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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必讀(上) 第一章 醫學法概述

作者:王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21 1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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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什麼是醫學法?\\n\\n所謂醫學法即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旨在保護人體健康的,有關醫學方麵的法律規範的總和。\\n\\n具體來說,醫學法的概念有三層含義:\\n\\n(一)醫學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製定的專門醫學法律。廣義泛指所有醫學法律規範,也就是除專門醫學法律外,還包括被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所製定的從屬於醫學法律範疇的衛生法規和規章。醫務人員所需瞭解的,就是屬於廣義的醫學法。\\n\\n(二)醫學法是國家諸多法律規範中的一類,它與其他法律規範一樣,在使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性,在保障上具有國家強製性,在實施上具有明確的導向性。\\n\\n(三)醫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人體健康,立法目的是調整、確認、保護和發展各種醫學法律關係和醫療衛生秩序,所以與其他法律規範有著重大區彆。\\n\\n2.醫學法的特征是什麼?\\n\\n從根本上講,醫學法作為一種法律規範,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即決定和服務於經濟基礎。但由於醫學法是圍繞人體健康而產生的有關醫學方麵的法律規範,這就決定了它與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n\\n一、其根本宗旨是保護公民健康權\\n\\n健康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和需求。我國憲法第21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立法宗旨,這是其他法律規範所不具備的。所以,它是醫學法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識彆醫學法的一個根本標誌。\\n\\n二、社會性\\n\\n醫學法的創製雖然具有階段性,但是,由於醫學本身不具有階級性,它的主要任務是防病治病,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健康,所以醫學法更多地表現出它執行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性,反映社會共同的要求,體現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利益。\\n\\n三、進步更新的快速性\\n\\n醫學科技水平的飛速進步,極大地激發了人類對醫學新的需求。醫學已從求死扶傷發展為保障健康、延年益壽、改造乃至再造自身。這就要求國家不斷製定新的醫學法律法規,以規範醫學進入新領域後人們的行為,不斷修改或廢止已不適應醫學新發展的醫學法律法規,進而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n\\n四、嚴密的科學性、突出的專業性\\n\\n醫學是一門客觀嚴密的科學,因此,醫學法必須符合醫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的特殊要求,體現醫學本身突出的專業性。醫學技術標準一旦被製定為法律,就成為嚴格的醫學技術法規。這也是絕大數法律規範檔案所不具備的。\\n\\n3.醫學法包括哪些調整對象?\\n\\n由於醫學法的立法目的是調整、確認、保護和發展各種醫學法律關係和醫療衛生秩序,因此,醫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多種縱橫交錯、複雜而多層次、多側麵的社會關係。具體有以下三種:\\n\\n一、醫療衛生組織關係\\n\\n亦即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組織之間的組織、領導關係。醫學法用法律條文的形式將二者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係、職權範圍以及權利義務等固定下來,從而形成合理的管理體係和製度,以確保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進行有序而有效的組織和領導。\\n\\n二、醫療衛生管理關係\\n\\n亦即國家衛生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是一種縱向的行政關係,可以表現為衛生行政隸屬關係,比如衛生行政機關和醫療機關的醫政管理關係;也可以表現為衛生職能管轄關係,以及衛生管理中的行政許可關係、行政處罰關係、衛生行政賠償關係、行政複議關係、衛生糾紛與訴訟關係等。這些都屬醫學法調整的範疇。\\n\\n三、醫療衛生服務關係\\n\\n亦即衛生行政機構、醫療衛生組織、與醫療衛生服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向公眾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服務、醫療衛生谘詢服務、衛生設施服務活動中,與服務對象之間所產生的社會關係。這是一種橫向的社會關係,醫學法用以調整關係雙方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n\\n可以說,醫學法是在預防和治療疾病,改善人們勞動、學習、生活環境及生活狀況,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的活動中產生的,它的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涉及到人類社會的諸多方麵。\\n\\n4.醫學法的作用是什麼?\\n\\n醫學法的製定和實施對人們的行為和整個社會生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概括起來,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麵:\\n\\n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n\\n醫學法圍繞著醫藥衛生工作防病治病,保護人類健康的目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要求從事醫藥衛生工作的人員嚴格遵守醫藥衛生技術規範,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它將現代醫藥衛生工作中的諸多技術規範以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法律規範統一下來,從而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在法律上有所保障。\\n\\n二、推動醫學科學的進步和發展\\n\\n現代醫學是現代科學中的精華,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利益,而醫學法的發展,使諸如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試管嬰兒的出現、安樂死的悄然流行、腦死亡標準為不少人所接受;人體器官與組織的移植、克隆技術、艾滋病等新的醫學問題都有了法律控製和規範,並促進醫學沿著造福於人類的方向而不是相反的方向發展。\\n\\n目前,我國涉及醫療管理、醫學教育、醫學研究的許多法律、法規和規章,使醫療衛生事業從行政管理上升為法律管理,從一般技術規範和醫德規範提高到法律規範,為醫學科學的進步和健康發展起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n\\n三、使醫藥衛生法管理事業有法可依\\n\\n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是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麵。