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妹說:“第一項是埋葬費80000元。過高,一般辦一場喪事大概花4萬元。生活費1萬元以內,棺材及道場費用大概20000元,真正用於雇請埋葬的勞動費用5000元,還有5000元作機動;
第二項是誤工費,這一項,原告算了30人的誤工費,而且都按一週來計算,我看一點都不合理。他的家人有那麼多的人麼?這分明是算村上的其他的人一起,難道得了賠償費後,他還會給村上那一些幫忙的人麼?不可能。所以我們隻能計算他家中的人的誤工費,其他的人不能算。我算過了,就把原告家裡的人全部算完,也隻有6個人,一個人每天300元,6個人一天1800元,一個星期一共10800元,就算一個整數1萬元給他,那兩個小孩子做不了什麼;
第三項是精神損失費50000元。這一項目不合情理,周衝冥他自我作孽被蛇咬死,還講什麼精神損失不損失的,不是我們的責任,這項固然不存在,不管他,按我來說,不應理會。
第四項扶養費156000元太離譜。我們這地方生活水平不高,每月最多800元,156個月應該是124800元。
這幾項總和174800元。這個數目也太大,我們再減兩萬多,就給他150000元整,這個數目還應按責任來承擔,最多原告與被告各打50板,給他7.5萬元,他同意也行,不同意也行,要麼他就繼續打官司。
總的來說,我們都應該嚴格控製在75000元內。
我的見議完畢,請大家考慮考慮。
公司的法律顧問小魏說:“袁大妹分析很到位,總的來說,這個數目還是合理的。我需要講的是精神損失費這一項,這一項的賠償,現在國內分嚴重精神損害和一般性精神損害兩個大的級彆,嚴重精神損害又分為五個等級,最低等級為1萬元。我們最好按嚴重等級中的最低檔賠償,就是1萬元,這樣我們才說得過去。很多法官在判案時,不理會這一項,就把它當作不存在,因為比較難判,參考的度難定,損害的程度更難定。”
小魏打個手勢說:“比如同是乾一個工種的兩個勞動員工,同樣的性質死亡,一個家裡有年邁的母親,一個冇有。有老母親的家庭,母親經受不起打擊,也憂鬱而死,另一個家庭就冇有這種情況,但雙方的家庭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大家一看就知道,兩家的精神損失是不一樣的,賠償的經濟也不應該一樣,但很難判定,給一個,不給一個,或者一個多給,一個少給,表麵看都是不合理的。”
他停了一小會兒,繼續說:“現在,我們這一場官司,原告提出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但到底多少合適,我們也難以把握,我想可能要保留15這樣,那就是1萬元。”
他看看大家一小會兒,接著說:“至於死亡賠償金,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六十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周衝冥屬於六十歲以下人員,當然參考這一項規定。剛纔袁大妹已說明,我們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源,而是他自己造死,自我滅亡,我們也隻能考慮人道主義的補償,最多10萬元。”
最後他作了小結:“不管采用哪一種形式賠償,所有總和起來,我們都應控製在10萬元內,最多不下過,也不能太少,少了原告也許不同意,再打官司,我們是經受不起再打官司的。為什麼呢?大家心中都有一把秤,秤一秤自己的份量。如果繼續打下去,我們也許不止損失這個數。大家商量商量,我的這一個說法合理不合理,我們老闆說無論如何官司就到這一步為止,不能再打下去了。大家都各有各的擔憂,花一點錢阻止這個案子不要再節外生枝。”
肖跳蟲說:“小魏說的對!我們就應該阻止這一場官司再打下去,應到此為止,總數定為10萬元吧!我冇有意見。”
袁大妹說:“剛纔我算總數10萬元,我想減到8萬元,既然法律顧問這樣講,我也冇有什麼意見,10萬元就10萬元吧,我也同意。”
李沿田說:“大家都同意了,我不同意,我又講不出什麼理由來說服大家,我不得不同意啊,等下討論到每一個人應付多少時,大家要考慮到我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