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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奧運(1)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比賽項目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6-17 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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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比賽項目分為運動大項、運動分項和運動小項。《憲章》詳細地規定了項目設置的標準,現有28個夏季大項和7個冬季大項被列為奧運會的競賽項目。《憲章》還對參加奧運會前的各種預選賽、參賽名額及有關技術安排作了規定。此外,對奧運會的出版物、宣傳和廣告、音樂作品和青年營等事項作了規定;\\n\\n1.下列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管轄的運動項目被認為是奧林匹克運動項目。\\n\\n——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n\\n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IAAF);\\n\\n國際賽艇聯合會(FISA);\\n\\n國際羽毛球聯合會(IBF);\\n\\n國際棒球聯合會(IBA);\\n\\n國際籃球聯合會(FIBA);\\n\\n國際業餘拳擊協會(AIBA);\\n\\n國際皮劃艇聯合會(FIC);\\n\\n國際業餘自行車聯合會(FIAC);\\n\\n國際馬術聯合會(FEI);\\n\\n國際擊劍聯合會(FIE);\\n\\n國際足球聯合會(FIFA);\\n\\n國際體操聯合會(FIG);\\n\\n國際舉重聯合會(IWF);\\n\\n國際手球聯合會(IHF);\\n\\n國際曲棍球聯合會(FIH);\\n\\n國際柔道聯合會(IJF);\\n\\n國際業餘摔跤聯合會(FlLA);\\n\\n國際業餘遊泳聯合會(FINA);\\n\\n國際現代五項和冬季兩項聯盟(UIPMB);\\n\\n國際網球聯合會(ITF);\\n\\n國際乒乓球聯合法(ITTF);\\n\\n國際射擊聯盟(UIT);\\n\\n國際射箭聯合會(FITA);\\n\\n國際排球聯合會(FIVB);\\n\\n國際帆船聯合會(IYRU);\\n\\n國際壘球聯合會(ISF);\\n\\n國際跆拳道聯合會(WTF);\\n\\n國際鐵人三項聯盟(ITU)。\\n\\n——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n\\n國際雪車聯合會(FIBT);\\n\\n世界冰壺聯合會(WCF);\\n\\n國際冰球聯合會(IIHF);\\n\\n國際雪橇聯合會(FIL);\\n\\n國際現代五項和冬季兩項聯盟(UIPMB);\\n\\n國際滑冰聯盟(ISU);\\n\\n國際滑雪聯合會(FIS)。\\n\\n2.比賽項目,運動大項、分項和小項的設置批準\\n\\n國際奧委會製定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隻有奧林匹克運動項目才被列入。\\n\\n——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的運動大項\\n\\n奧林匹克運動大項要列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標準:\\n\\n隻有在至少75個國家和4大洲的男子中以及在至少40個國家和3大洲的女子中廣泛開展的運動項目,纔可列人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比賽項目;\\n\\n隻有在至少25個國家和3大洲中廣泛開展的運動項目,纔可列入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比賽項目;\\n\\n運動大項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至少在有關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召開前7年確定,確定後不允許有任何變動。\\n\\n——運動分項\\n\\n運動分項是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分支,包括1個或若乾個運動小項,它必須具有公認的國際基礎,纔可列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n\\n設置運動分項的標準和設置奧林匹克運動大項所要求的標準相同。\\n\\n運動分項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至少在有關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召開前7年確定,確定後不允許有任何變動。\\n\\n——運動小項\\n\\n運動小項是奧林匹克運動大項中或者運動分項中的一項比賽,產生名次,頒發獎章和獎狀。\\n\\n運動小項要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必須在數字上和地理上具有公認的國際基礎,而且至少兩次被列入世界錦標賽或洲的錦標賽。\\n\\n隻有在至少50國家和3大洲的男子中,以及在至少35個國家和3大洲的女子中開展的運動小項,纔可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n\\n運動小項列入比賽項目,必須在有關奧林匹克運動會召開前4年確定,確定後不允許有任何變動。\\n\\n——批準設置運動大項、分項和小項的標準\\n\\n任何運動大項、分項和小項要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n\\n基本上靠機械推動取得成績的運動大項、分項、小項不能接納為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n\\n一個運動小項的比賽不能同時產生個人名次和團體名次,除非國際奧委會作了相反的決定。\\n\\n列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的運動大項、分項或小項,雖不再符合本規則的標準,但是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為了奧林匹克傳統,經國際奧委會決定,仍可加以保留。\\n\\n——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關於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通知\\n\\n管轄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必須在選定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的國際奧委會全會召開之前,向國際奧委會確認它們參加有關的奧林匹克運動會。\\n\\n——對運動分項或小項的設置的特殊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的同意,國際奧委會可以不受運動分項和小項規定的時間限製,將運動分項或小項列入某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n\\n——批準設置或撤銷運動大項、分項或小項的權限\\n\\n批準設置或撤銷運動大項,屬於國際奧委會全會的權限。決定列入或撤銷運動分項或小項,屬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權限。\\n\\n3.