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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書 第六章 女為男私屬於是伸男抑女

作者:(清)康有為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01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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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男子既以強力抑女,又以男性傳宗,則男子遂純為人道之主而女為其從,男子純為人道之君而女為其臣。大勢所壓,舊俗所積,於是女子遂全失獨立之人權而純為男子之私屬,男子亦據為一人之私有而不許女子之公開。既私屬而私有之,則名雖為齊,實幾與奴隸、什器、產業等矣,故於夫曰“歸”曰“嫁”,其義曰“事”曰“從”。夫之於妻既私屬而私有之,故舍其姓而使從己姓,舍其宗而使事己宗。夫之於妻既私屬而私有之,故畜養之,玩弄之,役使之,管束之,甚且罵詈隨其意,鞭笞從其手,賣鬻從其心,生殺聽其命。故以一家之中妻之於夫,比於一國之中臣之於君,以為綱,以為統,而妻當俯首聽命焉。國法之仁刻周疏不同,要之舊教舊法皆以為是一家之私,人、國不必乾預焉。其後仁者乃漸申人權,於夫之殺妻則絞之,夫之笞妻則杖而離之,則極後起者,雖有明律,而舊俗相沿已久,亦何能行焉。夫所謂夫者,不過十餘齡之男子,未必被教化、知禮義者也,又得兼有數女者也,而授以生殺、賣鬻、鞭笞、罵詈其妻之權,予以役使、管束之尊,其不能得當而偏抑冤慘於弱女令無所告訴者,不待言也。夫以普天下人皆為男女,即皆為夫婦,是使普天下人慘狀稽天、冤氣遍地也。其所為抑女之大因,據以為義所自出者,則以為夫婦不彆父子不親,父子不親則宗族不成,故欲親父子,先謹夫婦。故據亂世之製,為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必彆內外,而男子強力而為主,自無製之之理;女子微弱而從人,自為被製之類。於是以內屬女,以外屬男,外者極天地而無窮,內者域一室而有限,故為“內言不出、外言不入”之禮。又為“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之義;其甚至於“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返,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則以古者同姓通婚之故而預防之;又曰“嫂叔不通問”,則以古俗兄弟同妻之故而預絕之;於是男女之彆,其嚴極矣。印度、波斯、埃及、突厥尤為加嚴。印則婦女以布蔽麵,埃及則以鎖加眉中,突厥則以白紗蔽麵,波斯則以布籠身首如一亭然,僅露其目,蓋亦同意。於是所謂“內”者,實囚之而已,推其所以然,皆因防**之故也。故舊教之國皆以淫為極惡,故其禮俗皆以防淫為大閒。法、意、瑞士舊俗,女子下體有鐵匝加鎖,夫掌其匙焉。其女子有再嫁者,不齒於人類,不收於父兄宗族,不理於鄰裡鄉黨;其婦女有犯奸之事,則不論和強,不論一再,國家特許本夫得殺之;其雖無實事,但偶涉不檢而見疑者,或鞭笞,或罵詈,或逼縊,官皆不問也,人皆以為宜然也。若男子乎,君主則宮女萬千,富人亦侍妾數十,乃至窮巷之氓亦皆兼備數妾,緣廣嗣續,皆以為禮義宜然。若其狎娼挾妓,唐宋以來,名士賢德亦為尋常;今時雖禁於國律,歐美亦乾犯清議,然男子為此者固無少傷也。若婦女之稍有不貞者,雖歐美之俗亦得聽本夫zisha之,而女子必不見齒於世,則猶然也。夫均是人也,均是淫也,以非常嚴酷之刑待女子,而以非常縱肆之慾待男子,其相反可謂極矣,有外夫則以為奸而許殺之,有內妾則以為禮而公行之,其不公可謂至矣。在立法之意,則以為男子之得有妾,以為廣嗣也,其聽外淫,以為無損也。若女子之有外遇,則是亂宗也,又無以折宗族之奸,則以不貞也。夫亂宗,則於男姓之傳,族製之成,誠為大礙矣,不可許矣;既以男姓為主,以族製爲義,則此法雖奇偏極酷,亦不可以已矣。若夫宗族之奸,則罪尤加等,然則不為亂宗也,而重於防淫也。夫所以防淫若是其重刑者,實為一人之私屬而私有之也。夫一人之私,何預於國,而國法特深許其私有而以偏酷而助為嚴防者,誠以防**之原也。夫所以防其原者,慮因淫而亂,因亂而爭殺也;然男子亦固縱淫矣,而妾既有名分,則未聞因此而爭亂也,妓亦各有所主,各出自本人所願,亦未聞因此而爭殺也。