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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書 第十五章 四禁

作者:(清)康有為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01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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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禁懶惰:太平之世,園林音樂,男女同遊,飲哺歌舞,人太逸樂,即不作工業,亦有恤貧院以收之。若人人如此,則百事隳壞,機器生鏽,文明儘失,將至退化。故惰之為害,可以舉大同之世複還於亂世,其害莫大,故當嚴禁。有惰工者,計日罰鍰,若過經月則削名譽,再久則不得充上職,其人入恤貧院,則作苦工。苟非富逾钜萬、銀行有憑者,久不作工,皆當議罰。蓋大同之事業治化,皆以眾人公共任之,一人不任職,則一職有損。即有好修煉精魂,深山獨處,草衣木食,與世長辭者,此為出世有道之士,本不能科以世法。但大同之世,人之生也,養之公家二十年,豈可空受養而逃之?雖在佛法,曾受父母之養而飄然出家,實為失報施之理,況今公zhengfu乎!夫投桃報李,欠債償錢,此為公理之至,無可逃於天地之間也。公家既教養人民二十年,人民亦當報公家二十年,故四十歲以前,不許出家修煉,過茲以後,乃聽自由。

第二禁獨尊:太平之世,人人平等,無有臣妾奴隸,無有君主統領,無有教主教皇,孔子所謂“見群龍無首”,天下治之世也。若首領獨尊者,即漸不平等,漸成**,漸生爭殺,而複歸於亂世。故無論有何神聖,據何職業,若為黨魁,擁眾大多共尊過甚者,皆宜防抑。故是時有欲為帝王君長者,則反叛平等之理,皆為大逆不道第一惡罪,公議棄之圜土。以一有帝王君長即不平等,即生爭殺而反於亂世,凡成一人之尊,必失公眾太平之樂也。即有神靈絕出之人,以教主收眾,亦當禁絕。蓋教主雖仁智覆眾,非出害人,而尊崇過甚,恐有摩西、摩訶末之倫假教主而為君主,則**覆成,平等必亂,又將複歸於亂世也。然太平之世,人智浚發,欲為君主教主者甚難,必無是事;然不可不預防之。計其時,人權甚分,極難擁眾,惟醫生之權最大,而人身多托命焉。或有靈異絕出之人如拿破崙者,以其雄才大略,托醫挾術以講道收眾,則由地球醫長為地球大統領,由地球大教主而為地球大皇帝,是秦始皇複出,而將挾權恃力、焚書坑儒以愚黔首,則太平之極複為據亂,其禍害不可勝言,此不可不立嚴律以預防之也。故凡有獨尊之芽,宜眾共鋤之,不許長成。

第三禁競爭:人之性也,莫不自私。夫惟有私,故事競爭,此自無始已來受種已然。原人之始,所以戰勝於禽獸而獨保人類,據有全地,實賴其有自私競爭致勝之功也。其始有身,隻知有身而自私其身,於是爭他身之所有以相殺;其後有家,則隻私其家,於是爭他家之所有以相殺;有姓族部落,則隻私其姓族部落,於是爭他姓族部落之所有以相殺;有國則隻私其國,於是爭他國之所有以相殺;有種則隻私其種,於是爭他種之所有以相殺;以強淩弱,以勇欺怯,以詐欺愚,以眾暴寡。其妄謬而有一知半解如達爾文者,則創天演之說,以為天之使然,導人以競爭為大義,於是競爭為古今世界公共之至惡物者,遂揭日月而行,賢者皆奉之而不恥。於是全地莽莽,皆為鐵血,此其大罪過於洪水甚矣!夫天演者,無知之物也,人義者,有性識之物也;人道所以合群,所以能太平者,以其本有愛質而擴充之,因以裁成天道,輔相天宜,而止於至善,極於大同,乃能大眾得其樂利。若循天演之例,則普大地人類,強者淩弱,互相吞齧,日事兵戎,如鬥鵪鶉然,其卒也僅餘強者之一人,則卒為大鳥獸所食而已。且是義也,在昔者異類相離、諸國並立之世,猶於不可之中而無術遏之,不得已者也;若在大同之世,則為過去至惡之物,如童子帶痘毒,豈可複發之於壯老之時哉!大同之世,無異類,無異國,皆同體同胞也,競爭者,於異類異國為不得已,於同體同胞為有大害,豈可複播此惡種以散佈於世界哉!夫據亂之世,人尚私爭,昇平之世,人人各有度量分界,人不加我,我不加人。故大同之世,視人如己,無有畛域,“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已,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當是之時,最惡競爭,亦無有競爭者矣。其競爭者,惟在竟仁競智,此則不讓於師者。雖然,作色者,流血大爭之兆也;勃怒者,巨炮攻爭之氣也;囂嘩者,對壘爭鋒之影也。太平之人,有喜而無怒,有樂而無哀,其競爭雖或有之,則不能不嚴禁焉。凡有爭氣、爭聲、爭詞、爭事、爭心者,則清議以為大恥,報館引為大戒,名譽減削,公舉難預焉。若其弄兵乎,則太平世人決無之;若有創兵器之議者,則反太平之義,亦以大逆不道論,公議棄之不齒焉。

第四禁墮胎:見人本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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