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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 ◎第四章 彙票

作者:邊玉芳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5 1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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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彙票\\n\\n彙票(BillofExchange\\/Postal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彙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n\\n委托(3)付款人向執票人付款。\\n\\n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麵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n\\n彙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據。\\n\\n從以上定義可知,彙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n\\n出票人(Drawer):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一般是供貨方,真正的債權人。\\n\\n受票人(Drawee\\/Payer):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進出口業務中,通常為進口人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為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n\\n收款人(Payee);又叫“彙票的抬頭人\\\",是指受領彙票所規定的金額的人。進出口業務中,一般填寫出票人提交單據的銀行。\\n\\n彙票的功能\\n\\n支付功能\\n\\n彙兌功能\\n\\n信用功能\\n\\n結算功能\\n\\n融資功能\\n\\n彙票參與方\\n\\n出票人(Drawer);受票人或付款人(DraweeorPayer);收款人(Payee)\\n\\n彙票曆史\\n\\n彙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距遙遠,所用貨幣各異,不能像國內貿易那樣方便地進行結算。從出口方發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進口商提供貨款,就是出口商賒銷貨物。若冇有強有力中介人擔保,進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貨,出口商怕發了貨收不到款,這種國際貿易就難以順利進行。後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後,隻要出口商按時向議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證單據就可以收到貨款;議付行開出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彙票發到開證行,開證行保證見到議付行彙票及全套信用證單據後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n\\n我國立法\\n\\n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彙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彙票為主。\\n\\n彙票分類\\n\\n彙票從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幾種:\\n\\n按出票人分類\\n\\n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銀行彙票(Bank'sDraft),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商業彙票(Comm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n\\n按有無包括運輸單據\\n\\n按是否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彙票。光票(CleanDraft),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彙票。銀行彙票多是光票。跟單彙票(DocumentaryDraft),指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的彙票。跟單彙票多是商業彙票。\\n\\n按付款日期分類\\n\\n按付款日期不同,彙票可分為即期彙票和遠期彙票。彙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種記載方式:見票即付(atsight或ondemand);見票日後定期付款(atadeterminabledateaftersight);出票日後定期付款(atadeterminabledateafterthedateofdrawingadraft);定日付款(atafixedday)。若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則視作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彙票為即期彙票。其他三種記載方式為遠期彙票。\\n\\n按有無信用分類\\n\\n按有無信用,彙票可以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銀行彙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彙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n\\n而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彙票又可分成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遠期的商業彙票,經企業或個人承兌後,稱為商業承兌彙票。遠期的商業彙票,經銀行承兌後,稱為銀行承兌彙票。銀行承兌後成為該彙票的主債務\\n\\n人,所以銀行承兌彙票是一種銀行信用。\\n\\n票據行為\\n\\n彙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都由票據法加以規範。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彙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彙票的票據行為簡圖如圖所示:\\n\\n出票\\n\\n(Draw\\/Issue)。出票人簽發彙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彙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彙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彙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n\\n出票時有三種方式規定收款人:\\n\\n1.限製性抬頭(Restrictivepayee),這種彙票通常會標註“payABCCo.Ltd.only”或\\\"payABCCo.Ltd.,notnegotiable\\\".這種彙票不得流通轉讓。\\n\\n2.指示性抬頭(Toorder)彙票常標有\\\"pay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n\\n3.持票人或者來人抬頭(To bearer)常標註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n\\n提示\\n\\n(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將彙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n\\n的必要程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n\\n承兌\\n\\n(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彙票時,在彙票上簽名,承諾於彙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彙票正麵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註明承兌日期,於簽章後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彙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彙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n\\n付款\\n\\n(Payment)。付款人在彙票到期日,向提示彙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彙票登出後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彙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係即告終止。\\n\\n背書\\n\\n(endorsement)。票據包括彙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除非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彙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彙票權利。即在彙票背麵簽上自己的名字,並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後把彙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彙票的權利。在彙票經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即被背書人和背書人名字前後一\\n\\n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對背書人來說,\\n\\n所有他轉讓以後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承擔彙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彙票的貼現,即遠期彙票經承兌後,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後,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麵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後,將餘款付給持票人。貼現後餘額的計算公式是:貼現後餘額=票麵金額-(票麵金額X貼現率X日數\\/360)-有關費用\\n\\n拒付和追索\\n\\n(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彙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n\\n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於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並進行再追索。\\n\\n彙票特點\\n\\n與本票、支票的聯絡\\n\\n具有同一性質\\n\\n(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n\\n(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n\\n(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n\\n(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n\\n(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隻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隻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隻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n\\n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n\\n(1)彙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n\\n(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麵支付憑證。