醫學法律法規把既複雜又龐大的醫藥衛生工作納入法的管理範疇,建立了醫藥衛生活動的正常秩序,使管理係統能有序有效地運轉,從而使醫藥衛生管理事業有法可依,並走上法製軌道。同時,醫學法也是各級衛生部門實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n\\n四、有利於國際醫藥衛生的交流和合作\\n\\n由於醫學法決定和服務於經濟基礎,所以,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國際交往中涉及的醫療衛生事務更加寬泛和複雜。近年來我國陸續頒佈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乾規定》、《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一係列涉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為了推動世界衛生事業的發展,我國政府正式承認《國際衛生條約》,並參加締結《麻醉品單一公約》和《精神藥物公約》,注意與國際醫藥衛生條例、公約相協調,對我國過去的某些法律條款作了適當調整。這對於維護我國國家主權,保護公民人體健康,加強國際醫藥衛生交流與合作都有著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並且反過來又促進著經濟的發展。\\n\\n5.醫學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n\\n任何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實施,都必須有一定的法律基礎,都必須有一定的依據,醫學法也不例外。醫學法的依據又稱醫學法的法源,也就是醫藥衛生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形式。這些形式的權威性質醫學法各規範的法律效力。我國醫學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下列幾種:\\n\\n一、憲法\\n\\n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它是包括醫學法部門在內的所有法律部門的重要法源。我國憲法中有關維護人民健康的醫藥衛生方麵的條款,就是我國醫學法的法律依據之一,是製定醫學法律法規的重要依據,而且在醫學法體係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21條就明確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這條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就是國家製定了係列維護人民健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最權威的法律依據之一。\\n\\n二、國際醫藥衛生條約\\n\\n所謂醫藥衛生國際條約,即由我國與外國締結或者我國加入並生效的國際法規範性檔案。它們雖然不屬於我國國內法的範疇,但我國政府一旦參加締結或者成為某一國際衛生法規的簽字國,它就成為我國醫學法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除我國政府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其在我國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對我國同樣具有約束力。例如1985年6月經我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我國加入修正後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這些都是我國醫學法的表現形式。\\n\\n三、醫藥衛生法律\\n\\n所謂醫學衛生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製定的法律檔案。它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全國人大製定的,稱為醫學基本法。我國目前還冇有由全國人大製定的醫學基本法律(或稱醫學法典);另一類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稱為基本法律以外的醫藥衛生法律。\\n\\n從廣義上講,醫學法律又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就是上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直接關於醫藥衛生、維護人民健康方麵的專門法律,諸如《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等,這也是我國醫學法體係中的骨乾部分,也是醫學法直接的重要的法源。另一部分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其他部門法中有關醫藥衛生、維護人民健康的規定或條款,例如《刑法》中規定在醫藥衛生、維護人民健康方麵所禁止的行為以及對實施了這些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犯罪主體的刑罰的條款;《婚姻法》中規定禁止結婚的身體條件的條款;《民法通則》中規定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條款等等,這些都是醫學法的組成部分,也可以視為醫學法的間接淵源。\\n\\n四、醫藥衛生行政法規\\n\\n所謂醫藥衛生法規,即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按照法定程式製定並頒佈或批準頒佈的在全國實施的有關醫藥衛生的規範性檔案,這是醫學法最直接、最主要的法源。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但也是衛生行政執法和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據。\\n\\n五、醫藥衛生行政規章\\n\\n所謂醫藥衛生行政規章,即由國務院部委頒佈的,在全國實施的有關醫藥衛生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具體是指由國家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單獨或聯合其他部委釋出的具體指導醫藥衛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例如衛生部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n\\n六、地方性醫藥衛生法規、規章\\n\\n所謂地方性醫藥衛生法規規章,即由全國各省、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製定和批準的關於本地區的各種醫藥衛生條例、辦法、規定和決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法律以及醫藥衛生行政法規,而且隻在製定機關所轄的範圍內有效。\\n\\n七、醫藥衛生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n\\n所謂醫藥衛生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即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製定併發布實施的有關本地區醫藥衛生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檔案。\\n\\n上述七類醫藥衛生法律法規檔案,共同組成了我國醫學法的法律依據。我國醫學法就是在結合這些法律依據的基礎上製定實施的。\\n\\n6.醫學法涉及哪些方麵?\\n\\n醫學法與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其內容遍及醫藥衛生預防保健工作的各個方麵,它包括了母嬰保健、醫療診治、衛生防疫、醫療保險、藥品管理、美容與康複、醫學發展、醫事仲裁和訴訟等。根據醫學法律法規檔案的性質進行歸類,醫學法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n\\n一、醫政監督與管理\\n\\n具體包括醫療機構管理、醫護人員管理、醫院內部管理、醫療事故處理、中醫管理、獻血用血及血站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獻血法》等。