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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 版權保護

作者:徐士良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8 09: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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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製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製。中國因特網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絡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儘快完善這方麵的立法。\\n\\n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n\\n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冇有期限限製,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製。\\n\\n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一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n\\n案例\\n\\n對中國的資訊技術界和知識產權界來說,1999年是倍受關注的一年。在這一年中,中國連續發生了三起有關因特網版權保護的新型案例。由於調整中國版權製度最重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製訂於1991年,當時因特網在中國的發展處於萌芽階段,該法對這一新興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未作規定,因此對發生於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審理實踐而言,1991年的著作權法顯屬滯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指導意義就顯得尤為突出,加之目前中國著作權法正在修改之中,這幾例網絡版權官司的審理,也將為新著作權法的出台奠定基礎。\\n\\n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侵權案。該案是國內首例網上作品版權案。案件涉及的是做為傳統資訊媒介的報紙擅自轉載因特網個人主頁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經審理判決《電腦商情報》侵權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稱為“中國網絡侵權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訴四川宜賓東方資訊公司主頁侵權案。法院判決複製主頁的被告侵權,這意味著網上主頁享有版權;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站侵權案。該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網所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法院判決被告世紀互通通訊技術公司敗訴,從而表明作品上網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n\\n這三個案件從不同側麵反映了因特網版權糾紛的範圍,其中既包括網上作品(包括網上主頁)的版權被傳統媒介侵犯,又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作品的版權被新興資訊媒介工具——網站所侵犯,當然現實中還存在著大量商業網站對新聞媒體網站的侵權。這些新型案件的審理表明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已遠落後於司法實踐。但是判例在中國並冇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隨著這類案件的不斷增多,中國因特網版權保護方麵的立法已迫在眉睫。\\n\\n法律問題\\n\\n版權保護與文化產業專家論壇\\n\\n版權保護與文化產業專家論壇網絡作品受保護的法律依據:網絡作品,簡言之,是在因特網上出現的作品,又稱為數字化作品。數字化作品是藉助於數字化技術而產生,這裡所謂數字化技術是指依靠計算機技術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數值,圖形,圖象,聲音等——的資訊輸入計算機係統並轉換成二進製數字編碼,以對它們進行編輯、合成、存儲、采用數字通訊技術加以傳送,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資訊再還原成文字、數值、圖形、圖象、聲音的技術。在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一案中,《電腦商情報》未經許可所轉載的《戲說MAYA》一文即陳衛華髮表於其個人主頁上的數字化作品。網絡作品受中國《者作權法》保護的法律依據何在呢?應該說,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網絡作品的保護無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八類受保護作品中也未包括數字化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受保護作品的含義進行瞭解釋,根據該條款,“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網絡作品能否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實施條例》對“作品”所下的定義。數字化作品儘管脫離有形載體,但並不影響其獨創性,並且任何上載到因特網的檔案必須輸入到3w服務器的硬盤驅動器內,即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盤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列印到紙張,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要求。究其根本,網絡作品與其他作品的不同在於所藉助的載體,這種數字化的思想表達方式符閤中國法律規定的作品的特征,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這種保護也與國際上對網上作品版權保護潮流相符,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下稱WCT)規定,網絡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專有權”。\\n\\n合理使用\\n\\n第三屆中心城市版權保護工作研討會現場第三屆中心城市版權保護工作研討會現場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因特網的這一特征使得網絡作品有彆於傳統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製中國網絡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因此適當擴大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顯得十分必要。