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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書 第八章 女子昇平獨立之製

作者:(清)康有為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01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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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未能驟至太平,宜先設女學,章程皆與男子學校同。其女子卒業大學及專門學校者,皆得賜出身榮銜,如中國舉人、進士,外國學士、博士之例,終身帶之。

一、學問有成,許選舉,應考,為官,為師,但問才能,不加禁限。其有舉大統領之國,亦許選舉為之,與男子無彆。

一、女子中有願充公民、負荷國務者,聽其充補。其才能、學識足為議員者,聽其選舉。一切公議之事,皆聽充會員、預公議,與男子無彆。

一、法律上應許女子為獨立人之資格,所有從夫限禁,悉為刪除。

一、歐美風俗從夫姓者,悉加禁改,還本人之姓名。

一、婚姻皆聽女子自由,自行擇配,不須父母尊親代為擇婿。惟仍限二十學問有成以後乃許自由,二十以前,仍須父母約束。

一、國家當設媒氏之官,選秀才年老者充之,兼司教事。其男女婚姻,皆告媒氏,自具願書,領取憑照。惟須限年二十始能領照,其早婚未及年者,悉當禁斷。

一、女子有出入、交接、遊觀、宴會,皆許自由,惟仍須二十學問有成之後乃得此權。二十以前,仍歸父母或尊親約束;但遊觀、交接、宴會關於養身增識,其無關損害德義者,父母不必嚴為禁限。所有據亂世防閒出入內外之禮,悉予蠲除。

一、女子既為獨立之人,其舊俗有纏足、細腰、穿耳鼻唇以掛首飾者,及以長布掩麵、蔽身,加鎖於眉中、印堂者,悉當嚴禁,科以削減名譽之罰,或罰贖鍰。其袒肩、**與男子相抱跳舞者,出自野蠻,徒起淫心,皆加嚴禁。

一、女子既與男子各自獨立,凡行坐宴會,皆問爵德年業,不必拘左右前後;或以一女間配一男之例,皆過存畛域,易啟輕賤及**之心,宜行變改。

一、女子與男子衣服裝飾當同。今全地古今,男女異服,一以彆異形體以為防禁之計,一以彆異章服以供玩樂之具。夫男女無彆,則防淫難。古者以女子為男子私有之物,務在防淫,故不能不彆其衣服也。凡樂人必彆其衣服,雖施以五采,但供玩樂,故男子之為倡優者亦必美服塗脂。女子既為男子私有之物,但供男子玩弄,故穿耳、裹足、細腰、黑齒、剃眉、敷黛、施脂、抹粉、詭髻、步搖,不惜損壞身體以供男子一日之娛,況於衣服,其安得不彆有體製以供其玩弄耶!故男子尚素樸而女子尚華采,皆以著玩弄之義。夫人道既當大同,少有歧異,即生畛域。若古今君主之國,貴賤皆有章服以彆異之;美國則民主與百姓服色從同,未聞不便於治道,益以昭其平等。君臣猶可,況男女乎!宜定服裝之製,女子男子服同一律。太平之世,獨立自由,衣服瑰異,無損公益,一切聽人之所為,其男女如何為衣,仍服故衣亦可;惟當公會禮服,男女皆從同製,不得異色,以歸大同。既無形色之分,自無體製之異,如是而後女子之為師,為長,為吏,為君,執職,任事,乃不異視。

戊部去形界保獨立第九章男女聽立交好之約,量定限期,不得為夫婦

一、男女婚姻,皆由本人自擇,情誌相合,乃立合約,名曰交好之約,不得有夫婦舊名。蓋男女既皆平等獨立,則其好約如兩國之和約,無輕重高下之殊。若稍有高下,即為半主,即為附庸,不得以合約名矣;既違天賦人權平等獨立之義,將漸趨於尊男抑女之風,zhengfu當嚴禁之,但當如兩友之交而已。

一、男女合約當有期限,不得為終身之約。蓋凡名曰人,性必不同,金剛水柔,陰陽異毗,仁貪各具,甘辛殊好,智愚殊等,進退異科,即極歡好者斷無有全同之理,一有不合,便生乖暌。故無論何人,但可暫合,斷難久持,若必強之,勢必反目。或相見不語,或終身異居,或相惡離異,或隱謀毒害,蓋因強合終身之故而致終身茹苦或喪生命者,天下古今蓋無量數。欲絕交則傷名害義,無情失歡,欲不絕則坐視此狂夫酷婦乖僻險橫,一息難安,況忍終古。故雖稟資賢聖,斷無久處能相合相樂之理者也。又凡人之情,見異思遷,曆久生厭,惟新是圖,惟美是好。如昔時合約,已得佳人,既而見有才學尤高,色相尤美,性情尤和,資業尤富者,則必生愛慕,必思改交。已而又有所見,歲月不同,所好之人更為殊尤,則必徇其情誌,舍舊謀新。昔時舊俗,以女從夫,貴賤既同,故能勉強久處。其亞洲舊俗,一男得兼數女,而女子被製於男,故雖極苦而勉強守之;然於人道自由、人權天賦之義,已逆背而不樂矣。今男女平等,各得獨立,有始為士卒而後為君相,有始為士商而後為農工。執業迥殊,貴賤迥異,強其久合,其事甚難,一也。又男女平等,各自獨立,雖複合約,不過為歡。至其財產各不相蒙,或因理財而他遷,或因避地而遠去,必令棄其所業,遠以相隨,而人各有交,或難相負,此時隨遷則難於棄業,戀職則不能隨遷,而令永久仳離,既非人道之情,又損自由之分,其難二也。又舊俗據亂之時,夫婦之義專以傳子姓,此為一男子之私意,故不得不強合以終身,夫婦永定,然後父子得親。今世至太平,男女平等,各自獨立,生人既養自公家,不得為一姓之私人而為世界之天民矣。男女之事,但以徇人情之歡好,非以正父子之宗傳,又安取強合終身以苦難人性乎!即使強合,亦為無義。假令果有永遠歡合者,原聽其頻頻續約,相守終身;但必當因乎人情,聽其自由耳,故不可不定期限之約,俾易於遵守,而不致強其苦難,致有乖違也。約限不許過長,則易於遵守,既有新歡,不難少待;約限不得過短,則人種不雜,即使多欲,亦不毒身。兩人永好,固可終身;若有新交,聽其更訂;舊歡重續,亦可尋盟;一切自由,乃順人性而合天理。

