\\n第七條\\n\\n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n\\n第八條\\n\\n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n\\n第九條\\n\\n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製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嚴格審查印製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製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n\\n第十條\\n\\n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麵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總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製度。\\n\\n第十一條\\n\\n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製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製度。\\n\\n第十二條\\n\\n印製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n\\n第十三條\\n\\n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n\\n第十四條\\n\\n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n\\n第三章發票的領購\\n\\n第十五條\\n\\n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n\\n第十六條\\n\\n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稽覈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購領簿覈準的種類、數量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n\\n第十七條\\n\\n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n\\n第十八條\\n\\n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n\\n第十九條\\n\\n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以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n\\n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n\\n第二十條\\n\\n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n\\n第二十一條\\n\\n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n\\n第二十二條\\n\\n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n\\n第二十三條\\n\\n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n\\n第二十四條\\n\\n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裝訂成冊。\\n\\n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n\\n第二十六條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n\\n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n\\n第二十八條\\n\\n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n\\n第二十九條\\n\\n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n\\n第三十條\\n\\n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n\\n第五章發票的檢查\\n\\n第三十一條\\n\\n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n\\n(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n\\n(二)調出發票查驗\\n\\n(三)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n\\n(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問題和情況\\n\\n(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n\\n第三十二條\\n\\n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n\\n第三十三條\\n\\n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向當地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n\\n第三十四條\\n\\n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稽覈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覈算的憑證。\\n\\n第三十五條\\n\\n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覈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出情況覈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n\\n第六章罰則\\n\\n第三十六條\\n\\n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n\\n(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n\\n(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n\\n(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n\\n(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n\\n(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n\\n(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n\\n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冇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彆處罰。\\n\\n第三十七條\\n\\n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冇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n\\n第三十八條\\n\\n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銷燬,冇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第三十九條\\n\\n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冇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n\\n第四十條\\n\\n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n\\n第四十一條\\n\\n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第七章附則\\n\\n第四十二條\\n\\n對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n\\n第四十三條\\n\\n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製定。\\n\\n第四十四條\\n\\n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n\\n第四十五條\\n\\n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釋出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釋出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n\\n鑒彆發票的十種方法\\n\\n審查發票是經濟法律監督的經常性工作。判斷髮票的真偽是經濟法律監督人員必備的業務技能。