\\n\\n所謂合理使用製度,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精神,是指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已發表的作品,無須付費,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處,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唯一維護版權使用者權利的機製。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應包括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以及針對網絡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彆規定,例如個人瀏覽時在硬盤或RAM中的複製;用脫線瀏覽器下載;下載後為閱讀的列印;網站定期製作備份;遠距離圖書館網絡服務;服務器間傳輸所產生的複製;網絡咖啡廳瀏覽等。這裡特彆值得一提的是發表於電子佈告欄(BBS)上的作品,將作品上載於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廣泛的被傳播,因此他人自行將BBS上的作品粘貼於其他BBS上的行為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當然,如果將作品刪改或更換署名後再送到BBS就顯屬侵權了。\\n\\n網絡作品合理使用範圍的擴大並不意味著網絡作品是公有財產。在這裡,必須區分“合理使用”與“自由使用”的界線。判斷合理使用的關鍵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為商業營利還是個人欣賞研究。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該報紙刊載網上作品的商業目的是顯而易見的,當然不屬於合理使用。同理,網絡使用者免費閱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但下載後自行複製並出售複製品就是侵權行為了。\\n\\n操作困難\\n\\n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n\\n中國版權保護協會會長沈仁乾\\n\\n中國版權保護協會會長沈仁乾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於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於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註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麼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製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n\\n證據效力的不確定\\n\\n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於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n\\n歸責原則\\n\\n奧運版權保護論壇現場\\n\\n奧運版權保護論壇現場版權侵權上的歸責原則一般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責任原則兩類。中國現行知識產權立法條文傾向於前者,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關於這一點,也受到國內某些學者的批評。這裡隻探討在線服務提供者侵權應適用的歸責原則。\\n\\n在美國,其版權侵權上的無過錯原則是不言而喻的,這種背景下,ISP卻堅決要求對它們例外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一要求不論在立法上還是實踐中均遭否定。ISP要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在於網上作品數量多且傳播速度快,實際操作中很難與資訊源溝通。網站發表的作品大多數是投稿者以電子郵件形式投出,由於電子郵件的數字化特征,一旦發現投稿者的作品乃抄襲之作,很難追究投稿者的責任。但筆者認為這些因新技術而產生的新情況並不能成為對其適用過錯責任的理由。隨著因特網的進一步普及,作品上網或直接創作網上作品的方式將越來越多的代替傳統作品傳播方式,版權人網上經濟權益的比重日增。如果ISP可以無過錯作為免責理由,那麼版權人將很難保障自己未來的經濟利益,版權製度的存在也將喪失大部份意義。\\n\\n當然,具體問題仍需具體分析。例如,在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一案中,由於六作家及被侵權的作品已廣為人知,因此認定被告存在侵權故意,其當然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但如果網站發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襲之作並且該作品非廣為人知,那麼一旦原著作權人向ISP提起訴訟,在肯定ISP侵權的前提下,應適當減輕其責任,畢竟要考慮到主觀上難以認定ISP存在侵權故意,客觀上ISP也無能力查明每一稿件的真實來源。在這裡,過錯與否雖不能成為定性的依據,但在侵權責任定量上應有所考慮。進一步假設,如果某人在BBS公告欄發表的作品乃抄襲之作,當原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公告欄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擔責任呢?這種情況下,公告欄的管理者可免責。BBS是較之普通網站更為開放的自由論壇,開放和暢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管理者對其上作品的審查較之普通網站更為寬鬆,這就更容易出現魚目混珠的情況。考慮到BBS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強調對版權人的保護,必將打擊管理者創辦BBS的積極性,BBS的發展會嚴重受阻。\\n\\n除上述四方麵,因特網版權糾紛還會碰到其他具體的法律問題,例如涉及在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與國際私法的衝突(諸如“侵權行為地”難以認定),對傳統複製權定義的重新詮釋等。歸根到底,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是因特網技術挑戰傳統印刷技術的結果。版權是印刷技術的產物,隨著新技術的發展,必然要對其不斷進行修正。\\n\\n法律救濟\\n\\n青少年版權保護主題教育活動\\n\\n青少年版權保護主題教育活動版權所有人應當控製作品在網上的傳播,這是版權所有人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又必須保護相關的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資訊。然而,就版權製度的完整性來說,當版權人的權利遭到侵犯,相關的技術措施被破解、權利管理資訊被除去或改變時,還必須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濟。也就是說,人以期權利人可以訴諸一洲法律救濟途徑,實施自己的權得、保護自已的技術措施和對於技術管理情息。