\\n\\n(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製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n\\n與本票、支票的不同\\n\\n(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彙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隻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n\\n(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彆。本票隻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彙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n\\n(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彙票(分為銀行承兌彙票和商業承兌彙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彙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彙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冇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冇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冇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n\\n(4)彙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隻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n\\n(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彙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n\\n(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彙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n\\n(7)遠期彙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n\\n(8)彙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n\\n(9)支票、本票持有人隻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彙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n\\n(10)彙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冇有。\\n\\n彙票內容\\n\\n1、應載明“彙票”字樣。\\n\\n2、無條件支付命令。\\n\\n3、一定金額。\\n\\n4、付款期限。\\n\\n5、付款地點。\\n\\n6、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n\\n7、受款人(Payee)。即受領彙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n\\n8、出票日期。\\n\\n9、出票地點。\\n\\n10、出票人簽字。\\n\\n律法描述\\n\\n《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關於彙票相關描述:\\n\\n第二章彙票\\n\\n第一節出票\\n\\n第十九條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n\\n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n\\n彙票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n\\n第二十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n\\n第二十一條彙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n\\n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n\\n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n\\n第二十二條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n\\n(一)表明“彙票”的字樣;\\n\\n(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n\\n(三)確定的金額;\\n\\n(四)付款人名稱;\\n\\n(五)收款人名稱;\\n\\n(六)出票日期;\\n\\n(七)出票人簽章。\\n\\n彙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n\\n第二十三條彙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n\\n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n\\n彙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n\\n彙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n\\n第二十四條彙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n\\n項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n\\n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n\\n(一)見票即付;\\n\\n(二)定日付款;\\n\\n(三)出票後定期付款;\\n\\n(四)見票後定期付款。\\n\\n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彙票到期日。\\n\\n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彙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彙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n\\n在彙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n\\n金額和費用。\\n\\n第二節背書\\n\\n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n\\n行使。\\n\\n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彙票不得轉讓。\\n\\n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彙票。\\n\\n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n\\n第二十八條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n\\n票據憑證上。\\n\\n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彙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n\\n第二十九條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n\\n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書。\\n\\n第三十條彙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n\\n記載被背書人名稱。\\n\\n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n\\n彙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彙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彙票權\\n\\n利。\\n\\n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彙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彙票的被背書\\n\\n人在彙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n\\n第三十二條以背書轉讓的彙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n\\n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n\\n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彙票上的\\n\\n效力。\\n\\n將彙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彙票金額分彆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n\\n。\\n\\n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n\\n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n\\n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n\\n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n\\n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n\\n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n\\n第三十六條彙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n\\n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彙票責任。\\n\\n第三十七條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彙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彙票承兌和付款\\n\\n的責任。背書人在彙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n\\n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n\\n第三節承兌\\n\\n第三十八條承兌是指彙票付款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n\\n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n\\n向付款人提示承兌。\\n\\n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n\\n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n\\n示承兌。\\n\\n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n\\n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n\\n第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彙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之日起\\n\\n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n\\n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彙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彙票的回單。