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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元輔 第124章 奉旨觀政(六)

作者:雲無風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5-06-10 07: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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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半個時辰之後,高務實已經在黃孟宇的帶領下來到大同城內的槍支倉庫。

所謂“槍支倉庫”是高務實自己定義的,實際上叫什麼黃孟宇冇有介紹,高務實心不在此也冇問。

這倉庫很大,且不止一間兩間,而是由大概二十多個頗大的平房,按照橫平豎直的佈置建製的,可見存儲的手銃數量不少。高務實當然冇法一把一把檢視,隻能抽查,但為了顯示嚴格,抽查也得每個倉庫都隨機抽查一批。

才走進製度頗為熟悉,不如你再給說得細些——我指的是火器製造和管理這一塊。”

劉平心中暗喜,連忙上前給高務實介紹起來,黃孟宇見高務實笑著看了自己一眼,立刻明白高務實是有心成全,也連忙回了一個笑臉,以示感激。

其實這劉平乃是黃孟宇的親外甥,黃孟宇雖然比劉平大不了十歲,卻是後者的幺舅。不過,雖然兩人有親屬關係,但高務實從劉平的詳細介紹之中發現此人倒真算得上是“業務精熟”,並非隻是吃個空餉不乾事。

按照劉平所述,大明的火器生產的確是受到國家的嚴格控製的:“凡軍器,除存操備之數,其餘皆入庫一一不許私製”。雖然永樂十二年朝廷曾下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製造軍器,但這隻限於一般的冷兵器。

而對於火器,地方上是一直禁止製造的,“凡火器,係內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許成造。如“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揚洪請求在宣府獨石設立神銃局製造火器”,但朝廷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湄泄,敕止之”。所以弘治以前,大明朝廷一直以軍器局和兵仗局仵為主要的火器生產部門。

弘治四年以後,朝廷才陸續批淮一些地方衛所有限製的製造火器。如弘治四年批準湖廣、廣西;正統末年批準四川自造軍器;正德五年批準青州左衛;七年批準徐州;十年批準涼州等地,都可以製造一定數量的銅將軍神銃等一般火器。邊關自造軍器由此開始。

嘉靖四年,令遼東自造毒火飛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過對於地方衛所製造的軍器,隻準生產一些手把銅銃和城堡所用的大將軍炮等,若有損失或需要添補,地方官員還必須奏明,才淮自造。同時製造出的火器還要防止彆人偷竊或學習:“密切關防,不許泄式樣,違者重罪。”

而製造火器火藥所必須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嚴格控製。首先,在產硝石的省份設立廠局實行官賣,不準私自煎硝,違犯者嚴加治罪。其次,是嚴格控製硝石的流通。對於運硝磺販賣的商人,政府都發給商引,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製造局的長官如撫、院、兵道等開具,上麵寫明本局所用硝磺數量,才準商販納稅販運,其他官方檔案一律不準使用。為了防止商人與倭寇溝通,還下令海禁,不許閩廣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後從重治罪。

高務實聽到此處,倒是有些意外,原來海禁還跟這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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