審查判斷髮票真偽要有深入細緻的精神和高度的責任感,對發票的形式和內容、現象和本質,要認真分析,善於探索問題,辨偽析疑,見微知著。其具體方法是:\\n\\n(一)審查發票的有效性。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票版式,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製度,如果發現逾期使用舊版發票報銷,應查清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問題。對發票要看其印製是否清晰,有無錯漏,辨明真偽。審查比較同期發票的新舊程度,看是否屬於使用早已廢棄不用的發票,弄虛作假,拿出來報銷。\\n\\n(二)審查發票的筆跡。看發票台照、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塗改痕跡。\\n\\n(三)審查發票的複寫情況。看複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麵和反麵都應仔細看一看,本應一式多份複寫的是否符合複寫的實際情況。背麵有無區域性複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複寫的而是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的,就說明存在問題。\\n\\n(四)審查發票的填寫字跡是否位移。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製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如果發票各聯填寫的字跡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問題。\\n\\n(五)審查發票的填寫內容。看發票報銷聯的抬頭、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看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如寫的類名稱——生產用品、辦公用品、交電、百貨、日雜、土產,且金額較大,對這種情況不論付款用現金還是轉賬,都可能存在問題。\\n\\n(六)審查物品名稱是否為用票單位的經銷範圍。如家電維修部、加工門市部的發票,物品名稱卻是煤炭,顯然存在問題。\\n\\n(七)審查用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n\\n(八)審查發票台照寫的購貨單位同實際收貨單位、付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n\\n(九)審查同一供貨單位,特彆是個體工商戶,是否使用了不同單位的發票。\\n\\n(十)審查發票號碼。看同一個單位的發票,是否多次在某單位報銷,而其發票號碼順序相連,卻時間顛倒。\\n\\n對上述發現的問題,一要調查發票報銷後實物的去向,二要調查購貨付款單位的發票報銷聯同開票單位、發貨收款單位的發票存根、記賬聯、現金銀行賬、實物明細賬的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相符。調查是否無中生有、偷梁換柱、移花接木、李代桃僵,查明事實真相,是否有違法犯罪存在。\\n\\n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又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托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後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n\\n詞目:提單\\n\\n拚音:tídān\\n\\n基本解釋\\n\\ndeliveryorder;billoflading(B\\/L)]向貨站或倉庫提取貨物的憑據。也叫“提貨單”\\n\\n詳細解釋\\n\\n向貨站或倉庫提取貨物的憑據。也稱提貨單。魯迅《書信集·致鄭振鐸》:“日前獲惠函並《北平箋譜》提單,已於昨日取得三十八部。”\\n\\n定義與關係人\\n\\n定義\\n\\n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海商法》第71條)\\n\\n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n\\n海運提單MarineBillofLadingorOceanBillofLoading,或簡稱為提單BillofLading,B\\/L,是國際結算中的一種最重要的單據。《漢堡規則》給提單下的定義是:Billofloading,meansadocumentwhichevidencesacontractofcarriagebyseaandthetakingoverorloadingofthegoodsbythecarrier,andbywhichthecarrierundertakestodeliverthegoodsagainstsurren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anamedperson,ortoorder,ortobearer,constitutessuchanundertaking.《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n\\n主要關係人\\n\\n提單的主要關係人是簽訂運輸合同的雙方: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即貨方,承運人即船方。其他關係人有收貨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貨人通常是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提單由承運人經發貨人轉發給收貨人,收貨人持提單提貨,被通知人是承運人為了方便貨主提貨的通知對象,可能不是與貨權有關的當事人。如果提單發生轉讓,則會出現受讓人、持有人等提單關係人。\\n\\n功能\\n\\n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n\\n1、貨物收據。\\n\\n對於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承運人不僅對於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n\\n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隻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誌、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本來,簽發提單時,隻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並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n\\n2、物權憑證。\\n\\n對於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n\\n取貨物,而承運人隻要出於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隻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n\\n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檔案。\\n\\n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隻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冇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於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冇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於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n\\n流通性\\n\\n提單作為物權憑證,隻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於彙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彙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於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並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彙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彙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彙票上的一切權利。鑒於這種區彆,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隻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n\\n簽發\\n\\n有權簽發提單的人有承運人及其代理、船長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簽署時必須註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稱及身份。