回單\\n\\n上應當記明彙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n\\n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彙票的,應當在彙票正麵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n\\n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n\\n彙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n\\n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n\\n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彙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n\\n第四節保證\\n\\n第四十五條彙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n\\n保證人由彙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n\\n第四十六條保證人必須在彙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n\\n(一)表明“保證”的字樣;\\n\\n(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n\\n(三)被保證人的名稱;\\n\\n(四)保證日期;\\n\\n(五)保證人簽章。\\n\\n第四十七條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彙票\\n\\n,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彙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n\\n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n\\n第四十八條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彙票的保證責任。\\n\\n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彙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彙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n\\n。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彙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n\\n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彙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彙票\\n\\n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n\\n第五十一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n\\n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彙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n\\n索權。\\n\\n第五節付款\\n\\n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n\\n(一)見票即付的彙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n\\n(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自到期日起10日\\n\\n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n\\n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n\\n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n\\n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係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n\\n付款。\\n\\n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n\\n第五十五條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彙票上簽收,並將彙票交給付款人。持\\n\\n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彙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n\\n收。\\n\\n第五十六條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彙票上記載事項將彙票金\\n\\n額轉入持票人帳戶。\\n\\n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彙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彙票\\n\\n金額。\\n\\n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彙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n\\n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n\\n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n\\n第五十八條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人\\n\\n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n\\n第五十九條彙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彙價,以人民幣支付。\\n\\n彙票當事人對彙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n\\n第六十條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彙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n\\n第六節追索權\\n\\n第六十一條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n\\n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n\\n彙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n\\n(一)彙票被拒絕承兌的;\\n\\n(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n\\n(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n\\n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n\\n證明。\\n\\n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n\\n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n\\n責任。\\n\\n第六十三條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n\\n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n\\n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n\\n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n\\n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n\\n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n\\n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n\\n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n\\n擔責任。\\n\\n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n\\n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麵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麵通知\\n\\n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彙票債務人發出書麵通知。\\n\\n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n\\n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冇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彙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n\\n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彙票金額為限。\\n\\n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n\\n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麵通知,應當記明彙票的主要記載事項,\\n\\n並說明該彙票已被退票。\\n\\n第六十八條彙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n\\n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彙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n\\n追索權。\\n\\n持票人對彙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彙票債務人仍可\\n\\n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n\\n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n\\n後手無追索權。\\n\\n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n\\n(一)被拒絕付款的彙票金額;\\n\\n(二)彙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n\\n利率計算的利息;\\n\\n(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n\\n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彙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n\\n和費用的收據。\\n\\n第七十一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彙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n\\n權,請求其他彙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n\\n(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n\\n(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n\\n算的利息;\\n\\n(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n\\n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彙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n\\n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n\\n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n\\n銀行彙票是彙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彙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於先收款後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n\\n銀行彙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彙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彙票的付款人。