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的設置\\n\\n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比賽項目至少必須包括15個奧林匹克運動大項。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不存在這種最低限額。\\n\\n每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後,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重新審議。\\n\\n在每次重新審議時,國際奧委會主管機構可以對各類運動大項、分項、小項的設置標準重新審況 並決定大項、分項、小項的設置和撤銷。\\n\\n4.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組織的預選賽\\n\\n對某些運動項目,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可以舉行預選賽,或用其他限製參加的方法選拔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運動員,特彆是團體比賽項目的運動隊。\\n\\n限製的和預選賽的製度遵照奧林匹克憲章中的規定,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決定。預選的方案必須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國際奧委會要把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組織的預選賽的各種情況通報各國家奧委會。\\n\\n5.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組織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賽前預演賽\\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按照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的方案組織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賽前預演賽,以便對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使用的設施進行檢查。\\n\\n對於每個運動項目,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賽前預演賽必須在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技術監督下舉行。\\n\\n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賽前預演賽遵照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決定。\\n\\n6.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參賽名額\\n\\n報名參賽人數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在與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磋商後確定。\\n\\n報名參加個人小項比賽的人數不應超過世界錦標賽中規定的報名人數,並且每個國家不應超過3人。對某些冬季運動項目,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予例外。\\n\\n對於團體比賽項目,男隊和女隊都不得超過12隊也不得少於8隊。\\n\\n為了某些運動項目,包括個人和團體項目,在替補隊員人數上得到合理分配,並考慮到另一些運動項目隻允許每個小項比賽每個國家1人蔘賽,不能有替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與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磋商後可以增加或減少替補隊員的人數。\\n\\n7.技術安排\\n\\n對於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全部技術安排,包括日程表,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應與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協商。它應保證各項奧林匹克運動項目得到平等對待,一視同仁。\\n\\n各個項目的日程表和時間表,最後決定權在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磋商後直接負責本運動項目的所有比賽。\\n\\n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負責對本運動項目進行技術監督和指導;一切競賽和訓練地點和一切器材都必須符合其規則。\\n\\n至遲在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3年,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必須在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磋商後,將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使用的技術設備、體育用品和器材的選擇情況報國際奧委會和國家奧委會。\\n\\n必須的技術官員(裁判員、計時員、檢查員)和各項運動的仲裁委員會,由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其建議所確定的總數限額內指派。他們按照該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指示並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協調完成其任務。\\n\\n參與裁判工作的官員不可成為負責裁決爭端的仲裁委員會委員。\\n\\n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必須儘快通知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n\\n各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各自運動項目的一切技術問題作出裁決,而它們作出的裁決,包括有關的處分決定不得上訴,也不妨礙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全會可能采取進一步的處置和處分。\\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必須在奧林匹克村以外為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全部技術官員提供住宿設施。技術官員和仲裁委員會委員不可在奧林匹克村住宿,他們不屬於國家奧委會的代表團,並且隻對各自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負責。\\n\\n本規則的附則為:\\n\\n——奧林匹克運動會中涉及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技術規定\\n\\n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有以下權利和職責:\\n\\n製定本運動大項、分項、小項的技術規則,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成績標準,器材、設備、設施的技術規格,技術動作、套路或比賽的規則,技術犯規和開除的規則以及裁判和計時的規則。\\n\\n確定奧林匹克比賽最後的成績和名次。