如果缺乏適當的法律救濟,地於權利的保護和對於技術措施、權利管理資訊的保護,將在很大的程度上落空。\\n\\n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都有“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版權條約》第14條規定:“(1)締約各方承諾根據其法律製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2)締約各方應確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執法程式,以便能采取製止對本條約所涵蓋權利的任何侵犯行為的有效行動,包括防止侵權的快速救濟和為遏製進一步侵權的救濟。”《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23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此外,兩個條約在談到保護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資訊的義務時,也都提到締約方應當規定有效的法律救濟方法。這已經見於本文前麵所引述的兩個條約的條文中。\\n\\n歐盟委員會於2000年6月通過的《版權指令草案》,第8條為“製裁與救濟”。其第1款規定:“就侵犯本指令所確立的權利和義務來說,成員國應提供適當的製裁和救濟,並且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這些製裁和救濟得以實施。有關的製裁應當是有效的、適當的和有勸阻力的,並且構成對進一步侵權的威懾。”該條還規定,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損害賠償和榮令的訴訟,並在適當時扣押侵權材料和設備;針對某些提供服務讓第三方實施侵權的中間人,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對其提出禁令的要求。\\n\\n取得進步\\n\\n完善著作權法,加強互聯網的版權保護近年來,中國對著作權法體係進行了全麵修訂,完善了著作權的法律內容,增加了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資訊網絡傳播權,從立法層麵上解決了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問題。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大衛·盧埃林教授認為:“中國著作權法的完善,尤其是2001年對著作權法的修訂,對保護創作成果產生了積極、深遠的作用。”\\n\\n商業軟件聯盟的統計顯示,過去幾年,商業軟件產品的盜版率在中國已呈穩步下降趨勢,與2003年相比,盜版率下降了10%。“為保護製造商權利,中國政府在完善法律、加強執法力度和促進企業合法化上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讚揚的。”微軟公司助理總法律顧問湯姆·魯賓表示。\\n\\n2005年以來,中國加大了打擊網絡環境下侵權盜版活動的力度。國家版權局協調有關部門,連續3年開展了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在出席“2007國際版權論壇”時介紹,目前,在中央8個部門共同開展的網絡文化環境整治活動中,有關部門共查處網絡侵權案件608件,關閉非法網站280餘家,冇收用於侵權盜版活動的服務器110台,有效遏製了網絡侵權盜版活動的蔓延,在全社會形成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強大聲勢。\\n\\n對於中國互聯網的版權保護,凱普林格爾評價說:“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多的互聯網用戶,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所做的努力是非常令人驚訝和歎服的。儘管中國還有一定數量的盜版存在,但我們看到了中國政府在版權保護方麵所表現出來的決心和所做出的努力。”\\n\\n打擊盜版任重道遠,國際合作日趨緊密雖然我國在版權保護方麵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不可否認,電腦軟件的盜版率依然很高。在市場上,很大比例的商業軟件仍被非法拷貝。在軟件保護方麵仍有很長的路要走。\\n\\n針對在某些領域出現的盜版較為嚴重的現象,國家版權局正在努力加大對侵權盜版活動的處罰力度。對此,湯姆·魯賓先生認為:“有效地保護版權對中國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n\\n網絡環境下的盜版侵權,特彆是非法下載音樂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立法和司法機構都在為解決這一問題而努力。“這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除了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社會問題等諸多因素外,加強國際合作非常重要。”湯姆·魯賓說。\\n\\n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在中國正式生效。與會者認為,這將更有利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發展以及國際合作進程的推進。\\n\\n除了更有效、更嚴格的法律保護外,知識產權中的技術保護措施也非常重要。大衛·盧埃林提出:“網絡版權權利人應與權威機構攜手合作,尋找從技術上保護知識產權的手段,從源頭上杜絕網上擅自複製的侵權行為。此外,製定實施合理的定價上網工程,鼓勵用戶下載授權版本,也是抑製網絡侵權的措施之一。”\\n\\n有關建議\\n\\n首先,應借鑒WCT的相關規定,根據因特網版權保護的新特點,賦予版權人新的權利,主要包括:1.作品傳輸權。即在線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版權人的要求通過網絡向公眾傳輸作品;2.禁止反措施的權利。反措施,通常指對版權人數字技術作品的“加密”進行未經許可的“解密”。因為多數解密者的目的是將作品提供給複製者進行非法營利,所以即使這類解密者未直接從事複製行為,但其解密本身即應構成侵權;3.權利標示權。指版權人有權在其作品上加註以數字或代碼顯示的標識,未經該版權人許可,禁止他人刪除和更改這類標識。\\n\\n其次,應完善中國的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製度,成立國際、國內相應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集體管理機構。這類集體管理機構的建立,可以統一的代表著作權人同網絡服務商洽談著作權授權事宜,一方麵它避免了網絡服務商與大量單個著作權主體分彆進行談判所導致的時間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麵也提高了單個著作權主體的談判地位和實力。\\n\\n最後,應進一步強調進行有效的證據固定和收集。在中國有關這方麵立法極不完善的現實下,目前,在涉及網絡問題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一些原告在起訴之前就對侵權事實進行固定、收集,並請公證人員進行現場公證的做法值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借鑒。\\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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