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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南熏坊東南角,詹事府之東,一處以極快速度新建的衙門式建築正式掛牌:大明聯合儲蓄銀行。該行又稱“明聯儲”或“聯儲銀行”,乃是大明程的行為;要求總經理、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但隻要高務實冇死,這一條就隻能算是理論權限);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京華“初創”的董事會製度現在已經為大明高層所瞭解,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製度,某種程度上來說,現代股份公司製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從接受程度上來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公司法》了——當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比如改叫《企業法》。
銀行、股份製、公司法,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絡起來,可不是弄著好玩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是在抄原曆史上荷蘭人的作業——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提前了幾十年。
實際上第一家銀行並非出現在荷蘭,在地中海地區仍是歐洲經濟中心的時候,意大利就已經誕生了最初的銀行。
當時的銀行,主要以保管財產為業務,商人把貨幣存在銀行,還需要向銀行繳納管理費。而且當時的銀行並冇有發展出貸款功能,因此還不能算是現代意義的銀行。
1609年,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荷蘭成立,這是世界第一傢俱有現代意義的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利用了大量閒置在荷蘭的資金,一邊吸收荷蘭人民的存款,一邊為商人提供貸款。這是最早的信用業務,也是現代銀行的核心職能。
隨著荷蘭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上至國王下至平民,包括其他歐洲國家,都參與到荷蘭銀行業的經營中,荷蘭也因此賺取了大量利潤。
京華銀行最早是從京華錢莊進化過來的,從“錢莊”進化成“銀行”的主要因素,也正是開始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京華銀行雖然有著京華的金字招牌,貸款的對象群體還是有限,基本上來說是針對與京華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商人進行貸款,很少擴大化,也很難擴大化。
這次京華銀行掏出大筆銀子入股明聯儲原始股本,某種程度上也是擴大了經營範圍——南方商人敢明裡暗裡抵製京華銀行,但肯定不敢也不會抵製明聯儲,這就讓京華銀行實際上完成了一次“換殼上市”。
荷蘭在17世紀的“作業”不僅僅是銀行業。一方麵,荷蘭的銀行業不斷髮展,為金融活動積累了大量資本;另一方麵,隨著航運時代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民眾參與商業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
1602年,荷蘭成立了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東印度公司,這是一家最早由民眾籌資,企業獲取利潤後向民眾發放利息的公司。東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創新了現代企業的種類。
該公司最早采用股份製發展,公司資金源源不斷地從銀行和荷蘭人民手中籌措,荷蘭政府也一度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由於資金充沛,又得到政府支援,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為了荷蘭最大的企業,並在荷蘭對印度的貿易中占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不過這一次,世界第一個股份製公司就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份了,高務實京華旗下的一些“合資公司”明顯比它早了將近二十年,從京華開始和靖難係勳貴合作開始,京華旗下就出現了一溜兒的“股份製合資公司”,而且股東也是吃利息(分紅)的。
不過公司法這個東西,就不是荷蘭首創了。有關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頒佈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條例》。
到了1807年9月,依舊是法國最先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法國商典法》。1892年,德國又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
這些商業法對那個時代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合適的環境,從法律和社會層麵促進了商業的進一步繁榮。高務實覺得,隨著京華的大發展,南方商人抱團與京華抗衡,大明已經可以考慮搞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得“生產製度符合生產力的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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