夫古者有棄婦之文,孔氏猶三世出妻;又有出夫之義,韓非子稱“太公者老婦之出夫也”。義合則留,不合則去,不強人情之不樂,甚得人道之宜。故今歐美之製皆有棄婦出夫之義,法國近者每歲夫婦離異之案萬數,即中國法律亦有離異之文。然大地風俗,夫婦皆定於終身,其有離異,即犯清議:不訾其薄行寡恩,即議其擇人不慎,否則議其治家無法,否亦以為異事笑談。於是鄉裡私貶其輕薄,公府亦訾議其行誼,報紙加以譏誚,知識傳為笑言,種種責備,令人不堪。故雖私恨甚深,不得不彌縫隱忍。夫夫婦者所以極靜好之歡,得樂耽之實,乃人道之宜也。至於強為隱忍,則其苦難有不可言。太平之世,人皆獨立,即人得自由,人得平等;若強苦難之,損失自由多矣,既不如亂世之俗立夫婦以正父子之親,則何不順乎人情,聽其交歡,任立期限,由其離合;相得者既可續約而永好,異趨者許其彆約而改圖,愛慕之私可遂,則歡者亦歡,厭惡之意已生,則去者即去。法律所許,道德無譏,人人皆同,日月常見,鄉裡無所用其譏評,公府無所用其論議,報紙無暇以道及,知識不以為笑談。凡人既無隱忍強合之心,即全世界並無離異告絕之事,人人各得所欲,各得所求,各遂所歡,各從所好,此乃真“如鼓瑟琴,和樂且耽”也。或今日雖不續約,而可重訂後期,異時再為盟約,譬若故友重逢,亦如膠漆,豈若舊俗一有離異,以為覆水難收,即若仇讎相視哉!既得人權自由之義,尤得人道私合之宜,不特無怨女曠夫之歎,更可無淫情奸案之事。夫姦淫之案,遍於大地,溢於古今,雖有聖王賢吏萬百億千,治道化成,化行俗美,而終無術以弭之者也,蓋人情有所不能禁故也。然因欲奸不得,謀詐並興,暴力交作,或傷害人命,或破產傾家,或鄰裡相竊,或強弱相淩,或兄弟相殘,或父子相爭,甚至釀禍株連,蒙以甲兵,被於邦國。淫禍之烈,自古為昭,故往哲畏之,以為大戒。然築堤愈高而水漲愈甚,蟻穴不塞,卒於潰決。故防淫愈嚴而淫風愈盛,不若去堤與水,自無漲潰之虞。今世既大同,人人各得所欲,苟兩相愛戀,即兩訂約盟,既遂其欲,複何所奸!若非本願,則為強姦,亂世平世,刑茲無赦。然是時人得所欲,其事至易,人皆知學,其欲亦澹,亦何為冒犯刑誅為此強姦之事哉!故曰,行期約之事,則姦淫永絕也。

一、婚姻期限,久者不許過一年,短者必滿一月,歡好者許其續約。

一、立媒氏之官。凡男女合婚者,隨所在地至媒氏官領收印憑,訂約寫券,於限期之內誓相歡好。

一、女子未入學及學問未成不能領卒業憑照者,不能自立須仰夫養者,不用此權。

此非大同人權自立之製也,以未至大同,姑立此製。蓋今舊俗尚多,驟改必多不便,或女子終身受夫男之養而忽棄之,則於報禮不公;或男子疑女子而棄之,亦於生育之事未安。且女子所以能自立者,亦以其學問才識備足公民之人格,故許享有獨立之權;若其未能備足公民之人格,則暫依附於夫以得養瞻,亦人情也。且使女子欲求得獨立之權,益務向學,則人才日增,豈不美哉!

從上所論,專為將來進化計。若今女學未成,人格未具,而妄引婦女獨立之例以縱其背夫淫慾之情,是大亂之道也。夏葛冬裘,各有時宜,未至其時,不得謬援比例。作者不願敗亂風俗,不欲自任其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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