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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首(1) 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15 1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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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國際奧委會擁有對奧林匹克運動領導的最高權力。它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組織,是冇有限期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協會,並於1981年9月17日被瑞士聯邦議會法令承認。其任務是依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n\\n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指導者、捍衛者和仲裁人,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至高無上的團體,它根據《奧林匹克憲章》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具體表現為:\\n\\n1.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隻有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承認,其管轄的運動項目纔有可能列入奧運會比賽項目;國家奧委會隻有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承認,纔有權參加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可以撤消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奧委會以及其他協會和聯合會的承認,並立即生效。\\n\\n2.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擁有全部權利。由國際奧委會決定奧運會主辦城市,並有權撤消主辦城市、組委會和國家奧委會舉辦奧運會的權利;由國際奧委會批準設置或撤消奧運會比賽項目中的運動大項、分項和小項。\\n\\n3.國際奧委會可以暫時或永久取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的運動員、運動隊、代表團官員、管理人員和仲裁人員參加奧運會的資格,或將他們開除出奧運會,並收回獲得的獎牌和獎狀。\\n\\n4.國際奧委會所享有的權利,還包括對奧運會的組織、開發、廣播電視和複製的權利;有關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一切權利也完全屬於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依據《奧林匹克憲章》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涉及這些決定的適用範圍或解釋的任何爭議完全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解決,在某些情況下則由體育仲裁法庭解決。國際奧委會的絕對領導地位保證了奧林匹克運動的順利發展。\\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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