女淫所以致亂啟爭者,以既有本夫,則夫得禁之;他人及外夫義所不可,法所得禁;然而上犯國家之法,下侵本夫之分,故致爭亂而相殺。假令一切縱之若男子,或各有名分,或各聽情願,則亦何爭亂相殺之與有!故法律雲者,皆上承男主女從之舊俗,即禮義雲者,亦上沿男強女弱、男姓女附之遺風耳,非公理也。夫男子既私屬而私有之,彼為一姓計,自不**子之亂其宗;為一身計,自不**子之兼從乎人。夫獨為己之宗與雜以他人之宗孰善?專事己之身與兼侍他人之身孰得?此不待再計而無人願之矣;必若非己所得而私屬私有,則無如何。既上承千萬年之舊俗,中經數千年之禮教,下獲偏酷之國法,外得無量數有強力之男黨共守此私有獨得至樂之良法,惟有協力維持,日築之使高、鑿之使深、加之使酷而已。故古者婦人夫死而嫁,未聞議之,後則加以“從一而終”之義。始則稱“烈女不事二夫”,是惟烈女乃然;繼則加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義,於是孀守之寡婦遍地矣。中國之中,吾粵女義尤嚴,吾鄉族觸目所見,皆寡妻也,裡巷皆是。貧而無依,老而無告,有子而不能養,無子而為人所欺,槁砧獨守,燈織自憐,冬寒而衣被皆無,年豐而半菽不飽。吾鄉居夜歸,聞機杼鏗然,五更未已,舉巷相應,皆寡婦也。然猶茹粥而撫童孫,解衣而衣弱子,終身貧冷,呼天而無可訴之人。其或力撫遺孤,艱難醫疾,而中道殤殂,則終無可依矣。即撫孤有成而賢否未知,然不肖者多,或博弈飲酒而不顧屍饔,或自私妻子而時行忤逆。又或遠遊不反,空對弱媳;又或夭折,徒遺孤孫;又或勤劬撫孫而長大又夭,終至絕嗣;又或旁繼他子而本非生母,棄而不顧。以吾所見,有執刀而索繼母之財者。又見妯娌二人皆為孀寡,同繼一子,淫賭破家,犯疾而死,遺妻及子,合力撫孫,既長而盲,猶冀傳宗,為之娶婦,既娶而夭,兩枝皆絕,孀亦老矣,年垂七十,白髮盈頭,子媳則妻妾在旁,孫媳則女兒並侍,饑寒交迫,煢獨可憐,誰實為之,貽斯慘狀!以天行之無定,而以人理之有定限之,其為無量之苦必矣。若印度之俗,夫死且當殉之,烈火然柴,投身其上,以為美節。否亦當高樓閉處,絕其下梯,以終身焉。英人未得印度之先,一歲之中,寡婦死者不可量數,苦形慘狀,尤不可言,皆男子私屬而私有女子之貽害也。夫不事二夫者,乃烈女非常之節,藉以鎮止淫風,非不可敬;此猶佛之舍家苦行及明世補鍋丐者之為國儘忠,自有足以聳流俗而生景行者。然若使大地之內,人人皆為佛之出家,則五十年中人類立絕,而遍地皆為禽獸矣;遇有國變,人人皆為補鍋丐者之儘節,則中國靡有遺黎,而茫茫神洲久為異種殖民地矣:此豈可行者哉!宋儒好為高義,求加於聖人之上,致使億萬京垓寡婦,窮巷慘淒,寒餓交迫,幽怨彌天,而以為美俗。夫善為治教者,在使民樂其樂而利其利,養其欲而給其求。詩之言治曰:“內無怨女”,豈有以幽怨彌天、寒餓遍地為至治哉!夫為治之義,亦有舍一人以為大眾者,若犧牲國民以立其國,是則以國種為重,故民命為輕,於立國之義實不得已;然論天下之公理者,猶非其私。自此以外,一切政教,無非力求樂利生人之事;故化之進與退,治之文與野,所以彆異皆在苦樂而已。其令民樂利者,化必進,治必文;其令民苦怨者,化必退,治必野,此天下之公言,亦已驗之公理也。寡婦無數,怨苦彌天,於獨人享受有無量之苦,於公眾大化無絲毫之益。其為男子之獨人計乎,撫子傳孫,庶幾少補;若無子女者,則於男子獨人亦並無絲毫之益矣。若其為害,則有四焉;一、苦寡婦數十年之身,是為害人;二、絕女子天與生育之事,是為逆天;三、寡人類孳生之數,是為損公;四、增無數愁苦之氣,是為傷和。夫以人權平等之義,則不當為男子苦守;以公眾孳生之義,則不當以獨人害公;以人道樂利之宜,則不當令女子怨苦;僅有獨男撫子之微益而有逆天傷人害公之大患,萬不可行者也。又不肯已,加義日高,於是有未嫁之女守貞之事。夫夫婦以牉合而親,未嘗交合,何義之有!乃緣區區之聘,即為許以終身。以為然諾歟,又非女子所自許也,義何取焉!而以一言之故,非因知己,即終身孀守,茹苦食艱,上為事宗廟,待舅姑,下為撫子孫,事叔伯,如斯高義,實天下古今所罕聞。而習俗既成,遂至儘人皆是,乃背二十年父母鞠育之恩,而殉一言之聘以苦父母之身,輕重不倫,無義已甚,然實為迫於風俗,並非出自人情。此固先聖所禁,國法不容,而愚儒歸有光之流乃必從而張之,以為義不妨過高,情不妨過厚,則豈先聖所不知而待歸有光為之發明哉!凡此流弊,此皆男子強力役人,父姓傳宗,於是以女子為私有,積極使然,而不公不平,冤魂愁氣,遂至彌天塞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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