\\n\\n二、藥政監督與管理\\n\\n具體包括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新藥監督管理、特殊藥品監督管理、生物製品以及血液製品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以及藥典、藥品檢驗和藥品廣告商標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方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等。\\n\\n三、婦幼衛生保健與計劃生育技術管理\\n\\n具體包括婦幼衛生及保健、母嬰保健、計劃生育技術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母嬰保健法》、《婦幼衛生服務規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等。\\n\\n四、醫學教育和科技管理\\n\\n具體包括醫藥衛生科研的機構、計劃、成果、儀器設備、基金、檔案等管理以及中高等醫學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生培養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醫藥衛生科研成果管理試行辦法》、《關於培養臨床醫學碩士和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試行辦法》等。\\n\\n五、醫療衛生人事與計劃財務管理\\n\\n具體包括醫療衛生係統人事與勞資、職稱與職務、計劃與財務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主管護師技術考覈標準》、《醫院財務管理辦法》等。\\n\\n六、公共衛生監督與管理\\n\\n具體包括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管理、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學校衛生管理、勞動衛生監督、化妝品衛生監督、國境衛生檢疫、放射保護管理、環境保護監督等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n\\n7.什麼是醫學法律關係?\\n\\n所謂醫學法律關係,是指根據醫學法律規範的規定,在—定的醫藥衛生活動領域中形成的法律關係。比如,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患關係醫學法律關係是由醫學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由於醫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了錯縱複雜而又多層麵的社會關係,同時,醫藥衛生活動既包括衛生管理監督(縱向)活動,又包括醫藥衛生預防保健服務(橫向)活動,這也就決定了醫學法律關係是一種縱橫交錯的法律關係。它既有國家衛生行政機關在實施衛生管理監督的過程中,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之間產生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縱向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有醫藥衛生、預防、保健單位同法人、個人之間在醫療衛生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n\\n與所有法律關係一樣,醫學法律關係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n\\n8.什麼是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n\\n所謂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也就是醫學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亦即在醫學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當事人。\\n\\n根據我國醫學法律規範的規定,我國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方麵:\\n\\n一、國家機關\\n\\n主要是衛生行政機關,在醫學法律關係中,衛生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主體,它們與醫學法律關係中的其他主體形成一種命令與服從的管理關係,在醫學法律關係中,是醫療衛生活動中的組織者、管理者和監督者,行使領導、管理衛生工作的職能。\\n\\n二、企事業單位\\n\\n一是衛生企事業單位,包括從事直接的醫療衛生活動的醫院、製藥廠、衛生科研機構和醫藥院校、衛生防疫站、藥檢所等;二是一般企事業單位,包括從事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廠、食品商店、“三廢”排放單位等等。\\n\\n三、社會組織(團體)\\n\\n主要是衛生社會組織,比如中國紅十字會、中華醫學會、中國農村衛生協會等團體。\\n\\n四、公民\\n\\n一種是處在醫療機構的管理關係中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另一種是,接受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病人、消費者。\\n\\n另外,依法行醫的個人,因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類似於醫院,所以也與患者發生衛生服務關係,同時,又接受當地衛生行政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的管理與監督。\\n\\n依法從事個體食品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關係人民生命健康的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同樣屬於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n\\n綜上所述,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國家衛生管理機關或從事醫藥衛生保健服務的單位或個體。\\n\\n9.什麼是醫學法律關係的客體?\\n\\n所謂醫學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就是醫學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n\\n從根本上講,公民從事正常的生活、生產的前提是生命健康權。因此,在醫學法律關係中,每一個具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最終都可以追溯到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也就是說,醫學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多層次性,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則是整個醫學法律關係的最高層次的共同客體,而在一般層麵上,各個方麵的不同的醫學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義務又都有具體的指向。醫學法律關係的具體客體主要包括:\\n\\n一、物\\n\\n比如藥品管理和醫療器械管理關係中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關係中的藥品、藥價等。它們是醫學法律關係的重要客體。\\n\\n二、行為\\n\\n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前者是積極的行為,後者是對一定行為的抑製。比如醫療服務關係中的醫學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服務行為。\\n\\n三、精神產品\\n\\n比如醫藥衛生科學發明、技術成果、商標設計、專利產品、學術著作等。也就是主體從事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果。\\n\\n10.醫學法律關係的內容是什麼?\\n\\n所謂法律關係的內容,也就是醫學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是法律關係的基礎。