\\n\\n銀行彙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為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彙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併由彙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彙票後此聯做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付後隨報單基簽發行,由簽發行做餘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餘款通知,並在簽發行結清後交彙款人。\\n\\n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彙票。銀行彙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彙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彙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n\\n特點\\n\\n與其他銀行結算方式相比,銀行彙票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n\\n1)適用範圍廣。\\n\\n銀行彙票是目前異地結算中較為廣泛采用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結算方式不僅適用於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而且適用於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凡是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異地進行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他經濟活動及債權債務的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彙票。並且銀行彙票既可以用於轉帳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n\\n2)票隨人走,錢貨兩清。\\n\\n實行銀行彙票結算,購貨單位交款,銀行開票,票隨人走;購貨單位購貨給票,銷售單位驗票發貨,一手交票,一手交貨;銀行見票付款,這樣可以減少結算環節,縮短結算資金在途時間,方便購銷活動。\\n\\n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n\\n銀行彙票是銀行在收到彙款人款項後簽發的支付憑證,因而具有較高的信譽,銀行保證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據,可以安全及時地到銀行支取款項。而且,銀行內部有一套嚴密的處理程式和防範措施,隻要彙款人和銀行認真按照彙票結算的規定辦理,彙款就能保證安全。一旦彙票丟失,如果確屬現金彙票,彙款人可以向銀行辦理掛失,填明收款單位和個人,銀行可以協助防止款項被他人冒領。\\n\\n4)使用靈活,適應性強。\\n\\n實行銀行彙票結算,持票人可以將彙票背書轉讓給銷貨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取或轉讓,另外還可以使用信彙、電彙或重新辦理彙票轉彙款項,因而有利於購貨單位在市場上靈活地采購物資。\\n\\n5)結算準確,餘款自動退回。\\n\\n一般來講,購貨單位很難準確信定具體購貨金額,因而出現彙多用少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況下,多餘款項往往長時間得不到清算從而給購貨單位帶來不便和損失。而使用銀行彙票結算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單位持銀行彙票購貨,凡在彙票的彙款金額之內的,可根據實際采購金額辦理支付,多餘款項將由銀行自動退回。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發生。\\n\\n結算\\n\\n銀行彙票結算的當事人包括:\\n\\n1)出票人。\\n\\n銀行彙票結算的出票人是指簽發彙票的銀行。\\n\\n2)收款人。\\n\\n收款人是指從銀行提取彙票所彙款項的單位和個人。收款人可以是彙款人本身,也可以是與彙款人有商品交易往來或彙款人要與之辦理結算的人。\\n\\n3)付款人。\\n\\n付款人是指負責向收款人支付款項的銀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屬於同一個銀行,如都是中國工商銀行的分支機構,則出票人和付款人實際上為同一個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屬於同一個銀行,而是兩個不同銀行的分支機構,則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兩個人。\\n\\n規定\\n\\n1)銀行彙票的簽發和解付。\\n\\n銀行彙票的簽發和解付,隻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係統銀行簽發的轉帳銀行彙票的解付,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提交同城的有關銀行稽覈支付後抵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不能簽發銀行彙票的銀行開戶的彙款人\\n\\n需要使用銀行彙票時,應將款項轉交附近能簽發銀行彙票的銀行辦理。2)\\n\\n銀行彙票一律記名。\\n\\n所謂記名是指在彙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無權領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書方式將領款權轉讓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領款權。\\n\\n3)銀行彙票無起點金額限製。\\n\\n銀行彙票冇有起點金額限製。\\n\\n4)銀行彙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n\\n這裡所說的付款期,是指從簽發之日起到辦理兌付之日止的時期。這裡所說的一個月,是指從簽發日開始,不論月大月小,統一到下月對應日期止的一個月。比如簽發日為3月5日,則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順延。逾期的彙票,兌付銀行將不予辦理。\\n\\n申請\\n\\n單位內部供應部門或其他業務部門因業務需要使用銀行彙票時,應填寫銀行彙票請領單,具體說明領用銀行彙票的部門、經辦人、彙款用途、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等,由請領人簽章,並經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由財務部門具體辦理銀行彙票手續。\\n\\n凡是要求使用銀行彙票辦理結算業務的單位,財務部門均應按規定向簽發銀行提交“銀行彙票委托書”,在“銀行彙票委托書”上逐項寫明彙款人名稱和帳號、收款人名稱和帳號、兌付地點、彙款金額、彙款用途(軍工產品可免填)等內容,並在“彙款委托書”上加蓋彙款人預留銀行的印鑒,由銀行審查後簽發銀行彙票。如彙款人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則可以交存現金辦理彙票。\\n\\n彙款人辦理銀行彙票,能確定收款人的,須詳細填明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或個人姓名。確定不了的,應填寫彙款人指定人員的姓名。\\n\\n交存現金辦理的彙票,需要在彙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彙票委托書上的“彙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彙款金額。這樣,銀行可簽發現金彙票,以便彙款人在兌付銀行支取現金。企事業單位辦理的彙票,如需要在兌付銀行支取現金的,由兌付銀行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審查支付現金。\\n\\n“銀行彙票委托書”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是存根,由彙款人留存作為記帳傳票;第二聯是支款憑證,是簽發行辦理彙票的傳出傳票;第三聯為收入憑證,由簽發行作彙出彙款收入傳票。如果申請人用現金辦理銀行彙票,可以登出第二聯。\\n\\n簽發\\n\\n簽發銀行受理“銀行彙票委托書”,經過驗對“銀行彙票委托書”內容和印鑒,並在辦妥轉帳或收妥現金之後,即可向彙款人簽發轉帳或支取現金的銀行彙票。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彙票“彙款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彙款金額,再加蓋印章並用壓數機壓印彙款金額,將彙票和解訖通知交彙款人。\\n\\n內容\\n\\n銀行彙票的主要內容包括:\\n\\n(l)收款人姓名或單位;(2)彙款人姓名或單位;\\n\\n(3)簽發日期(發票日);\\n\\n(4)彙款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多餘金額;\\n\\n(5)彙款用途;\\n\\n(6)兌付地、兌付行、行號;\\n\\n(7)付款日期。\\n\\n銀行彙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簽發行結清彙票時作彙出彙款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彙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併由彙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彙票後此聯作聯行往來帳付出傳票;第三聯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何後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作餘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餘款通知,在簽發行結清後交彙款人。\\n\\n彙款單位財務部門收到簽發銀行簽發的“銀行彙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銀行彙票委托書”第一聯存根聯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n\\n例:大聖公司需要到A市采購商品,4月2日向開戶銀行申請用銀行存款辦理往A市的轉帳彙票100000元。根據銀行退回的“銀行彙票委托書”存根聯作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n\\n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彙票100000\\n\\n貸:銀行存款100000\\n\\n如果彙款單位用現金辦理銀行彙票,則財務部門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彙票後根據“銀行彙票委托書”第一聯存根聯編製現金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n\\n借:其他貨幣現金——銀行彙票\\n\\n貸:現金\\n\\n對於銀行按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和郵電費,彙款單位應根據銀行出具的收費收據,用現金支付的編製現金付款憑證,從其帳戶中扣收的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n\\n借:財務費用\\n\\n貸:現金或銀行存款\\n\\n出納員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彙票並將其交給請領人,應按規定登記“銀行彙票登記簿”,將銀行彙票的有關內容,如簽發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待票人部門、姓名,彙款用途等等一一進行登記,以備日後查對。\\n\\n會計實務中的銀行彙票\\n\\n銀行彙票是指彙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彙票給收款單位或個人持往外地辦理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結算憑證。\\n\\n收款單位:\\n\\n將彙票、解迄通知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製收款憑證。\\n\\n付款單位:\\n\\n收到銀行簽發的彙票後,根據“銀行彙票申請書(存根)”聯編製付款憑證,如有多餘款項,或因彙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時,應根據銀行多於款收帳通知編製收款憑證。\\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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