\\n\\n除屬於國際奧委會的職權範圍者外,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和訓練時在各自項目的競賽和訓練場上行使技術管轄權。\\n\\n在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根據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建議所確定的總數內,從主辦國或他國挑選裁判員和其他技術官員。從主辦國以外國家來的裁判員和其他技術官員的膳宿和交通費用,由國際奧委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支付。\\n\\n在安裝供本運動項目使用的設施期間,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協調,委派2名代表以便保證符合規則,檢查為技術官員和裁判員準備的膳宿和交通的情況。\\n\\n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至遲必須在本運動項目的第1個小項比賽開賽開始前5日派3名代表到達現場,作出有關競賽報名的一切必要安排。\\n\\n在此期間以及直到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這些代表的合理費用(頭等艙或經濟艙的機票費、膳宿費)應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支付。\\n\\n在因技術理由需要代表到場或組織額外視察時,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在通報國際奧委會後作出適當安排。如有不同意見,應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決定。\\n\\n保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關於奧運會新聞報道規則的所有規定。\\n\\n在國際奧委會和國家奧委會許可下,在奧林匹克運動會前(預選賽)或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貫徹執行國際奧委會關於運動員參賽資格的規定。\\n\\n準備和修訂申辦城市“技術調查表”。\\n\\n——在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前,需要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磋商的技術規定:\\n\\n奧林匹克運動會本運動項目的每日比賽時間表。\\n\\n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要場地以外舉行的比賽項目(如帆船、馬拉鬆、競走、公路自行車、馬術三日賽)的日程表。\\n\\n在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和期間的練習設施的要求。\\n\\n在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技術規則中冇有明確或冇有列出的場地技術器材。\\n\\n確定成績的技術設備。\\n\\n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官員(如裁判員)必需的製服。\\n\\n——需要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建議:\\n\\n按照國際奧委會決定的規則、標準和條件,確定奧林匹克運動會本運動項目的比賽項目,列人或減少某些小項。\\n\\n確定每個比賽小項的參賽人數和每個國家的參賽人數以及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運動隊的數目。\\n\\n在奧林匹克運動會前3年製定預賽製度。\\n\\n製定奧林匹克運動會預賽中運動員(或預賽小組中的運動隊)的分組和選拔製度。\\n\\n確定個人或團體比賽項目的替補運動員人數。\\n\\n確定接受使用興奮劑檢測的人數和運動員。\\n\\n確定在世界錦標賽和洲的錦標賽中已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頒發女性證明書的運動員名單。該證明書連同以前奧林匹克運動會頒發的證明書在本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均有效。\\n\\n指派2名以上技術代表監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準備工作或者安排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以外的額外視察。\\n\\n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利用各種手段製作關於奧林匹克比賽的全部視、聽記錄材料。但禁止該記錄材料用於商業目的。\\n\\n8.青年營\\n\\n經國際執行委員會許可,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可以自己負責舉辦國際青年營。\\n\\n9.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新聞報導\\n\\n為了保證奧林匹克運動會得到各種傳播媒介的最充分的新聞報導並獲得廣泛的視聽群眾,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應製定一切必要的步驟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貫徹執行。\\n\\n有關奧林匹克運動會大眾傳播媒介的一切問題,包括髮給和收回奧林匹克身份卡和註冊證,屬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權限。\\n\\n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應製定一份稱為“記者指南”的檔案。\\n\\n在授予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權時,“記者指南”是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與主辦城市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n\\n所有報導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人員,應按照“記者指南”中的條件報名註冊。申請註冊的報名錶應由國家奧委會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內送交國際奧委會,但是簽訂合同的廣播電視機構和被承認的國際通訊社例外,後者的報名應直接送給國際奧委會。\\n\\n註冊證保證進入奧林匹克比賽場所。如果有必要限製,國際奧委會也會儘量滿足記者的合理要求。\\n\\n在整個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任何運動員、教練員。官員、新聞專員或其他註冊的參加者,決不能註冊擔任或自任新聞記者,或以其他傳播工具的身份行事。\\n\\n10.出版物\\n\\n國際奧委會要求的出版物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出資印刷和分發。\\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至遲應在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1年將關於各運動項目的、包括:\\n\\n總計劃和安排的英文、法文和主辦國語言的說明小冊子,分送國際奧委會、有關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所有國家奧委會。