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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n\\n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製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製度或教師資格證書製度。\\n\\n教師資格考試介紹\\n\\n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冇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n\\n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n\\n報考程式\\n\\n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n\\n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n\\n申請程式\\n\\n師範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n\\n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n\\n2、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影印件;\\n\\n3、《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n\\n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n\\n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n\\n6、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應屆師範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曆證書,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餘要求與往屆生相同。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n\\n非師範類:與師範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隻是在初審合格後,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並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n\\n申請時間\\n\\n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範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彆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小學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小學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n\\n認定機構\\n\\n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兒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n\\n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擬定從明年起在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願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n\\n教師資格條例\\n\\n(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釋出)\\n\\n第一章 總則\\n\\n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製定本條例。\\n\\n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n\\n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n\\n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n\\n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n\\n(一)幼兒園教師資格;\\n\\n(二)小學教師資格;\\n\\n(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n\\n(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n\\n(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n\\n(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n\\n(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n\\n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彆。\\n\\n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隻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n\\n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n\\n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n\\n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曆,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n\\n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曆,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n\\n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n\\n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n\\n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n\\n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製、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n\\n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n\\n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n\\n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n\\n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n\\n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n\\n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n\\n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n\\n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n\\n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n\\n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n\\n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佈。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n\\n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n\\n(一)身份證明;\\n\\n(二)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n\\n(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n\\n(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麵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n\\n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n\\n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n\\n第十六條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麵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n\\n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n\\n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曆,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n\\n第六章 罰則\\n\\n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n\\n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n\\n(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n\\n(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n\\n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n\\n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n\\n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n\\n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第七章 附則\\n\\n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教師資格報考條件\\n\\n(一)思想品德條件:\\n\\n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n\\n(二)學曆條件:\\n\\n申請教師資格與應當具備的學曆條件對應表――\\n\\n申請教師資格種類應當具備的學曆條件\\n\\n幼兒園教師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n\\n小學教師資格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n\\n初中教師資格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n\\n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師範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n\\n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n\\n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n\\n成人教育教師資格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n\\n在校生(大二、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n\\n(三)教育教學能力\\n\\n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n\\n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並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n\\n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n\\n考試科目\\n\\n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不過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n\\n校的有關規定。\\n\\n新教師入職資格將出台\\n\\n目前我國教師教育落後50年,教師入職資格將提高,教師教育標準正醞釀出台, 起草者稱已提交教育部。\\n\\n新標準揭秘\\n\\n授課將轉向“授人以漁”。\\n\\n領銜起草標準的華東師範大學教授鐘啟泉告訴法晚記者,該標準意味著我國師範教育體係要進行大改革,改革後的師範課程將著重於教師實踐能力的提高。教師工作的重心必須從“教會知識”轉向“教學生會學知識”,即所謂的“授之以漁”。\\n\\n他說,新的教師專業標準和課程標準要求教師不單單是“教書匠”,教師尊重孩子的學習權,與學生平等地對話。所以新標準要求教師必須要研究教育對象(學生),杜絕“目中無人”的教育方式。\\n\\n專家如是說\\n\\n按照新標準絕大多數老師不合格。\\n\\n鐘啟泉表示,按照他領銜起草的標準,現在的絕大多數老師不合格。現在我國的中小學老師存在三個主要問題:不讀書、不研究、不合作。\\n\\n這主要歸結於目前我國師範生在大學接受的教師教育,與社會發展實際至少落後50年,現在使用的仍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教育理論,儘管有過一些改革,但是目前仍然是偏重書本知識,接受式學習死記硬背,強調老師在課堂上的控製,是封閉式的教學方式。\\n\\n用這種教育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根本無法適應現在的中小學教學,製約著教師教育的質量。\\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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