\\n\\n醫學法律賦予醫學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可以表現為主體有權依法實施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履行其相應的義務;還可以表現為在必要時有權請求國家機關用強製性手段來保證其合法權益的實現。\\n\\n醫學法律規定醫學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一般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作為的義務即要求義務人必須實施某種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某種要求;不作為的義務即要求義務人必須抑製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人行使權利時不受妨礙。\\n\\n11.什麼是醫事法律責任?醫事法律責任具備哪些特點?\\n\\n所謂法律責任,是指違反行為人法律規定後所應承擔的帶有強製性的責任。它來自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違反,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然產生的法律後果。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法行為是產生法律責任的根據。由此可見,醫事法律責任應具備以下特點:\\n\\n一、醫事法律責任必須由醫學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具體規定\\n\\n隻有醫學法律、法規、規章在設定權限範圍內做了某些明確規定,行為人才承擔某種相應的法律責任。\\n\\n二、醫事法律責任是違反醫學法律規範的後果\\n\\n隻有在構成醫事違法的前提下,才能會行為人承擔相應的醫事法律責任;不構成醫事違法,也就無須承擔醫事法律責任。\\n\\n三、醫事法律責任隻能由法定機關追究\\n\\n追究程式按法定程式進行,當事人對追究其醫事法律責任不服時,一般應向上一級機關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n\\n四、醫事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製性,以國家強製力作為後盾\\n\\n綜上所述,醫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醫學法律規範而應當承擔的帶有強製性的法律責任。\\n\\n12.醫學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幾種?\\n\\n按照行為人違反醫學法律規範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我國醫學法中確定了三種醫事法律責任,即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n\\n一、醫事刑事責任\\n\\n醫事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了刑法在醫藥衛生方麵的規定,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受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其主要特征是:\\n\\n(一)刑事責任是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n\\n(二)刑事責任具有不可轉移性。即刑事責任的承擔者隻能是犯罪行為人。這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可以轉移、發生變化不同。\\n\\n(三)醫事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醫事法律責任,是對醫事違法行為最嚴厲的懲罰。\\n\\n(四)刑事責任隻能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予以追究,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無權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n\\n根據刑法定罪原則,我國刑法分彆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瀆職罪”三大類犯罪,確立了醫藥衛生方麵的醫事刑事責任。\\n\\n(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醫藥衛生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罪。\\n\\n(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醫藥衛生犯罪。其中,屬“危害公共衛生罪”的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罪、違反傳染病菌(毒)種管理規定肇事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第332條)、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罪、強迫他人賣血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非法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違反血液及其製品管理規定肇事罪、重大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實施破壞計劃生育手術罪、逃避動植物檢疫罪。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有: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及傳播性病罪。\\n\\n(三)瀆職罪中的醫藥衛生犯罪。主要有:國家環境保護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等。\\n\\n另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醫事刑事責任方麵的主刑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冇收財產。\\n\\n二、醫事行政責任\\n\\n醫事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在違反醫藥衛生法中有關醫事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造成公民健康的一定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主要特征是:\\n\\n(一)行政責任產生於違反醫學(衛生)行政法律法規。隻有違反了醫學(衛生)行政法所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承擔行政責任。而這同違反民事法律規範必須承提民事責任,違反刑法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的道理是一樣的,都是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後果。\\n\\n(二)行政法律責任隻能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機關追究。當事人對追究其行政責任不服時,一般可以向追究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n我國醫事行政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處罰,一是行政處分。\\n\\n(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按行政隸屬關係,給予違反醫學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企事業單位或公民的一種法律製裁。主要有警告、罰款、冇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衛生(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追繳已售出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行政拘留等。