簽署提單的憑證是大副收據,簽發提單的日期應該是貨物被裝船後大副簽發收據的日期。提單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單一般簽發一式兩份或三份,這是為了防止提單流通過程中萬一遺失時,可以應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貨後,其餘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單承運人不簽署,份數根據托運人和船方的實際需要而定。副本提單隻用於日常業務,不具備法律效力。\\n\\n提單正麵內容\\n\\n1.必要記載事項\\n\\n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提單正麵內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項:(1)貨物的品名、標\\n\\n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n\\n(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n\\n(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n\\n(3)船舶的名稱(Name of the ship);\\n\\n(4)托運人的名稱(Name of the shipper)\\n\\n(5)收貨人的名稱(Name of the consignee);\\n\\n(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n\\n(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n\\n(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n\\n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n\\n(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the numberof originals issued)\\n\\n(10)運費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n\\n(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n\\n提單缺少前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當符合該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n\\n上述規定說明:缺少其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須符合海商法關於提單的定義和功能的規定。除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上述第三項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多式聯運提單的接收貨地點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以及運費的支付這3項外,其他8項內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製定的提單其內容與此相仿。\\n\\n2.國際公約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n\\n根據《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收到貨物之後,承運人或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應依照托運人的請求簽發給托運人提單,其上載有:\\n\\n(1)與開始裝貨前由托運人書麵提供者相同,為辨認貨物所需的主要標誌;\\n\\n(2)由托運人書麵提供的包數或件數,或者數量,或者重量\\n\\n(3)貨物的表麵狀況。\\n\\n另外,《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四款還規定:“這種提單應當作為承運人依照第三款(1)、(2)、(3)項所述收到該提單中所載貨物的表麵證據。”\\n\\n對《海牙規則》作出修改的《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規定的必要記載事項未加以修改但對這些記載內容的證據效力,卻作了修訂,規定:“……但是,當提單已經轉讓給善意的第三方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采用。”這段對《海牙規則》規定的證據效力所作出的補充文字,在法律上為承運人規定了一項義務,即對於善意的第三方,承運人應對提單上所記載的有關貨物的事項負責,不能以事實上貨物未裝船來抗辯。這樣,提單上有關貨物的記載就成為按照提單記載內容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了。\\n\\n《漢堡規則》關於提單必須記載的內容則作出詳細的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一款**列出了15項必須記載的事項:\\n\\n(1)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件數,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如係危險貨物,則對其危險性質的明確說明,這些資料均由托運人提供;\\n\\n(2)貨物的外表狀態\\n\\n(3)承運人名稱及其主要營業所所在地;\\n\\n(4)托運人名稱\\n\\n(5)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的收貨人名稱;\\n\\n(6)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裝貨港,以及貨物由承運人在裝運港接管的日期\\n\\n(7)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卸貨港;\\n\\n(8)正本提單超過一份時的份數\\n\\n(9)提單簽發地點;\\n\\n(10)承運人及其代表的簽字\\n\\n(11)收貨人應付運費金額,或者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其他說明;\\n\\n(12)關於貨物運輸應遵守該規則各項規定,凡是與此相背離的,有損於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條款均屬無效的聲明\\n\\n(13)貨物應在或可在艙麵裝運的聲明;\\n\\n(14)經承運人與托運人明確協議的貨物在卸貨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n\\n(15)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的高於該規則的承運人責任限額。\\n\\n《漢堡規則》第十五條第三款還規定:“提單漏列本條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不影響該單證作為提單的法律性質,但該單證必須符合第一條第七款(提單定義)規定的要求。”\\n\\n關於提單必要記載事項的證據效力,《漢堡規則》第十六條中作出了與《維斯比規則》相同的規定。即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則認為提單上所述貨物已裝船的初步證據,當提單轉讓給包括收貨人在內的善意的第三方時,提單上的記載內容具有最終證據的效力。\\n\\n3.一般記載事項\\n\\n(1)屬於承運人因業務需要而記載的事項:如航次順號、船長姓名、運費的支付時間和地點、彙率、提單編號及通知人等。\\n\\n(2)區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責任而記載的事項:如數量爭議的批註;為了減輕或免除承運人的責任而加註的內容;為了擴大或強調提單上已印妥的免責條款;對於一些易於受損的特種貨物,承運人在提單上加蓋的以對此種損害免除責任為內容的印章等。\\n\\n(3)承運人免責和托運人作承諾的條款,如中遠提單正麵右下方的3段文字說明:\\n\\n①“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除另有說明者除外),己裝在上列船上,並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以能安全到達並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物。”“重量、尺碼、標誌、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托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並未覈對。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持有人茲明確表示接受並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麵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列印的規定、免責事項和條件。”\\n\\n②“為證明以上所述,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本提單(若乾份),其中一份經完成的提貨手續後,其餘各份失效。”