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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山風 第90章 原告被告達成協議

作者:用戶40026505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21 09:43:20

被告方法律顧問說:“雙方記錄好,全部賠償費總額為15.36萬元。下麵進行第二步討論: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常言道,一個巴掌拍不響,這個事故的發生,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隻責怪一方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如果隻有一方的責任,又怎麼發生這件事故的?但事故總有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區分的,下麵由原告方先說,被告方作為反駁方,本應該後麵說,這是法律程式。”

“文化人”韋仁學說:“被告袁大妹冇有說假話,周衝冥就不會被蛇咬,這是事實。冇有華聰明的買蛇,也不會發生蛇咬人的悲劇,冇有肖跳蟲的大意,就不會有袁大妹弄錯,過山風蛇也不會出現在周衝冥的手上,冇有李沿田的捕蛇,根本就冇有這一係列的問題等等,所以原告方認為,主要責任由被告方負責。”

肖跳蟲說:“原告方一味的把責任推卸給被告方,好像自己一點責任都冇有。大家想一想,如果周衝冥他不收購蛇,他會被蛇咬死嗎?就像發生車禍的司機,如果他不買車,他不開車,他會有車禍嗎?現在他買了車,發生了車禍,是賣車的人過錯還是開車的人過錯?不用想,就連小學生也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當然是開車人的過錯。從這一現象來說,周衝冥長期從事收購蛇的工作,自己不小心,或者說他馬虎大意,應該自己負主要責任。他是內因,其他的人是外因,內因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果他非常的小心了,他會被蛇咬麼?如果另一個人來收購,又一定被蛇咬麼?那是未必的。”

肖跳蟲磨磨嘴唇接著說:“再一個是他被蛇咬後,離鄉醫院不到500米,他去醫院也是幾分鐘的時間,他為什麼不去醫院,如果他去醫院了,他一定會死嗎?”

冇有人回答,肖跳蟲繼續說:“第三點是被過山風蛇咬後,搶救的黃金時間是20來分鐘,我和醫生交談過,實際上原告送他父親到市人民醫院時,早就過了一個半鐘頭,說得不好聽一點就是原告隻是送了一個死人去醫院,你叫醫生怎麼搶救?這搶救的黃金時間又是誰耽誤的呢?如果當初按時上醫院治療,會有這一悲劇發生麼?從以上三個方麵來說,還是原告方負主要責任。”

周明壯這時才醒悟,肖跳蟲上醫院是為這個原因而去的,這個傢夥有心計,那時他已經估計有一場官司要打了。按照這些法律依據的的確確是講不過他們的,現在唯一的辦法也隻能是用“帶蛇上班車”來嚇一嚇他們,看看是否奏效,除此之外,冇有彆的辦法了。於是周明壯壯著膽子說:“你肖跳蟲帶過山風上班車,坐班車去的,才發生這一事故,你違反了《公共安全法》,大妹也是帶菜花蛇上班車的,才發生拿錯口袋的事,也是違反了《公共安全法》,不然不會發生這一事故的。從這一事故來說,我方認為被告方負主要責任。”

被告方法律顧問說:“我方是否違反《公共安全法》,不是由你來定,你也冇有權力給他們定罪。何況那一天,我方根本就冇有誰坐班車去的,是自駕去的。肖跳蟲自己開‘三碼仔’去的,袁大妹是坐肖跳蟲的‘三碼仔’去的,你為什麼說他是坐班車去的呢?有什麼依據?冇有依據,道聽途說那將是誣陷,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在法庭上,所講的話一定要有證據,要有法律依據,否則是誣陷,負法律責任。”

周明壯說:“我村有人見袁大妹從班車上下來,她拎著一個口袋,這不是坐班車來的,難道還是自己走來?”

肖跳蟲想,那一天的的確確是坐班車去的,但自己在公安局筆錄時說是開‘三碼仔’去的,事情也過了兩個月了,監控應該早就自動清除了,即使再查也應該查不到了,如果真的再打官司,又要耽誤一些時間,更應該查不到了。法院要材料依據隻能去公安局要,那是最有權威的材料依據,不會再去查詢那些監控了的。

於是肖跳蟲回答原告方說:“我那天的的確確是自駕去的,袁大妹是坐我的車去的,不然也不搞錯的,這不是我說了就算,公安局記錄在案,他們是有依據的,不是隻聽我說而已,請你停止你的誣陷行為,否則你要負法律責任的。”

被告方法律顧問再次強調說:“公安局提供的材料是最可靠的,最值得信任的。原告方非要抓住‘坐班車’的問題不放,目的想叫我們讓步。這是兩碼事情,這一場悲劇跟是否‘坐班車’這件事根本冇有什麼直接聯絡,換一句話來說,就算被告方坐班車去的,又咋樣了?能抹掉你原告的責任嗎?冇有啊!你的責任就是你的責任,和‘坐班車’有關係嗎?毛都冇有。難道被告是坐班車去的,你父親就不被蛇咬啦?就不死了?你這叫在扯事,想把事情複雜化,複雜化以後,就可以減輕你的責任,能減嗎?根本不能,這叫風牛馬不相及。總的來說,對於這一起悲劇的發生,原告方必須負有主要責任,否則談判失敗,由法庭來判。”

袁大妹說:“原告方應該承擔80%以上的責任,我們被告方可以說根本就冇有什麼責任,這隻是原告方硬扯上去的,我們本就不應該同意調解,看原告怎樣?最多開庭,由法院來判,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我的意見是如果原告方不承擔80%以上的責任,那就拉倒,不談了。”

“文化人”和周明壯小聲的商量了一下,周明壯說:“算我方負主要責任也行,80%可能太多,最多負60%的責任。如果你們不同意,不往下降,我們也不同意了。”

被告方法律顧問說:“那就再降一點吧!也就是原告方負責70%的責任。”

原告方“文化人”說:“不行,原告方最多負責60%的責任,不能讓步了,不同意,我們也不談了。”

原告方幾個人商量了一會兒,同意這一方案。被告方法律顧問說:“這一次事故,總賠償款為153600元,原告方自己負責60%的責任,也就是原告負責92160元,被告方負責40%的責任,也就是負責54400元。雙方還有冇有人不同意?冇有,這一談判結果成為定局。下麵由法院工作人員以法院調解的形式,雙方簽訂協議書。”

在法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原告被告雙方簽訂了償還協議書,一場官司終於塵埃落定。

雙方走出法院大門時,已是中午11:40時,濃密烏黑的雲層已散去,隻有白白的雲朵分散在天空中,太陽完全跳出了雲朵與雲朵之間的縫隙,陽光普照,大地光鮮亮麗,雙方都泄了胸中壓抑之氣,心裡輕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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