\\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按照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指示,至遲應在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前6個月,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前1年分發醫務小冊子。\\n\\n為奧林匹克夏季運動會印刷的全部檔案(如邀請書、報名錶、入場券、活動計劃)以及發送的紀念章,必須標明奧林匹克週期的屆數和舉辦城市的名稱。\\n\\n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也應指明城市的名稱和運動會的屆數。\\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應在奧林匹克運動會閉幕2年內,至少以法文和英文印送一份關於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情況的充分而完善的正式報告給國際奧委會。\\n\\n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將確定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的正式報告中有待處理的問題。該報告的副本應免費分送國際奧委會委員和名譽委員以及參加的每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奧委會,並送100本給國際奧委會秘書處。\\n\\n本附則涉及的全部檔案和出版物的印樣應事先送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n\\n11.宣傳和廣告\\n\\n在奧林匹克區域內不準進行任何示威或政治的、宗教的或種族的宣傳。\\n\\n在體育場和其他被看作是奧林匹克場所一部分的比賽區域及其上空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n\\n隻有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有權確定準許進行廣告宣傳的原則和條件。\\n\\n任何形式的宣傳,不管商業性或非商業性,都不可出現在運動服裝、衣飾配件上,更一般地說,不可出現在運動員或其他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人員穿的或用的任何衣著用品或器材上,但有關的器材或用品的廠商標識在每件衣著用品和器材上出現不應超過1次,這種標識不得為了廣告的目的而明顯突出。主要標準如下:\\n\\n器材:廠商標識大於比賽時顯露麵積的10%者,應被視為明顯突出。\\n\\n頭部裝備(如帽子、頭盔、太陽眼鏡、護目鏡)和手套:廠商標識超過6平方厘米者,應被視為明顯突出。\\n\\n衣著用品(如恤衫、運動短褲、運動衫、長運動褲):廠商標識大於12平方厘米者,應被視為明顯突出。\\n\\n鞋:容許出現正常的獨特設計樣式。廠商名稱和(或)標誌也可以作為正常的獨特設計樣式的一部分或單獨出現,最大不超過6平方厘米。\\n\\n在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製定特殊規則的情況下,可以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突破上述規則。\\n\\n在違反本條款時,有關人員應被取消參賽資格並撤銷註冊。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對此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n\\n運動員穿用的號碼布不可顯示任何宣傳,而必須帶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簽訂的具體任何廣告成分,包括使用奧林匹克運動會徽記、吉祥物的權利和許可權的一切合同,必須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遵照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指示才能生效。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有關計時器、記分牌以及在電視節目中插入的標識信號。對這些規章的突破屬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權限。\\n\\n為奧林匹克運動會製作的吉祥物應被看作奧林匹克徽記,其設計必須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該吉祥物未經某國家奧委會事先的書麵批準,不得在該國家奧委會所在國家用於商業目的。\\n\\n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為了國際奧委會的利益,必須在國內和國際上保證維護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徽記和吉祥物的專有權。然而,隻有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以及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結束後的主辦國國家奧委會,可以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籌備、舉行期間以及在舉行運動會的當年年底以前時期使用這些吉祥物以及其他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聯絡的標記,圖案、徽章、招貼、物品和文獻。一旦該時期結束,所有涉及這些標誌、吉祥物以及其他標記、圖案、徽章、招貼、物品和文獻的權利應全部歸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和(或)國家奧委會,視情況和必要,應擔任國際奧委會在這方麵的獨有利益的保管人(受托人身份)。\\n\\n本附則的規定經過必要的修改也適用於國際奧委會全會或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組織委員會簽訂的一切合同。\\n\\n運動員和所有擔任正式職務的人員的製服,可以有國旗或國家奧委會奧林匹克徽記,或(經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同意)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官員可以穿戴他們的聯合會的製服和徽記。\\n\\n不屬於運動員或其他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人員穿的或用的一切技術裝備、設備和其他器械,包括計時器和記分牌,其標識決不可大於上述器材、設備或器械的高度的l/10,而且不高於10厘米。\\n\\n12.音樂作品\\n\\n國際奧委會必須是為奧林匹克運動會專門創作的任何音樂作品的版權所有者。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和有關的國家奧委會應保證履行能使國際奧委會滿意的手續。\\n\\n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以授予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以及主辦國的國家奧委會使用音樂作品的一切權利,從奧林匹克運動會閉幕之日起使用4年,並以版稅總收入報償。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應準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非獨家使用奧林匹克會歌,不必支付版稅。\\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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