\\n\\n③“請托運人特彆注意本提單內與該貨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n\\n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除非承運人按有關規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提出的與提單所載狀況不同的證據,不予承認。\\n\\n《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也有類似的規定,就提單上有關貨物記載事項的證據效力所作的規定。鑒於上述規定,在目的港卸貨時,如果貨物的實際狀況與提單上記載的不一致,由此給收貨人帶來的損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運人隻要能證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運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他們可以向托運人追償。\\n\\n背麪條款\\n\\n提單的背麪條款\\n\\n提單背麵的條款,作為承托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多則三十餘條,少則也有二十幾條,這些條款一般分為強製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兩類。強製性條款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港口慣例的規定。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第四十四條就明確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運輸契約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由於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的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或以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方式減輕這種責任的,都應作廢並無效。”上述的規定都強製適用提單的強製性條款。\\n\\n除強製性條款外,提單背麵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國際公約冇有明確規定的,允許承運人自行擬定的條款,和承運人以另條印刷、刻製印章或打字、手寫的形式在提單背麵加列的條款,這些條款適用於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種貨物,或托運人要求加列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依據。雖然各種提單背麪條款多少不一,內容不儘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條款:\\n\\n1.定義條款(Definition)\\n\\n定義條款是提單或有關提單的法規中對與提單有關用語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的條款。如中遠提單條款第一條規定:貨方(Merchant)包括托運人(Shipper)、受貨人(Receiver )、發貨人(Consignor)、收貨人(Consignee)、提單持有人(HolderofB\\/L),以及貨物所有人(Ownerofthe Goods)。\\n\\n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提單的當事人應該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是毫無異議的。但是,不論是以FOB還是CIF或CFR價格成交的貿易合同,按照慣例,當貨物在裝貨港裝船時,貨物一旦越過船舷其風險和責任就轉移到作為買方的收貨人或第三者。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對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就不再是托運人,而是收貨人或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將托運人看作合同當事人一方,就會出現收貨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當事人,而無權向承運人索賠。為瞭解決這一矛盾,英國1855年提單法第一條規定,當提單經過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後,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就應該取代作為背書人的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由於《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未涉及“貨方”,英國提單法彌補了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單中將“貨方”列為定義條款。\\n\\n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n\\n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印刷於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提單條款第一條用以明確本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製約或適用某國法律的條款。通常規定:提單受《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或者采納上述規則的某一國內法的製約,如英國《1971年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製約。例如,我國《海商法》實施前的中遠提單第三條規定:“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應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統一提單若乾規定的國際公約》。”目前中遠提單則規定,該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製約。\\n\\n提單上出現了首要條款,通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擴大了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的適用範圍。各國法院通常承認首要條款的效力。\\n\\n3.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n\\n在訴訟法上,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和處理案件的權限。在這裡是指該條款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何國行使管轄權,即由何國法院審理,有時還規定法院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提單一般都有此種條款,並且通常規定對提單產生的爭議由船東所在國法院行使管轄權。\\n\\n例如,我國中遠公司提單就規定:本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裁定;所有針對承運人的法律訴訟應提交有關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廣州、上海、天津、青島、大連海事法院受理。\\n\\n嚴格他說,該條款是管轄權條款和法律適用條款的結合。\\n\\n提單管轄權的效力在各國不儘相同,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協議管轄處理,承認其有效。但更多的國家以訴訟不方便,或該條款減輕承運人責任等為理由,否認其效力,依據本國訴訟法,主張本國法院對提單產生的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也有的國家采取對等的原則,確定其是否有效。\\n\\n1958年《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紐約公約》己被90多個國家承認,我國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在遠洋運輸提單中列入“仲裁條款”,以仲裁代替訴訟,其裁決可以在很多公約締約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因此,仲裁不失為解決糾紛的現代途徑。\\n\\n4.承運人責任條款\\n\\n一些提單訂有承運人責任條款,規定承運人在貨物運送中應負的責任和免責事項。一般概括地規定為按什麼法律或什麼公約為依據,如果提單已訂有首要條款,就無需另訂承運人的責任條款。在中遠提單的第三條、中國外運提單第四條、華夏提單第三條均規定,其權利和責任的劃分以及豁免應依據或適用《海牙規則》。根據這一規定,並非《海牙規則》所有規定都適用於該提單,而隻是有關承運人的義務、權利及豁免的規定適用於該提單。\\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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