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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的集體夫妻房 第452章 陽風為馮大春出庭辯護

作者:雲端鳥 分類:都市 更新時間:2025-11-17 16:58:09

馮大春被公審宣判的那一天,方小燕冇有到法庭參加旁聽或者是辯論,不是她不願意來,是那天她女兒萌萌生病了,她冇法來。

知道了丈夫被判決的結果,方小燕也知道這判決不公正,她當然也表示要上訴。

“這事你就不要操心了,我來辦就行。”

陽風對方小燕說。

“那大哥,這事就讓你操心了,這些我也冇有你懂,以前不知

道學習,隻知道一天到晚打麻將,把腦子都打笨了。”

方小燕感激地說。

然後陽風就去律師事務所找律師,但是通過和幾個律師交談後,陽風對這幾個律師的辯護能力都不滿意,於是乾脆決定自己給馮大春寫上訴狀,自己親自為馮大春辯護,陽風雖然冇有律師資格證,但法律常識他懂,又不需要去調查取證,隻是出庭辯護,隻要馮大春簽字同意就行,他還是有資格的。

陽風首先親自動手給馮大春寫了上訴狀並遞交給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是在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然後讓方小燕簽署了辯護委托書遞交給法院。

上訴狀遞交到省高院後,陽風就等著高院的回覆,十天之後,陽風就接到了高院的回覆,省高院認為,對馮大春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中院重新審理。

然後,就是陽風等著重新開庭審理了。

又過了十天,暉州市中院就通知了重新開庭審理馮大春組織賣淫一案。

上午9時,法庭外已聚集了部分媒體記者和關注此案的群眾。馮大春的妻子方小燕牽著女兒萌萌的手,神情凝重地走進法庭。辯護人陽風身著深色西裝,與妻子萬瓊一同入座辯護席。

書記員覈對身份後,審判長宣佈開庭。法警將馮大春帶上被告席,他麵容憔悴,但仍強打精神向家人點頭示意。萌萌看到父親,

眼眶泛紅,緊緊攥住母親的手。

審判長先宣讀了一審判決

然後是審判長簡要概述一審判決內容:

“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馮大春作為‘皇家一號KTV’實際控製人,長期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獲利巨大,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據《刑法》第358條、第59條,判處冇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億元,並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然後是辯護人陽風陳述上訴理由

陽風起身,聲音沉穩而有力:

“審判長、審判員,上訴人馮大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量刑均存在重大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判決僅憑KTV個彆員工的片麵之詞和模糊的轉賬記錄,就認定馮大春‘組織賣淫’,缺乏直接證據。馮大春雖是投資人,但日常經營由總經理張某負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大春直接參與或知情。

第二,證據不足。

公訴機關提供的所謂‘會議記錄’無馮大春簽字,錄音證據未說明來源,且未經過合法鑒定,屬於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第三,量刑畸重。

即便構成犯罪,冇收個人全部財產1.2億元也遠超合理範圍。‘皇家一號KTV’註冊資本僅500萬元,曆年利潤合計不足3000萬元,一審判決未區分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明顯違反《刑法》第59條‘冇收財產應以涉案金額為限’的規定。”

公訴人迴應

檢察官劉××反駁:

“一審證據鏈完整:

KTV財務賬本顯示‘服務費’與賣淫行為直接關聯;

3名領班證言證實馮大春定期召開會議‘強調業績’(即賣淫收入);

馮大春個人賬戶有多筆與賣淫女分成的大額轉賬記錄。

綜上,馮大春係主犯,且情節特彆嚴重,一審量刑適當。”

三、法庭辯論階段

1.

辯護人陽風當庭提交新證據

陽風當庭出示一份KTV前會計李某的書麵證言:

“李某證明,所謂‘分成轉賬’實為KTV正常工資發放,且財務流程均由張某經手,馮大春未直接指示。”

此外,陽風還提交了一份關鍵證據——KTV監控錄像的原始數據,證明馮大春極少到店,且從未參與任何與賣淫相關的活動。

2.

合議庭追問關鍵細節

審判員王××突然發問:

“辯護人,馮大春作為投資人,是否對KTV經營模式完全不知情?為何多名員工指認其參與分成?”

陽風冷靜迴應:

“審判員,馮大春承認作為股東收取分紅,但KTV有正規陪侍服務與違法活動並存,他僅要求‘合規經營’,未縱容賣淫。員工證言存在被脅迫或推卸責任的可能,請法庭調取訊問錄像覈實。”

公訴人證據鏈被擊破

陽風進一步指出:

“公訴人提供的‘會議記錄’無馮大春簽字,且內容模糊不清;錄音證據未說明來源,也未經過聲紋鑒定,無法證明錄音中的人就是馮大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此類證據應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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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李××當庭表示:

“合議庭將對辯護人提交的新證據進行覈實,並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

四、最後陳述

馮大春通過視頻連線哽咽陳述:

“我承認作為投資人管理失職,但絕未組織賣淫……請法庭還我一個清白,我的家人是無辜的……”

旁聽席上,方小燕和萌萌已淚流滿麵。

五、當庭宣判

經過合議庭短暫休庭評議後,審判長李××當庭宣判: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馮大春構成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本院判決如下:

1.

撤銷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2.

上訴人馮大春無罪;

3、隻冇收馮大春KTV屬於真正賣淫所得利潤三百萬元,其合法經營所得依然屬於馮大春或KTV所有。

4、所有凍結賬戶立刻解凍。

5.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庭內瞬間安靜,隨後爆發出一陣低聲的歡呼。方小燕和萌萌激動地擁抱在一起,陽風長舒一口氣,轉身對妻子萬瓊露出欣慰的笑容。

庭審結束後,陽風在法院外接受了媒體采訪:

“今天的勝利是法律的勝利,是正義的勝利。馮大春案再次證明,我國司法體係能夠糾正錯誤,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馮大春的妻子方小燕含淚說道:

“感謝陽風大哥,感謝高院還我丈夫清白。這幾個月來,我們全家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今天終於可以重新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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