\\n\\n(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給予違反醫學行政法的所屬工作人員的一種製裁措施。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n\\n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彆在於:\\n\\n(一)處罰由執法機關決定,處分由從屬機關決定;\\n\\n(二)處罰針對企事業單位或公民,處分針對機關工作人員;\\n\\n(三)處罰針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處分針對違法失職的行為;\\n\\n(四)采取的形式不同。\\n\\n三、醫事民事責任\\n\\n醫事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醫學法律規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對受害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其主要特征是:\\n\\n(一)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即以經濟賠償為主要形式。其中也包括某些非財產責任,如醫療事故中的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等。\\n\\n(二)民事責任主要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必須遵循民事賠償領域的“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同時,這種賠償具有補償性質和懲罰性質(如罰款、罰金、冇收財產等)。\\n\\n(三)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作為平等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承擔民事責任問題,這也是民事責任區彆於其他兩種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特征。\\n\\n我國醫事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複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違給金;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n\\n13.我國目前主要有哪些醫藥衛生法律、法規?\\n\\n我國是最早用法律手段來管理醫藥衛生的國家之一。建國後特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醫學立法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進入了一個繁榮、發展的時期。\\n\\n目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醫藥衛生法律有《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10部;由國務院製定釋出或批準釋出的醫藥衛生行政法規有20多部;由衛生部製定釋出的醫藥衛生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有千餘件;另外,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從當地實際出發製定了一大批地方性醫藥衛生法規或規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醫學法律體係,使我國的醫藥衛生事業走上了法製管理的軌道,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的持續、穩定和全麵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n\\n14.國際醫學立法的現狀如何?\\n\\n隨著全球一體化的深入,國際醫學立法的狀況越來越關係到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健康問題已成為全人類麵臨的共同問題。由此產生的國際醫學法,旨在保護人類健康、保障全球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n\\n1948年成立的世界衛生組織(WHO),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國際性醫藥衛生組織。它以“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為宗旨,把提出國際衛生公約、協定和製定食品衛生、生物製品、藥品的國際標準以及製定診斷方法的國際規範和標準,作為根本任務,在指導世界各國的醫學立法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n\\n特彆是近幾十年來,在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Congress)及其執委會以及世界衛生組織各專家委員會的努力下,國際醫藥衛生立法的交流合作和國際醫學立法有了明顯的發展。\\n\\n首先,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係統的有關組織一起,製定了單行醫藥衛生法規,內容涉及臨床醫學、衛生、藥物、食品、環境、職業衛生防護等諸多領域。於1969年第22屆世界衛生大會上正式通過的《國際衛生條例》,就是目前世界各國在開展國境衛生檢疫,防止國際間的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等方麵共同遵守的國際性法規,也是世界各國製定本國有關醫學法規的重要依據。\\n\\n其次,世界衛生組織在製定與衛生相關產品的國際標準等許多相對具體的工作方麵作出了突出貢獻。在藥品質量控製方麵,它倡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編輯和出版國際藥典,建立藥品的國際質量標準,主持藥品的統一國際命名;它還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TCRP)合作,製定了放射防護基本安全標準;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合作,建立了食品法典委員會,製定並公佈食品衛生標準,對農藥殘留量、食品新增劑開展毒理學的研究和評價,規定最高容許量標準等等。\\n\\n聯合國作為目前全球最大的國際組織,在醫學立法方麵也訂立了多項國際條約,例如《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61年)、《精神藥物公約》(1971年)、《殘疾者權利宣言》(1975年)、《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1990年)、《環境與發展宣言》(1992年)等。\\n\\n此外,一些涉及醫藥衛生領域的國際學會和協會等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也大力支援和推動國際醫學立法工作。其中影響較大的是成立於1947年的世界醫學會(WMA),它在成立之初的1949年就正式通過了後定名的《醫學倫理學國際法》。此後,世界醫學會又製定了一係列世界性的醫學原則,為國際醫學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最具影響的有:規定人體實驗原則的《赫爾辛基宣言》(1964年),關於死亡確定問題的《悉尼宣言》(1968年),關於醫學流產問題的《奧斯陸宣言》(1970年),明確對拘留犯和囚犯給予非人道待遇和懲罰時醫生行為準則的《東京宣言》(1975年)。此外,國際護士會議在1953年通過了《護士倫理學國際法》,1977年召開的第6屆世界精神病學大會通過了關於精神病人準則的《夏威夷宣言》,1981年在馬尼拉召開的第24屆國際紅十字會議通過了《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等。\\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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